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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點交、移交捷運系
    統設施、設備及契約相關文件等交予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捷運公司)接管,特訂定點交、移交程序,並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要點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二)各線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契約約定。
  (三)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如附件 1)。
  (四)興建完工之捷運財產於各級政府出資比例確定前,以捷運局為財
        產管理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交:工程已竣工或已達實質完工未驗收之工程,為利捷運公司
        於營運前熟悉作業環境及設備操作;或配合政策需要暫無法驗收
        ,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二)移交:工程已驗收合格,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四、點交、移交之前提條件
  (一)點交之前提條件:
        1.土建及水電工程:
          工程未驗收前,有點交必要者,於簽奉市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
        2.環控及機電系統工程:
          工程竣工或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捷運公司人員進場演
          練。
        上述工程未達竣工或實質完工者,經檢討符合安全無虞不影響營
        運下,於簽奉市長核准後,始得辦理點交。
  (二)移交之前提條件:
        工程已驗收合格者,得移交捷運公司使用。

五、點交、移交項目
  (一)辦理點交時,捷運局應製作設施設備點交清冊送捷運公司;點交
        之項目由雙方協調後辦理之。
  (二)辦理移交時,捷運局應製作移交清冊送捷運公司,移交完成後捷
        運局製作移交清冊八份,移交清冊俟雙方代表人用印後函送相關
        單位(捷運局五份、捷運公司三份)。
  (三)點交、移交清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但點交內容得由雙方協調
        之):
        1.各工程標契約內之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等)、備品、物
          品:
         (1)各設施、設備製成清冊(含電子檔)。
         (2)備品、物品分別另編清單(含電子檔)。
         (3)完整瑕疵清單及所有瑕疵改善項目。
         (4)契約約定廠商提供之廠商客製化軟體/韌體原始程式碼(最
            後定版)及所有電腦軟體合法使用授權證明,但涉及系統安
            全另行專案處理。
        2.依契約約定提送相關文件包括:
         (1)契約書副本(或抄本)。
         (2)測試文件(或抄本)。
         (3)品保文件(或抄本)。
         (4)操作維修手冊(含中文版)。
         (5)施工圖或竣工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
            工圖。
         (6)各工程標契約約定之訓練教材、教具、技術資料文件等。
         (7)國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使用執照。
         (8)電話、無線電、水錶、電錶等過戶證照(捷運公司應於點交
            、移交作業前置時間內配合辦理,並完成上述過戶應辦事項
            ,如提供電氣負責人員名單等)。
         (9)初驗、驗收合格紀錄。
        (10)設備設施規格圖說、分解圖(Illustrated Parts list),
            備品參考價格及廠商資料。
        (11)設備安裝完成至點交、移交期間之廠商保養紀錄。
        (12)設備操作電腦軟體之原始程式設計、程式說明及使用手冊等
            ,並附操作維修所需之密碼。若原始程式設計涉及智慧財產
            權或系統安全,另行專案處理,惟不得妨礙點交、移交作業
            。
  (四)其他協調事項
        1.點交、移交項目資料之交付時程由雙方協商訂之;非屬契約項
          目,為營運維修所必須,需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購置補足者,
          捷運局應於捷運公司專簽(含經費來源)報本府核定後執行之
          。
        2.點交、移交前資料已交付捷運公司者,辦理點交、移交作業時
          ,免重複提送捷運公司。但版次已有修訂者,仍須於點交、移
          交前提送捷運公司。
        3.無法分存之資料應存放於捷運局技術文件管理中心(PDCC)保
          管運用。
        4.捷運系統用地範圍地籍資料,含地籍圖(須標示徵收取得範圍
          )、徵收取得地號清單、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影本、界樁圖(須
          圈圍捷運路權範圍)、界樁週邊之全景照片、界樁點之簡易定
          位方式等,捷運局應另以函送捷運公司。
        5.於捷運公司接管之捷運路權範圍內,若行政機關或私人、團體
          申請使用,以不影響原定用途為原則,捷運局依臺北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簽會捷運公司並經報本府核定前,應請捷
          運公司本於權責就營運管理評估影響明確表示其意見。屬行政
          機關申請使用者,由捷運局與該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再交
          由捷運公司負責管理。屬私人、團體申請使用者,由捷運公司
          與該私人、團體簽訂租賃契約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經公證程序
          完成後,副知捷運局,並由捷運公司負責管理。

六、點交、移交作業方式
  (一)土建及水電環控工程之點交、移交作業,以土建工程之車站輔以
        相關設施、設備標為單元,分梯次點交、移交。未設於車站內之
        設施、設備以契約為單元分梯次點交、移交;各梯次點交、移交
        單元及預定時程由雙方另行研定。
  (二)機電系統工程各標分梯次點交、移交;各梯次點交、移交單元及
        預定時程由雙方另行研定。
  (三)點交、移交作業流程,如附件 2。
  (四)點交、移交作業按點交、移交清冊所列項目、數量逐一辦理(工
        具、儀器、備品、物品等),各標依實際狀況與捷運公司各別協
        調後進行。
  (五)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點交、移交完成後
        ,雙方以備有日期之照相機(攝影機)同角度各自拍照存證,並
        提送一份給予對方(含電子檔)。
  (六)辦理點交、移交作業前,捷運局應邀集捷運公司協商,雙方共同
        確認點交、移交時程及範圍,視需要得各自成立「點交、移交作
        業任務編組」。

七、管理權責與費用支應
  (一)各梯次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點交、移交完
        成後,捷運公司即應負責管理及日常保養維修之責;但工程標契
        約另有約定者,由捷運局依契約約定辦理。如:
        1.保固之啟動,由捷運局依契約約定執行,捷運公司配合辦理;
          若廠商未依契約約定修復、逾期不修復或無法修復,捷運局得
          逕動用保固金或押提後逕行修復之,或徵得捷運公司同意後委
          由捷運公司改善,如有不足,捷運局並得向廠商追繳。
        2.保固期滿前之維修責任,除依契約約定由廠商負責外,逾契約
          範圍者,在營運通車前其維修費用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勻支;
          若牽涉到契約條款適用之疑義,由捷運局處理之。
        3.由捷運局辦理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應將捷運公司人員列為共
          同被保險人納入統保範圍,事故之處理,由捷運局直接通知保
          險公司辦理出險事宜,捷運公司配合辦理。若受限於無法達成
          上述目標或無法將捷運公司納入時,於通車載客日前,倘測試
          發生事故造成設備及人員之損傷,其責任應專案檢討,衍生之
          相關費用則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勻支。
  (二)捷運系統工程各線測試運轉捷運局與捷運公司之權責劃分示意圖
        ,如附件 3。
  (三)各門禁區內所有工程及設備未完成點交、移交前,其門禁管理、
        清潔管理及保全管理等所有費用,由捷運局負擔。但捷運公司需
        要使用時,由雙方商議費用分擔事宜。
  (四)點交、移交後之權責,於保固期限內者,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契約未約定者,依附件 1「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
        劃分原則」辦理;超出以上規定者,提報本府裁定。
  (五)點交後之設施,若捷運公司須變更使用者,應事先知會捷運局並
        徵得同意後施行,以避免造成驗收之困擾。惟為配合各線營運通
        車時,能提供各項服務,捷運局應洽其廠商配合先行使用;有關
        後續驗收作業,得先行以會勘紀錄存證方式辦理。
  (六)捷運局相關作業人員及廠商,應依契約權責劃分,進行機電系統
        之測試及土建工程之驗收或缺失改善或損害維修或保固等狀況作
        業,須進入捷運系統已營運路段時(或所執行作業影響現有捷運
        系統營運之虞),相關作業得經由捷運局彙整後,依捷運公司所
        訂之「臺北捷運公司高運量系統路權範圍工作管制規定」或「臺
        北捷運公司中運量系統路權範圍工作管制規定」填具工作申請書
        ,在經捷運公司審核同意後,始可至各相關設施進行作業;捷運
        局及其廠商工作人員於執行作業前,應依其作業範圍及作業性質
        接受捷運公司所辦理之「承商安全訓練」,執行作業時,應遵守
        捷運公司所訂之「承包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確保設施設備
        原有完好狀態外,並應維持現場環境清潔;若發生毀損、污損情
        況或影響營運事件時,應由捷運局負責督促廠商修復、清理、善
        後及相關費用支出。
  (七)點交、移交後所執行之相關作業,應不得妨礙營運準備及原工程
        標契約之執行。
  (八)營運通車前有關車站、機廠廠區之清(潔)洗費用,由捷運局負
        責並以一次為限;清(潔)洗時間由雙方共同研商確定。
  (九)點交、移交後之各線水電費用計算及分擔事宜,由雙方另行議定
        ,其相關程序由捷運公司主辦。
  (十)點交、移交前捷運公司得派員檢查(包含但不限於配合捷運局工
        程檢查作業時程),如發現各項軟硬體設施有需要改善之處,應
        即通知捷運局轉知廠商改善。各類改善事項應區分輕重緩急;其
        需於營運前改善者,應立即進行,及早完成;需後續辦理者,亦
        應訂定預定完成時限,如期實施完成。
  (十一)點交、移交前後捷運公司基於營運需求提出契約以外之變更作
          業及增補項目,需由捷運局工程預算支付者,請捷運公司提送
          具體理由及相關評析資料送捷運局辦理後續作業,或由捷運公
          司簽會捷運局報本府核定後執行。
  (十二)點、移交準備作業,可與系統穩定性測試平行進行,系統穩定
          性測試(含前置作業)之項目與期程,由捷運局與捷運公司依
          交通部正式頒布之規定與路線特性先行研訂,系統穩定性測試
          (含前置作業)開始時,由捷運局主導(應包含土建、水環、
          機電系統),會同捷運公司召開「系統穩定性測試討論會議」
          ,以儘速改善及管控各項缺失;並於通過系統穩定性測試後,
          由捷運公司主導會同捷運局召開「試運轉檢討會議」,以持續
          列管各項缺失改善成效。
  (十三)其他有關細節,由捷運局、捷運公司雙方另行開會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