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洪水災害預警措施及緊急通報疏散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為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洪水災害預警及緊急通報疏散作業,
    以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特依本府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第一一五三
    次市政會議奉市長指示事項暨本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之內容,制定本作業規定。本作業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貳、預警地區:
    可能因颱風、豪雨產生洪水造成危害之地區。

參、洪水災害預警發布時機: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單位接獲中央有關機關發布洪水災害預警
    通報時。
二、颱風、豪雨來襲,造成本市河川水位暴漲,河水可能溢堤並造成危害
    時。
三、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相關業務單位依轄區警察、消防、里幹事
    、及民眾回報實際雨量情形與參考當時降雨量,研判轄區可能因洪水
    造成危害時。
四、本市抽水站、水閘門、擋水墻、堤防等防洪設施、設備故障,研判可
    能造成危害時。

肆、緊急疏散通報時機: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或防汛中心),依工務局養工處提供之降雨量狀況
    、疏散建議及區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情形,必要時通報相關疏散單位或
    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緊急疏散。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前述危險狀況,於必要時得要求各疏散機
    關執行疏散。
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而情況特殊急需疏散時,工務局養工處防
    汛中心或消防局一一九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應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緊
    急疏散,或由區長通報相關單位並下達執行疏散命令,各有關編組機
    關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依前述危險狀況進行疏散前,
    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市民準備疏散時機。

伍、緊急疏散方式:
一、警察局、消防局、工務局等相關單位於接獲市或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相
    關機關之疏散請求時,應即派遣巡邏車、消防車至現場鳴放疏散警報
    訊號,並由警察、消防、工務及各區相關人員適時配合語音廣播(廣
    播內容如附錄),新聞處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提醒市民緊急疏散
    。
二、建設局、工務局、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及區公所等單位對於車輛
    裝備不易到達之危害地區,應預先安排救災人力、裝備及必要機具進
    駐,準備適時疏散居民。
三、工務局養工處於抽水站、水門等防洪設施故障時,應通知市或區災害
    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派員進行緊急疏散。
四、緊急疏散如需交通工具運送災民時,警察局應適當管制私人交通工具
    進入,避免造成疏散道路阻塞,影響交通動線。
五、區災害應變中心疏散災民應聯絡交通局優先調度車輛支援,並由現場
    指揮官依照事前規劃運送路線,將災民運送至指定之收容安置場所。

陸、疏散警報訊號之內容、樣式如下:
一、內容:本疏散警報訊號以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
    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
    ,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
    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
    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
    式為之。

柒、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捌、附錄:
    緊急疏散警報語音廣播內容:
    範例:「我是○○區區長○○○,請各位居住在○○路○段○○巷(
    ○○社區、○○里、○○大樓等)附近的住戶注意!由於○○河川水
    位暴漲,為恐影響各位鄉親的生命財產,請各位鄉親配合在場工作人
    員的指示往○○疏散(或往○○高處避難),謝謝大家的合作,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