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簽證備查案件爭議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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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處理建築物結構安全簽證備查案件之爭議處理事宜  ,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合法建築物涉及結構變更,經開業建築師或結構
    、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並向都發局備查之案件(以下簡稱
    備查案件)。

四、備查案件建築物之同棟住戶或非同棟但緊鄰該建築物之住戶,對都發
    局備查案件之結構安全專業簽證內容認有疑義,且有下列具體事證之
    一者,得向都發局陳情:
  (一)經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報告書認  定原
        備查案件建築物涉有結構安全疑慮者。
  (二)檢附建築物呈現明顯結構性破壞之現況照片經都發局認定屬實。
    前項第二款都發局於認定時,得會同相關專業公會人員認定之。都發
    局受理第一項陳情案件後,得就原備查案件辦理複查,必要時得請原
    申請人及原專業簽證人於文到二十日內就爭議事項提出查復報告書。
    逾期未提出者,都發局複查時得依具體事證不予備查原案。

五、都發局辦理複查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建築師或技
    師公會參加。
    都發局應將複查結果通知原申請人、陳情人及專業簽證人。
    原備查案件經複查後認簽證內容有明顯結構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應不
    予備查,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