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代行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代行檢查
實施要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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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付費用之方式如左:
(一)專業檢查人於檢查每一營業場所,經初(複)查合格,依代行檢
查實施要點規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照片及
代行檢查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送達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
局),經核定給付代行檢查費用。
(二)專業檢查人應將每一營業場所複查不合格項目詳實記載,依代行
檢查實施要點規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複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
照片及代檢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送達工務局,經核定後給付代
行檢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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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件代行檢查費用給付標準如左:
(一)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給付費用新
臺幣(以下同)二仟元。
(二)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超過五百平
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二元計算。
(三)受檢營業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二千平方
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一元計算。
(四)營業場所之複查,另補貼專業檢查人員每一營業所交通費用五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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