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案資料申請使用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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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源交
    流共享,並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DGN格式),提供公務單位及民
    間團體使用與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管理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三、本要點用語
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指臺北市地形圖,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
      建立之數值地形圖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
      值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及開發相關地理資訊
      所為之應用。
四、申請資格: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財(社)團法人及
    合法登記之公司。
五、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加蓋印信。
(二)申請「機密」圖檔,除填具申請表外,應另附保密切結書(附件二
      )。非公務單位申請機密圖檔時,需經國防部同意。
(三)經審核同意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通知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
      料事宜。
六、收費方式:
(一)一千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一00元整。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
      每幅圖檔收新臺幣六00元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二四00元
      整。
(二)五千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五00元整。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
      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二000元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臺幣八000元
      整。
(三)一萬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經都市發展局審核後免費提供(自備錄製媒體)。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
      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三000元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一二000
      元整。
(四)二萬五千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經都市發展局審核後免費提供(自備錄製媒體)。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
      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五000元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臺幣二0000
      元整。
(五)數值圖檔更新之收費方式:
    1.本府所屬單位:自備錄製媒體並繳回原申請圖檔,免收更新費用。
    2.其他非本府所屬單位:每幅圖檔更新費用依前四款收費方式所規定
      價格之百分之五計算並繳回原申請圖檔。
(六)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收費方式:
      權利金總額:每幅圖檔收費價格×利用率×折扣率×圖幅數×每一
      圖幅發售份數。
    1.利用率:
      由申請圖檔加值利用單位選擇8個圖層為基本圖層,利用率以5%
      計算,其餘每增加使用1個圖層之利用率按2%加總計。
    2.折扣率:以一次購買幅圖檔之總發售份數計算。
      500份以下,不予折扣。
      500(含)~1000份,折扣率為60%。
      1000(含)~3000份,折扣率為50%。
      3000(含)~5000份,折扣率為40%。
      5000(含)~7000份,折扣率為30%。
      7000(含)~10000份,折扣率為20%。
      10000(含)~30000份,折扣率為10%。
      30000(含)份以上,折扣率為5%。
    3.圖檔加值利用單位需依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核定其利
      用率、折扣率及所須權利金總額,俟繳交權利金總額後,方可發行
      。
七、使用須知:
(一)本數值圖檔資料僅賦予申請單位使用權,非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書面
      許可,不得轉錄、轉售或贈與。
(二)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
      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載。
(三)申請單位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
      要點」、「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數值圖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