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建築物附設汽機車停車空間臨接
道路之出入口設置,衝擊影響周邊交通環境及維護行人通行安全之考
量,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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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之汽機車出入口車道,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八十六條之ㄧ說明三前段規定辦理。其面臨道路之汽機車出入開口設
置,如有下列設置情形之ㄧ者,應於建築執照核發前檢具一樓平面圖
及現況實測圖等相關圖說,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
)審查通過。
(一)建築基地汽機車出入口臨接道路設置開口在二處以上。
(二)汽機車共用一處開口,汽車停車位未達五0輛,開口寬度大於四
.五公尺,或汽車停車位五0輛以上,開口寬度大於六點五公尺
。
(三)機車設置數量達四00輛以上,未設置汽機車專用車道。但以分
隔島區分汽車、機車車道,共用臨接道路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四)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道路邊緣線交叉點或其延伸線起至開口邊線
之最短距離,在十公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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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經交
工處預先審查通過之開口設計,得免再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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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造執照申請案面臨道路之汽機車出入開口設置,如有變更計畫道路
之人行道情形者,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後,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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