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代行檢查費用給付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代行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代行檢查
    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給付費用之方式如左:
  (一)專業檢查人於檢查每一營業場所,經初(複)查合格,依代行檢
        查實施要點規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照片及
        代行檢查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送達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
        局),經核定給付代行檢查費用。
  (二)專業檢查人應將每一營業場所複查不合格項目詳實記載,依代行
        檢查實施要點規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複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
        照片及代檢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送達工務局,經核定後給付代
        行檢查費用。

三、每件代行檢查費用給付標準如左:
  (一)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給付費用新
        臺幣(以下同)二仟元。
  (二)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超過五百平
        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二元計算。
  (三)受檢營業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二千平方
        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一元計算。
  (四)營業場所之複查,另補貼專業檢查人員每一營業所交通費用五百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