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洲美地區原有建築物修繕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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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解決本市洲美地區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及屋頂漏水等問
    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有建築物:指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已存在之建
        築物。
  (二)洲美地區:指臺北市立賢路以南、洲美快速道路以東、文林、承
        德路以西及福國路延伸段以北所圍範圍內劃定之農業區。

三、洲美地區原有建築物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應拍照列管:
  (一)原有建築物平屋頂上得加建斜屋頂,其屋脊高度不超過一點五公
        尺,屋簷高度不超過一公尺。(圖例一)
  (二)原有建築物斜屋頂上得依原屋頂樣式鋪設頂蓋,高度不超過五十
        公分。(圖例二)
  (三)原有建築物屋架未拆除過半者,其桁條、屋面板(瓦)得全部翻
        修。(圖例三)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原有建築物,在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且建築
    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下,檢附圖說辦理報備手續
    。

五、依本要點修繕部分,不得要求增加拆遷補償與安置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