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營運保證金數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開發完成之建物經市政府核定交由投資人統一經營時,投資人應於建物
  申請使用執照前將營運人之營運管理資格證明文件提送執行機關(構)
  審核。投資人應於建物產權登記前併同營運人與執行機關(構)簽訂營
  運契約,同時繳交營運保證金。
  營運保證金應以投資人或營運人名義繳交,並互負連帶債務責任。
  建物非屬統一經營者,免繳交營運保證金。
  第一項所定營運人之營運管理資格證明文件由市政府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