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透視膜廣告,得參加優良廣告
    物評選。
    但曾獲得優良廣告物評選獎項者,不得再次參加:
    (一)取得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告物許可證。
    (二)至截止報名日止,廣告物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符合下列規定之公司或行號,得參加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立,公司或行號所在地於本市者
          。
    (二)加入本市廣告物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者。
    (三)具有經本市廣告物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廣告物設計或製作之履
          約實績。

三、參加優良廣告物之評選,應由其廣告物許可證之申請人提送參選報告
    書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報名,參選報告書之
    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報名表。
    (三)廣告物許可證影本。
    (四)設計說明:包含但不限於造型、創意、燈光設計、建築物與周
          邊環境配合規劃設計及節能減碳之說明。
    (五)設計圖說:須含配置、平面及立面圖說。
    (六)設置照片:廣告物與周邊環境各向立面日間及夜間照片。
    參加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應由其公司或行號提送參選報告書向建
    管處報名,參選報告書之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報名表。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加入本市廣告物相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籍證明影本。
    (五)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於本市設計或製作之廣告物代表作品三
          件,並加附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資料。
    前二項文件應依序裝訂成冊,所有文字及圖面資料應以A3或A4紙張利
    用電腦彩色輸出,並沿長邊左側裝訂成冊,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建管
    處。

四、優良廣告物評選項目如下︰
    (一)設計造型及創意。
    (二)燈光設計及與周邊光環境配合程度。
    (三)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配合程度。
    (四)節能減碳效益。
    (五)施工品質。
    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項目如下:
    (一)於本市設計或製作廣告物之設計造型及創意。
    (二)相關法令配合度(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廣告物有違規紀錄者酌
          予減分)。

五、各年度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之廣告物種類、評分比重及評選時程
    等,由建管處於年度公告。

六、建管處為辦理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作業,得成立評選小組。
    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建
    管處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建管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任之:
    (一)藝術文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二)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至三人。
    (四)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廣告業同業公會代表三人。
    (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九)建管處一人。
    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外聘委員出席人
    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委員或建管處承辦評選業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評選案件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
          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案件之當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
          之虞,經當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建管處提出並作成迴避決
          定者。
    前項人員有前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建管處命其迴避。

九、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建管處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
          者為合格,進入複評。
    (二)複評︰由評選小組召開評選會議依評選項目進行評選,如有必
          要,得至廣告物設置現場勘查。

十、參加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於初評或通過評選前有下
    列情形之一,建管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
    (二)未依第三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齊全。
    (三)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參加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於通過評選並獲獎後,發
    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建管處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有應追回已撥付獎勵之情形時,由建管處以書面通知限期
    返還。
    有前項情事者,建管處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當事人之申請案一年
    至三年。

十一、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獎項及獎勵,依評選結果排序
      ,前三名及優等獎若干名,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座乙座。
      (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座乙座。
      (三)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乙座。
      (四)優等獎:若干名,各頒獎座乙座。
      前項獎項如因評選小組評選結果未達獲選標準,得以從缺。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評選小組評選後之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由建管處簽報市政府擇期頒
      獎表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