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建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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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內政部函頒「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及本府報陳行政
    院(內政部)准予備查之「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訂定
    本要點。

貳、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部分:
  一、轄區查報員每月能積極主動巡查,並對施工中違建均能確實查報,
      經評定六個月第一名者記功乙次,第二名者嘉獎二次,第三名者嘉
      獎乙次。另均能查報表現特優者,專案簽報核予記功以上之獎勵。
  二、轄區查報人員及處理電話檢舉人員如有工作不力,未及時查報或處
      理者,依下列各項規定處罰之:
    (一)面臨四十公尺以上之重要道路,無隱藏性之違建於巡查中即能
          輕易發現而未對施工中違建即時查報,致其達新完工者,視情
          節輕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面臨十公尺以上至未超過四十公尺之次要道路,有前款情事者
          ,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處分。
    (三)電話或書面或交辦之檢舉違建,已註明施工中,無特殊理由,
          未於規定期限內至現場勘查查報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
          上之處分。
    (四)違建人陳情異議案,未予復查澄清或藉故拖延處理者,視情節
          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新調整責任區應於十個工作天對新轄區全面複查,如發現前組
          查報人員未查報之違建,未立即查報或報告者申誡乙次。
  三、如未經查證而將合法建築物誤查為違建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
      以上之處分。
  四、重大或拆除範圍有疑義之查報案件,經該管主管通知無故不到現場
      會同拆除者,核予申誡以上處分。

參、違章建築拆除人員部分:
  一、拆除人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重大艱鉅案件,計畫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者,領隊及主辦
          人員予以記功以上獎勵,參與人員酌予核獎。
    (二)拆除小隊長之拆除率每六個月平均達九0%以上者,小隊長記
          功乙次,達八五%以上未達九0%者嘉獎二次,並領錦旗乙面
          。
    (三)六個月內均能依規定執行拆除工作,無處分紀錄者,小隊長嘉
          獎乙次,全區隊於六個月內無處分紀錄者,區隊長記功乙次。
  二、拆除人員執行不力者,依下列規定懲處:
    (一)拆除小隊之拆除率每六個月平均未達七0%且無正當理由者,
          小隊長申誡乙次,未達六0%且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乙次。
    (二)施工中即報即拆及上級交辦限期拆除案件,未於規定時間內到
          場執行,無故延誤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違建未拆報已拆者,使情節輕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違建拆除,無故未依規定徹底拆除或斷樑斷柱者,視情節輕重
          ,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違建拆除後,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陳報結案或陳報結案不符規定
          經退件後,無故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處理者,視情節輕重,核予
          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拆除人員未依查報地址、範圍拆除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
      之處分。

肆、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承辦人員受功過以上之獎懲,股長(分隊長)、
    區隊長、科長(隊長)及各級督導人員視情節核予連帶獎懲。

伍、本要點之考核,定期每半年辦理獎懲,由主管科(隊)長依權責簽報
    局長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