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113年度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目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等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即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

肆、補助對象:民國九十二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且已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局報備有案。

伍、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消防設備、安全門、避雷設備及昇
          降設備之維護修繕。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共同走廊、樓梯間、退縮無遮簷人
          行道、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地坪修補及 1樓共用排水溝之維護
          修繕。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合法取得建築執照之水塔、蓄水池
          清洗或維護修繕。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之設施:外牆纜線共用
          線槽、樓梯間及頂樓平臺防墜設施、頂樓平臺安全門監視器、
          頂樓平臺安全門緊急照明、頂樓平臺安全門發報警示設備、開
          放空間照明設備及兒童遊憩設施之維護修繕、公安申報費用。

陸、補助方式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一)採兩階段申請,其符合資格之對象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
          理負責人依規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審查。
    (二)第一階段:檢附第一階段申請書,提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
          修繕費用補助申請,載明修繕項目、金額並檢附管委會或區權
          會決議向本局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經建管處同意備查後,一
          年內修繕完成提出第二階段申請補助款。
    (三)第二階段:檢附第二階段申請書,提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
          修繕費用補助款申請,檢附發票正本、施工前後照片、管委會
          存摺、領據、其他證明文件。
    (四)經費核撥先後順序以建管處收文日排序,同一日收文則順位相
          同,如剩餘經費不敷支應同樣順位之所有申請案時,以公開抽
          籤方式決定之,且後續申請案將不予以補助,原案予以退件。

柒、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3年10月31日截止,並以建管處收文戳或郵
    戳為憑。

捌、受理機關:建管處(公寓大廈科)。

玖、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經建管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
          ;但僅部份申請項目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建管處得就其餘申
          請項目符合規定部分予以審查並依規補助。
    (二)本補助項目完成日、維護修繕成果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審查基
          準日,以建管處收文日為準。
    (三)申請案經建管處第一階段備查後,不得再增加申請項目。
    (四)申請項目經建管處書面審認涉違規者(如違建、限制開放空間
          之使用及增設停車空間規定、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變更…等之申
          請項目),經通知後如申請人無法檢附合法證明文件者,則該
          項將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補正、抽換或
          申請再度覆審,但得申請退件。
    (六)申請案經獲建管處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
          存建管處歸檔。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拾、本計畫經費來源: 113年度補助經費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整,由建管處
    支應。

拾壹、相關書表: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