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保證金應以現金逕向執行機關(構)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或以下 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二、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三、無記名政府公債。 四、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五、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投資人或營運人得以前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營運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