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5月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發揮勤務功能,改進消防安全檢查執行方式,提高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消防安全檢查績效,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
一、建築法第七二、七六、七七條之規定。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三、勞工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四、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五、台北市政府 65.2.5.府工建字第1440號函。
六、本局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細則。
七、本局施政計畫。
八、內政部警政署67.6.19.警署消字第3811號函暨附件。
九、本局派駐市府工務局會(審)勘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作業規定
    。
十、工廠免設消防車處理準則。

參、實施時間:由六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肆、查察管理之規定:
一、平時查察:
  (一)勤務方式與人員編組:消防查察由個別勤務為共同勤務,以消防
        分(小)隊為單位組成檢查小組(每組二-三人含責任區隊員)
        由分(小)隊長或資深熟悉法令之消防隊員帶隊執行查察,必要
        時得協調當地分局、派出所派員會辦,轄內對象較多之分(小)
        隊視警力得組成二個以上之檢查小組,分別執行查察勤務(當地
        分局、派出所平時查察之規定可依照本局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細則
        辦理,但實施查察對象及工作進度應由分局第二組列入管制),
        檢查重點為避難逃生設施,屋頂避難層、防火巷及地下室等。
  (二)建立資料與訂定進度: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應建立資料列管查
        察(格式如附件一)各分(小)隊並就轄內查察對象多寡訂定查
        察進度表(格式如附表二)實施查察,以利管制。
  (三)檢查紀錄與處理: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詳細記錄於檢查記錄
        表(格式如附件三)逐日送由分(小)隊長核章,並備各項勤(
        業)務督導人員查考,如有不合規定須改善者,應摘錄於消防查
        察簿,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但不合規定如屬消防設備管線系統(
        滅火、報警、標示、避難逃生等設備)被破損、拆除、移走或其
        性能未達法令規定者,應依法查究專案報局處理。
  (四)各檢查小組每天執行平時消防查察之結果,應送由消防分(小)
        隊長每天提勤前教育檢討並列入紀錄。
  (五)各中隊應派員每旬抽查各分(小)隊檢查對象一次,並每月召集
        承辦幹部舉行檢討一次。
  (六)大隊一、二組亦派員每月抽查各中分隊一次,每二月召集各中分
        隊主承辦幹部舉行檢討一次,並公布成績成為考績之依據。
二、發照會勘:
  (一)會審:
        1.本局派駐工務局參加會審工作人員應切實依規定審核,有關消
          防設備並詳細記錄,經審定後應將審查表及圖說按日呈報本局
          消防大隊研究處理。
        2.會審建築物圖說消防設計如發現不合規定或須修正補充時,應
          以一次提出修正意見,註明於圖說上及審查表中,並協商建築
          師改進之,其作業程序依工務局規定辦理。
        3.派駐本府工務局擔任會審人員,應切實依照現行有關法令辦理
          ,如有疑難之處,應即向本局消防大隊請求釋示,不得錯誤,
          如在會勘或列管時發現有審查錯誤時,應視其情況追究失職責
          任。
  (二)會勘:
        1.建築主管單位於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會勘時,本局派駐工務局
          工作人員應檢同會審圖誥珠計資料,並會同當地消防中分(小
          )隊檢查小組辦理之,並將會勘查驗結果詳細記錄(格式如附
          件四),且依規定時效呈報消防大隊隨時複查。
        2.派駐工務局工作人員辦理會勘案件,如發現有關消防設備管系
          、性能,應當場作成記錄會勘表及會勘記錄表分送業主或施工
          單位負責人並逐項加以說明,不得任意以口頭要求與記錄表不
          相符合事件。
        3.派駐工務局工作人員及消防分(小)隊會辦人員,應切實依照
          現行有關法令規定及建管處核定之圖說查驗,不得任意要求,
          如在執行上發生疑義時,應作專案呈報中隊即轉呈大隊審議辦
          理,並將檢查結果及圖說按日送回大隊審查後納入電子作業中
          心列管。
  (三)執行會審(勘)消防設備案件,應於廿四小時內辦理(以辦公時
        間每天八小時計算),不得任意拖延,派駐工務局會(審)勘人
        員,出勤執行會勘應照登記外出登簿、受理案件及查報時效之登
        記,且應列本局消防大隊登記桌管制考核之。
  (四)執行會(審)勘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加班或誤餐,得由本局消防
        大隊主管核定發給,不得任意接受受檢對方有關人員招待或饋贈
        ,執行本案工作操守廉潔,且工作成績及服務態度表現成績良好
        無不佳風評者,由本局消防大隊每半年考評一次,除核發獎金外
        並專案簽報敘獎,否則從重懲處並隨時予以調整職務之。
  (五)消防大隊及中隊應分別派員訪問業主查詢會勘工作人員工作是否
        負責認真及服務態度、操守等按月列表列為考績獎懲之依據(訪
        問表如附件(六))。
  (六)派駐人員應受工務局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消防設備之會(審)
        勘事項,本局消防大隊仍負責監督指揮考核其工作績效。
三、每半年由本局召集市府工務、建設、工檢、電力、衛生等單位依其計
    畫實施聯合檢查之(本局作業均應配合每年春節及十月慶典期間實施
    聯合檢查,但其作業規定另案規劃呈報辦理)。
四、定期抽查:
  (一)各級消防勤務督導人員每月應抽查列管對象消防設施,並查閱各
        分(小)隊平時消防查察記錄表,考核查察績效,尤須加強風紀
        考核,如發現錯失應予查究。
  (二)消防中隊長每月抽查所屬分(小)隊一-二次,每次抽查分(小
        )隊列管對象不得少於三家,並將抽查結果填表報大隊處理(附
        表(七))。
  (三)本局消防大隊業務人員每月排定抽定日程表另案簽報核定後實施
        ,並每年五、十一月應實施業務檢核各一次,考核績效予以獎懲
        之。
五、重點查核:
    除內政部警政署隨時派員或邀請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對五層以上、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其他重要建築物作重點抽查,考核績效實施獎懲
    外,本局並配合中央公共安全督導會報派員查核之。

伍、作業規定:
一、平時查察:
  (一)平時查察原為個別勤務,現應改為共同勤務,消防分(小)隊執
        行單位每月消防查察甲、乙、丙類之對象之預定進度表每年六、
        十二月底前填妥,除消防分(小)隊含消防責任區隊員各存一份
        外並報本局消防大(中)隊備查(如附表二)。
  (二)消防查察改為共同勤務應納入勤務工常狀態,消防分(小)隊長
        對聯合消防檢查人員執行時間,應註明勤務分配表內以備查考。
  (三)平時查察成果統計表(如附表五)應按月辦理呈報一次,並於次
        月三日前送本局消防大隊彙報內政部警政署。
  (四)消防分(小)隊平時執行消防查察之對象,預定進度原則上甲類
        每月一次,乙類二月一次,丙類三月一次為週期,甲乙丙類之區
        分應參照本局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細則。
  (五)消防分(小)隊檢查小組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後應查填檢查查記表
        (如附表一)。
二、定期聯合檢查:定期聯合檢查本局均配合每年春節、十月慶典期間應
    各實施一次,其檢查作業之規定由本局消防大隊另案規劃辦理,至其
    執行成果統計表(如附表五)應於每年一、七月三日前填報內政部警
    政署。
三、定期抽查:本局消防(中)隊各級抽查工作人員,應切實依照抽查日
    程表實地查考詳填消防安全檢查績效報告表(如附表七)報局依法處
    理。
四、發照會(審)勘:
    建築主管單位於核發建築物營造或使用執照有關消防設施圖說應送會
    本局消防大隊列管,本局消防大隊對是項圖說資料納入電腦列管,其
    作業規定配合本局年度施政預算另案計畫辦理。
五、一般規定事項:
  (一)為求切實執行消防檢查工作績效,檢查人員不但執行方式應求一
        致,且對現行有關消防法令必須熟悉,且注重執法公正,態度和
        謙,工作力求有績效,以增進警民良好關係。
  (二)基層單位中、分隊含應加強檢查人員之教育訓練(消防大隊訂定
        進度)每月考核其成果列為考績之依據,並每三個月舉辦測驗一
        次,選拔品學兼優、操守廉潔且熟悉消防法令之人員遇機接辦各
        項重要業務。

陸、本實施辦法之績效每半年由本局消防大隊評定計分一次,作為基層單
    位主管年終考績之參考依據,評分標準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