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完成之建物經市政府核定交由投資人統一經營時,投資人應於建物 申請使用執照前將營運人之營運管理資格證明文件提送執行機關(構) 審核。投資人應於建物產權登記前併同營運人與執行機關(構)簽訂營 運契約,同時繳交營運保證金。 營運保證金應以投資人或營運人名義繳交,並互負連帶債務責任。 建物非屬統一經營者,免繳交營運保證金。 第一項所定營運人之營運管理資格證明文件由市政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