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
共享,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提供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
,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建立之數值地形圖、數值地形
    模型(包含高程及地表模型)、衛星影像圖、航測影像圖及各種類比
    圖之掃描建檔資料。
二、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指申請人將取得之數值地形圖,以相同圖幅、格
    式及坐標系統,更新為最新版本之數值地形圖。
三、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
    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
    應用。

本辦法之申請使用對象分為下列三類:第一類:本府所屬機關(構)、學
校。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學術
機構。
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
人、團體。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範圍包含數值圖檔、數值地形圖
之更新及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者,除第三類申請人得以網路為之外,應以書面
向都發局為之。
申請案件經都發局審核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
事宜。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數值圖檔:收費基準如附表。
二、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應繳回原申請圖檔並依前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
    分之五計算費用。
三、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應按第一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
    費用。
申請使用不同格式、坐標系統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應各別計價、收費。
第一類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經都發局核准後,得免收取費用。
第二類申請人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經
都發局核准者,得免收取費用。

經核准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行使用,非經都發局書面核准,不得上網、出版、印刷、
    轉售、贈與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使用於申請人製作之文書或物品者,應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
    目標示資料來源、都發局核准字號及用途。
三、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
    及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都發局得拒絕其申請。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