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
    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維護民眾洽公場所
    、各出租國宅、公共(營)住宅安全及保障同仁權益,依據臺北市錄
    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閱覽、調閱、複製或保存;所稱影音
    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及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為限。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
    請表,並由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
    經由本局管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並依本自治條例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經本局管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六、錄影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為避免侵害隱私權,不
    得再行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七、影音資料管理單位,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