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營運保證金數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營運保證金應以現金逕向執行機關(構)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或以下
  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二、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三、無記名政府公債。
  四、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五、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投資人或營運人得以前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營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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