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申請變更使用,如涉及戶數變更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數變更後各戶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分戶牆之構造應以具有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
區劃分隔。
二、戶數變更後各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各戶衛
生設備數量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
三、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申辦變更戶數涉及共用部分之變更者,該公寓大
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報備有案者,應依該規約或決議之限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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