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全性,並確
保其使用情形符合規定,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進行例行性
查察工作外,為辦理本府列管及臨時指定場所之聯合稽查,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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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合稽查之對象包含臺北市一般旅館業、一般觀光旅館業、電影片映
演業(電影院)、餐館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酒家業、酒吧業
、按摩業、夜店業、資訊休閒業(網咖)、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短期補習班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
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產
後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醫院及第三點第一項所揭召集人或副召
集人指定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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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聯合稽查工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
組」(以下簡稱聯合稽查小組),由市長指派參事、技監或顧問一人
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
輪流指派一位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編組成員如下:
(一)稽查帶隊官: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指派一位具豐富稽查
經驗之十職等以上同仁擔任。
(二)主要稽查成員:由都發局、消防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
稱建管處)及稽查帶隊官視稽查需求指定之機關派員擔任。
(三)會同稽查成員:由受稽查對象之權管機關(商業處、教育局、
社會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體育局等)及稽查帶隊官視稽
查需求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派員擔任。
(四)督考稽查成員: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擔任。
(五)協助稽查成員:由政風處及警察局派員擔任。
(六)行政幕僚成員: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派員擔任。
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於一級機關由具豐富稽查經驗之九職
等以上人員率員擔任;於二級機關由具豐富稽查經驗之八職等以上人
員率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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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合稽查編組成員之職責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聯合稽查業務,督導聯合複查工作,並陪同府級
長官視察稽查作業。
(二)副召集人:依輪值順序,協助召集人綜理聯合稽查業務,分工
督導聯合複查工作,並陪同府級長官視察稽查作業。
(三)稽查帶隊官:依輪值順序,指定會同稽查成員,並率領所有稽
查成員辦理聯合稽(複)查工作後,認可聯合稽(複)查紀錄
,並向現場負責人說明稽(複)查結果。
(四)主要稽查成員:就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落實辦理聯合稽(複)
查工作,並攝影、拍照存證後,於本府稽查 e化系統填報稽(
複)查紀錄。
(五)會同稽查成員:就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會同落實辦理聯合稽(
複)查工作,並攝影、拍照存證後,於本府稽查 e化系統填報
稽(複)查紀錄。
(六)督考稽查成員:陪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督導聯合複查工作,並
查證聯合稽查之辦理情形、列管稽(複)查發現缺失之改善情
形。
(七)協助稽查成員:
1.由政風處成員抽選聯合稽查對象,並協辦聯合稽(複)查工
作。
2.由警察局就八大行業、按摩業派員維護稽(複)查現場秩序
及所有參與稽(複)查人員安全;如現場遇有違法情事,應
採適當之處置作為。
(八)行政幕僚成員:陳報稽查順序,並依稽查帶隊官指示,輪值辦
理聯合稽(複)查作業之相關行政幕僚工作;另於本府公共安
全督導會報提案報告稽(複)查及缺失改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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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合稽(複)查時機如下:
(一)定期聯合稽查:每週二、四擇下午或晚上時段,由稽查帶隊官
率領稽查成員辦理聯合稽查;若遇國定假日或因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時,得改期辦理。
(二)不定期聯合複查:每季由召集人督導稽查帶隊官辦理一次聯合
複查;其餘月份,由副召集人分工比照辦理一次。
(三)不定期聯合複查得替代當週之一次定期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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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合稽查作業及列管方式如下:
(一)定期聯合稽查應就第二點所列受稽查對象排序辦理,任一對象
每年至少須受稽查一次,並由行政幕僚成員(消防局)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排定後半年之稽查順序,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二)定期聯合稽查前一日上午,由行政幕僚成員先洽請協助稽查成
員(政風處)於受稽查對象之場所清冊中抽選受稽查場所,再
報請稽查帶隊官指定會同稽查成員後,將次日稽查地點通知受
稽查場所之主管機關及消防局、都發局、建管處,請其提供下
列資料,以利彙整召開勤前會議:
1.商業登記資料。
2.營業範圍及圖面資料。
3.場所及其附近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4.防火管理人資料。
5.現場施工申報資料。
6.最近公安申報及近三年公安稽查資料。
7.最近消安申報及近三年消安稽查資料。
8.其他相關指定資料。
(三)不定期聯合複查之受稽查對象及複查項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
指定;其餘之指定會同稽查成員及後續通知事項,由行政幕僚
成員比照前款方式辦理。
(四)行政幕僚成員應彙整本點第(二)款所列之相關資料,報請稽
查帶隊官召開勤前會議,並將開會時間及方式通知參加稽(複
)查成員。參加稽(複)查成員除派員參加上述勤前會議外,
應依行政幕僚成員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集合,並配戴消防局分發
之密錄器,統一搭乘該局安排之車輛赴稽查現場。
(五)現場稽(複)查由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分別依第四點
所列之職責落實稽查,並以密錄器全程攝影,且視實際需要拍
照存證後,於本府稽查 e化系統填報稽(複)查紀錄,並請受
稽查場所之現場負責人簽認。稽查過程中,若有現場營業樣態
與原登記資料不符之認定疑義時,由稽查帶隊官邀集現場相關
稽查成員共同研商認定。
(六)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完成現場稽查作業後,由行政幕
僚成員綜整其稽(複)查成果,於本府稽查 e化系統撰寫聯合
稽(複)查紀錄,送交稽查帶隊官認可後,由稽查帶隊官請受
稽查場所之現場負責人簽認,並責其儘速辦理缺失改善事宜。
(七)行政幕僚成員應於稽查次一工作日將聯合稽(複)查紀錄傳送
各權管機關續辦裁罰及輔導改善,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各機
關後續辦理情形,製作截至上月底止之不合格場所追蹤管制表
供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第三點所列編組成員參閱。各權管機關
應就稽(複)查發現之缺失積極督導業者進行改善,並依稽(
複)查紀錄或相關規定所載之改善期程派員勘查業者改善情形
;另於確認業者完成改善後,就非屬文件資料不符之缺失事項
持續列管兩個月,且不定期派員抽查,其間未發現有再犯情事
者,始得解除列管。
(八)稽查作業完成後,各稽查成員應將拍攝照片檔案及密錄器送交
消防局,並由該局派員於次日將照片檔案及密錄器拍攝之影片
轉存至電腦專區,保存一年。
(九)聯合稽(複)查時,如發現有不符合建築或消防法令規定情形
,由權管機關之稽查成員當場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且於次日
上網公告;其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勒令停止使用或停止營業
。其後,每週派員查證是否有違規恢復使用或營業情形,至其
全部完成改善,並獲同意解除列管為止。
(十)一年內連續違規使用兩次或違規使用累計達三次,但未受勒令
停止使用或停止營業者,由權管機關每兩週不定期派員稽查一
次,至連續一季稽查未發現違規使用情形為止。
(十一)行政幕僚成員應於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前將上月聯合稽查紀錄
、缺失改善結果及前二款情形列冊送交督考稽查成員,並上
網公布,供民眾參考;另於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提案報告
稽查及改善成果,並請各權管機關列席說明稽查缺失之輔導
改善及裁罰成果。
(十二)行政幕僚成員(消防局)應依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出力人
員獎勵原則,分別綜整每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之整體稽
查成果,擬訂獎懲建議方案,陳報市長核定後,轉知各機關
憑辦後續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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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第六點第二款受稽查對象之場所清冊應由各權管機關於每年一、
四、七十月二十日前送交消防局,再由消防局彙整後送交政風處;其
間若有資料異動情形,亦得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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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合稽查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稽查帶隊官及稽查成員均為無給
職,並得申報公出(外勤)辦理稽查業務;外出稽查逾法定上班時間
部分,得向所屬機關請領加班費用或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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