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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甲方),為因應捷運系統各線及早
    營運通車需要,將其所興建之捷運系統設施及設備(含工具、儀器、
    備品等)及合約相關文件,會同交通局,移交或點交台北大眾捷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使用,為界定雙方權責,特訂定本作業
    方案。

貳、作業方案參考依據
一、「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二、各線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合約規定。
三、「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如附件一)

參、移交與點交
一、移交:已完成正式驗收,經交由乙方接管者。
二、點交:因合約規定,需營運後通過可靠度測試方能辦理正式驗收者,
    未正式驗收,但已實質完工,經交由乙方接管者。

肆、本作業方案之施行,於捷運系統財產管理機關為甲方期間,由甲方負
    責移交或點交,並由本府交通局會辦;但尚未完成財產登錄作業部份
    由甲方繼續完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伍、移交、點交基礎條件
一、土建工程部份:正式驗收合格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
    時,始移交乙方使用。
二、水電環控工程: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
    始點交乙方使用;因合約無實質完工規定者,正式驗收合格後,經清
    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始移交乙方使用。
三、機電系統工程: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
    始點交乙方使用。
四、若有實質困難,應於安全無虞不影響營運下,經簽奉  市長核准後,
    辦理點交。

陸、移交、點交項目
一、移交、點交前,甲方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六份(甲方兩份、乙
    方兩份,另二份交付交通局、財政局備查)。
二、移交、點交清冊內容原則包括兩大類:
  (一)各工程合約標內之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等)及備品:
        1.各設施、設備製成清冊。
        2.備品部份另編清單。
        3.完整瑕疵清單及所有瑕疵改善項目。
        4.合約規定承商提供之維修、測試、工法分析、排點、及備品物
          料倉儲管理作業軟體(含備份),及所有電腦軟體合法使用授
          權證明。
  (二)合約相關文件包括:
        1.合約書副本(或抄本)。
        2.測試文件(或抄本)。
        3.品保文件(或抄本)。
        4.操作維修手冊。
        5.施工圖或竣工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工
          圖。
        6.各標合約規定之訓練教材、教具、技術資料文件等。
        7.國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使用執照。
        8.電話、無線電、電錶等過戶證照。(乙方應於移交點交作業前
          置時間內,配合辦理並完成上述過戶應辦事項,如提供電氣負
          責人員名單等)。
        9.初驗、正驗合格記錄。
       10.設備設施規格圖說、分解圖(Illustrated Parts list),備
          品參考價格、及供應廠商資料。
       11.設備安裝完成至移交、點交期間之承商保養記錄。
       12.設備操作電腦軟體之原始程式設計、程式說明及使用手冊等,
          並附操作維修所需之密碼。若原始程式設計涉及智慧財產權,
          另行專案處理。
三、其他協調事項
  (一)上述移交、點交項目資料,交付時程另行協商;非屬合約項目惟
        為營運維修所必需者,應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購置補足,並由乙
        方專簽(含經費來源)報府核定後執行。
  (二)點交前已交付乙方者,點交時不須再行重覆提送乙方;點交時已
        交付乙方者,於辦理移交作業時,不需再行重覆提送乙方。惟版
        次已有修訂者,仍須於移交、點交前提送乙方。
  (三)無法分存之資料、如竣工圖微縮片、第二原圖等,建立共同資料
        中心保管運用。

柒、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一、土建及水電環控工程部分之移交、點交作業,原則以土建工程完成正
    驗,並包含相關之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工程分段實質完工或正
    驗後,以土建工程之車站輔以相關設施、設備標為單元分梯次移交、
    點交。未設於車站內之設施、設備以合約為單元分梯次移交、點交;
    各梯次移交、點交單元及預定時程雙方另行研定。
二、機電系統工程部分之移交、點交作業原則以機電系統實質完工(或經
    模擬營運測試合格)之路線或足供乙方辦理局部測試運轉之路段為單
    元,各標分梯次移交、點交;各梯次移交、點交單元及預定時程雙方
    另行研定。
三、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四、移交、點交作業按移交、點交清冊所列項目、數量逐一辦理。
五、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及備品等)移交、點交完成後,甲乙雙方
    以備有日期之照相機(攝影機)同角度各自拍照存證。
六、參與移交、點交之各單位,視需要得各自成立「移交、點交作業任務
    編組」。

捌、管理權責與費用支應
一、各梯次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及備品等)移交、點交完成後,乙方
    即應負責管理及日常保養維修之責;但合約另有規定者,由甲方依合
    約規定辦理。如:
  (一)保固之啟動,由甲方依合約解釋執行,乙方配合辦理。
  (二)免費維修責任,除依合約規定正驗前由承商負責外,非屬合約範
        圍者,在營運通車前其維修費用由捷運工程特別運算勻支;若牽
        涉到合約之解釋,由甲方負責。
  (三)工程保險,其效力以交通部履勘通過通車載客日終止。在實質完
        工之前,乙方支援甲方人員部分,以加保雇主意外保險方式,視
        同甲方人員納入統保範圍;分段通車後,穿越已營運路段進行未
        通車路段測試之風險,亦應納入統保範圍。有關事故之處理,由
        乙方直接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事宜,甲方配合辦理。若甲方受
        限於無法達成上述目標或無法將乙方納入時,則通車載客日前,
        倘測試發生事故造成乙方人員設備之損傷,其責任應專案檢討,
        衍生之相關費用,則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勻支。
二、捷運系統測試運轉甲方與乙方之權責劃分示意圖,淡水線部份,如附
    件三。
三、各門禁區內所有工程及設備未完成移交或點交前,其門禁管理、清潔
    管理及保全管理等所有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需要使用時,由雙
    方商議費用分擔事宜。
四、移交或點交後之權責,依合約有關規定辦理,合約未規定者,依附件
    一「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辦理;超出以上
    規定者,提報「市府捷運工作小組」裁定。
五、點交後之設施,若乙方須變更使用者,應事先知會甲方並徵得同意後
    施行,以避免造成驗收之困擾。惟為配合各線營運通車時,能提供各
    項服務,甲方應洽其承包商配合先行使用;有關後續驗收作業,得先
    行以存證方式辦理。
六、甲方相關作業人員及承商,依合約權責,為繼續機電系統之測試及土
    建工程之驗收作業,得由甲方知會乙方並填具工作申請書,在徵得乙
    方同意後,至各相關設施進行作業。甲方及其承商工作中除應遵守工
    作授權之相關安全規定,及保持設施設備原有完好狀態外,並應維持
    現場環境清潔;若發生毀損或弄污情況時,應由甲方負責督促承商修
    復、清理、善後及相關費用支出。
七、移交、點交後所執行之相關作業,應不得妨礙營運準備及原工程合約
    之執行。
八、營運通車前有關車站之清洗費用,由甲方之預算勻支並以一次為限;
    至清洗時間由雙方共同研商確定。
九、移交、點交後之各線水電費用計算及分擔事宜,雙方議定,由乙方主
    辦。
十、移交、點交前由乙方檢查,如發現各項軟硬體設施有需要改善之處,
    應即通知甲方轉知承商改善。各類改善事項應區分輕重緩急;其需於
    營運前改善者,應立即進行,及早完成;需後續辦理者,亦應訂定預
    定完成時限,如期實施完成。
十一、移交、點交前後發現合約以外需增補項目,而經費較大需由甲方工
      程款支付者,則由乙方簽會甲方報市府核定後執行。
十二、正式驗收時承商仍未能通過之測試項目及設備瑕疵,由甲方依合約
      執行。
十三、其他有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另行開會研定。

玖、本作業方案簽奉市府核定修正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