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項所稱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
    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四、擬變更平面圖。
五、建築師簽證表。
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圖說。
七、門牌如經戶政機關整編、增編或改編者,應檢附門牌整編、增編或改
    編證明。
八、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九、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稱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
    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
    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建築物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始得變更使用類組者,都發局得視
實際需要,另定簡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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