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辦理回饋後始得變更使用者,應先依其規定完成辦理回
饋,始得適用本辦法。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建築物,除符合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八條已明定變更事項免再
審查者外,其餘仍應經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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