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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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居民參與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
    知。

二、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
    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三、都發局受理前點徒步區計畫之申請後,應邀集本府各相關單位進行初
    步可行性評估,經評估計畫可行者,申請人應續行辦理地區說明會及
    徒步區試辦事宜。

四、申請人應主動邀集徒步區二側範圍內之居民參與地區說明會,並通知
    徒步區所在里辦公處及副知都發局;地區說明會應彙整民眾反映意見
    ,並製作會議紀錄發送相關單位知悉,以納入後續審議參考。

五、申請人於地區說明會後辦理徒步區試辦作業,為期一個月,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

六、徒步區試辦作業完成後,申請人應製作問卷辦理民意調查作業,徒步
    區所在區公所應協助發送民意調查問卷。前揭民意調查結果如過半數
    同意徒步區計畫設置,則檢具相關書圖提送都發局辦理徒步區計畫公
    開展覽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審議程序,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

七、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