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有國民住宅貸款本息能按期收回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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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住宅貸款欠款催收、起訴及其他有關業務,由下列機關(構)配
合辦理:
(一)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台北富邦銀
行。
(二)主辦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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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住宅貸款欠款之催收,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切實依照本府
與承購人簽訂之「臺北市國民住宅買賣及貸款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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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事先防範國民住宅借款人發生逾期欠款情事,承辦銀行應特別注意
下列事項:
(一)貸款本息繳納以借款人辦理「委託存款代扣繳借款本息」為主要
繳納方式;未辦理代扣繳之借款人由承辦銀行發給「國宅貸款基
本資料卡」,註明貸款帳號、戶名、貸款金額、繳款日期及貸款
期限,暨其他注意事項,憑該卡或借款人身分證字號至承辦銀行
各分行逕行繳納。
(二)承辦銀行應逐戶建立「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帳戶資料」,並對逾期
欠繳貸款本息二期之借款人建立「欠款二期平信催收明細表」,
按月提陳有關主管核章;對逾期欠繳貸款本息三期以上之借款人
,應逐戶建立催收紀錄卡,逐月核實登載催收紀錄及相關函催之
簽收證明回執編號後,按月提陳有關主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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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銀行催收欠款之方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責收納貸款本息之有關承辦人員,應於每月通盤檢查「國宅貸
款本息攤還帳戶資料」,將所有欠款情形列入「逾期欠款統計表
」,按月提陳有關主管核閱。
(二)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二期者,先以平信通知催收,並登錄「欠款
二期平信催收明細表」;必要時並得派員訪催,或以電話洽催。
(三)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三期者,應以雙掛號發出催告函件,必要時
得派員訪催當面送達簽收,並得進行協商限期繳清。否則,即依
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訴。簽收證明,應妥善保管,以備訴
訟之用。
(四)對於逾期三期以上之欠款戶,經依前款催告仍未償付者,應列入
「逾期欠款催收紀錄卡」。
(五)逾期三期以上之欠款催收經過應詳細登入催收紀錄卡,並將每月
函催之簽收證明回執編號核實登載於催收紀錄卡,按月提陳主管
核示,直至繳清為止;並應指定專人專責督促清理逾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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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確保本府債權,承辦銀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相關事宜:
(一)積欠國民住宅貸款本息達三期,經催告仍不清償者,承辦銀行應
列冊將借款人逾欠情形函送主辦機關。
(二)曾經催告且積欠國民住宅貸款本息達六期仍未清償者,應即代理
本府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後,拍賣該國民住宅建物及土地取償
。
(三)訴訟案件如須委聘律師承辦,除應督促及時進行外,所需費用,
不論承辦銀行是否為連帶債權人,均由該單位在「手續費支出」
科目下核實動支。惟雙方簽訂之委託契約,應由主辦機關函請臺
北市審計處備案。
(四)已提起民事訴訟之案件,應堅持立場,依法訴追到底。但如借款
人情有可憫且有還款誠意,並依下列條件辦理者,得撤回起訴或
以和解終結訴訟:
1.限期由被告全部繳清至協議清償日止之所有欠款(包括國民住
宅貸款本息、逾期息、違約金及一切有關費用)。
2.由被告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3.由被告保證今後絕對按期繳納貸款本息。
(五)催收案件依法起訴後,於法院通知時,承辦銀行得知會主辦機關
指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共同出庭應訊;強制執行時,亦同。
(六)國民住宅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足清償之案件,承辦銀行應將拍
賣分配結果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函送主辦機關。
(七)經移請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建物及土地,其分配債權金額不足清
償全部債權本息時,承辦銀行應按先沖抵執行訴訟費用、本金,
再按利息、違約金之順序收帳。
(八)國民住宅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足清償之案件,承辦銀行於已取
得債權憑證後,應每年定期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繼續執行,直到
全數債權收回為止。
(九)經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即依照判決嚴格執行。
(十)承辦銀行對於逾期欠款訴追案件,均應分戶建檔列管,有關訴狀
、裁定及強制執行等文件均應附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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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銀行對於借款人有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辦銀行於借款人有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應即通知主辦機關。
(二)承辦銀行應定期查調已取得債權憑證之借款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
清算之情形,並將結果每月列冊函送主辦機關。
(三)查得借款人有申請更生或清算裁定時,應即代理本府與債務人進
行前置協商及辦理向法院聲請、陳報、執行等相關債權收回事宜
,承辦銀行並得知會主辦機關指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共同協助配合
辦理,以維本府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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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款人如遇突發事故,致短期內發生經濟困難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有關證明(正本或影本均可),於規定
繳款日期前,函由主辦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暫准延期繳納:
(一)借款人獨負家庭生計,因意外或急病死亡,致繼承人暫時籌款不
及。
(二)借款人獨負家庭生計或無法自謀生活,其扶養義務人獨負家庭生
計,因臨時奉召服役,時間在一年以上,致暫時籌款困難。
前項借款人,在全部貸款年限內只准延期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逾期繳款利息應自行負擔;並須出具切結書,保證於延期屆滿後仍照
契約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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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確實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本息之收回,主辦機關應定期自行檢查承辦
銀行受託辦理業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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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欠款催收工作成績優良,或辦理不力成績低劣者,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獎懲,各級主管人員並應連帶負責,其獎懲辦法分由有關機
關依權責自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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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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