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監工人員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監工人員應具備之素養
    所報監工人員為代表本局依據工程合約專責執行監督施工及處理屬於
    本局工程業務之工程人員,其個人之言行、生活品德及操守,均直接
    影響本局之形象與政府之信譽,故於執行任務時,應時時警惕處處檢
    點。
一、監工人員除應具備工程學養,施工經驗外,尤應瞭解熟練有關法令規
    定,並隨時注意相關法規之修正內容。
二、監工人員對於所監督之工程,其計畫細節,施工程序、技術方法等均
    應澈底掌握,尤以初派至工地服務者,更應依據設計內容,深入鑽研
    吸收經驗,以求事功之增益。
三、監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嚴密監督,認真不苟,保持公正,不可接受
    任何招待、餽贈或賄賂,除維法紀外,並在合約規定範圍內,儘量協
    助承包商克服困難,以期工程順利,更不可故意刁難或藉詞拖延估驗
    付款等,從而爭取承包商及工人之信任與尊重。
四、監工人員應須吃苦耐勞,以堅定意志及謙和態度指導工作,全力促進
    工程進行,趕工時應不分畫夜、晴雨,決不可擅離職守。
五、監工人員應主動協調各有關單位,配合解決工地之需求與困難,對承
    包商有所指導,必須週詳考量及審慎從事,切忌「出爾反爾」或模稜
    兩可滋生困擾無意間造成承包商無所適從而延誤工作。
六、監工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機會,向承包商推介廠商或產品,為本身圖
    利或作其他不正當之要求請託。

貳、監工人員之職掌
    監工人員代表本局監督推動工程之進行,其職掌概要如后:
一、代表本局處理非承包商業務範圍內之協調事宜。
二、與承包商研訂下列有關施工事宜:
  (一)工地佈置,工地安全與衛生措施及交通標誌之安排。
  (二)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之研訂。
  (三)施工程序與技術性之研擬。
三、監督並促使承包商確實按照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執行施工。
四、供給材料之申請,驗收監督使用及結算。
五、承包商自備材料之查驗,同等品之鑑定或處理。
六、施工測量,施工品質,尺寸之查驗。
七、工程試驗之申請,協調及成果之檢討與建議。
八、工程變更設計之研訂、簽辦、會勘及變更設計圖之繪製估算、變更設
    計預算書之編報。
九、工程費計價估驗。
十、填報工程監工日報表、月報表及有關工程紀錄資料。
十一、工程竣工圖之繪製及工程費結算。
十二、施工日期之核計。
十三、辦理工程初驗及正式驗收有關監工業務職責事宜。
十四、工地特殊事件之處理及重大事項之反應與建議。
十五、代表本局辦理工程移交。
十六、施工檢討報告書之撰報。

參、監工人員之職權
    監工人員之職權概要如后:
一、代表本局對承包商解釋說明合約內有關條文與圖說。
二、預為檢查承包商施工前之準備工作。
三、依據工地環境、施工狀況向承包商提出下列指示或建議。
  (一)施工方式改進。
  (二)施工程序之變更。
  (三)施工機具之增減與配置。
  (四)工人數量與素質之改善。
  (五)自備材料品質之改善。
  (六)工地環境之整理維護及施工區域交通之維持。
四、查核施工中或已完成構造物之品質及尺寸。
五、承包商如不接受指示或建議應辦之事項時,監工人員應視情況需要採
    取下列有關措施:
  (一)不合乎規範之材料予以剔除並通知立即運離現場。
  (二)要求承包商撤換不稱職之工地負責人或不聽指揮之工人。
  (三)對施工不良不合標準之工程部份,勒令承包商整修或拆除重做,
        必要時得要求賠償損失。
  (四)停止工程費之計價估驗。
  (五)勒令停工。
  (六)承包商所承攬工程其主要部份應自行負責施工,倘有轉包情事應
        隨時簽報處理,但專業部份之分包應通知包商將分包合約書副本
        陳報本局備查。
  (七)情節嚴重者簽報本局停止工程合約。
        ※以上各項權利應權衡執行不可濫用。
六、監工人員應確實監督承造之廠商按圖施工,依合約辦事,如發現設計
    與實地不符或基於安全理由,應隨時簽報上級核准後辦理變更設計外
    ,餘應不得變更原設計。

肆、工程圖說之認識與執行
    工程人員於奉派至工地擔任監工任務時,首應對施工原則、性質、規
    範、圖樣及說明書等相關事項,澈底明瞭,其他如承包商、人工、機
    具、組織、潛力、天候與地形環境及地質、用地範圍及相關之道路、
    河流、水管、電線等可能影響施工進行者均予詳實紀錄,即謀妥善之
    解決辦法,積極進行。如必須管制交通或停水停電及安全措施等,均
    須預為籌劃,同時應將該工程之合約內容詳細閱讀,務須全部諳熟,
    如有疑問,應即提請原設計或有關方面解釋。
    綜上所述監工人員對工程圖說之判讀應須:
一、設計圖與施工說明書,未盡相符之記載時,應作決定性之解釋。
二、確定設計圖之基準  (包括測量水準點與所有圖樣依據)  。
三、總平面圖與細部設計之關係。
四、建築圖與結構圖及水電平面圖之相互關係。
五、本工程設計圖與相關設計圖之協調,及有關情況研判。
六、設計圖與工地現況之查勘比較,以及與現況關係之連接。
七、按設計圖施工時,可能發生之問題應預為深入考慮。

伍、工地佈置與管理
一、監工人員接受任務後,應即會同乙方工地負責人詳細勘查全部工地,
    選擇適當位置搭建工棚及材料倉庫,並視施工需要指定材料進出臨時
    道路,必要時應由承包商搭建臨時便橋或擋排水等設施,  工地之各
    項佈置應相互兼籌並顧,以利  工程進行及環境整潔為原則。
二、開工之初應與承包商派定之工地負責人及雙方常駐工地之技術人員,
    就工地施工之通盤計畫,逐項研討交換意見,獲得結論後即付諸實施
    ,並須於開工後隨時地檢討改進,以尋求最佳有利於工程之途徑。
三、應澈查工區範圍內有無墳墓、灌溉或排水之溝渠、電桿、地下電纜、
    行道樹及其他未經登錄之構造物,視其情形予以維護或列表呈報依法
    辦理拆遷,切不可擅自處置,以免引致糾紛或非議。
四、工地安全須預做嚴密且週詳之措施,防止任何天災及人為之災害,該
    項措施並應責成專人經常檢查,以期萬全。
五、各項報表與紀錄:各項報表為對監工考核之主要依據,使上級主管明
    瞭工程之進行狀況,並備於工程變更設計與發生糾紛時最有價值之參
    考資料,工地監工人員應填報之報表為總進度表;包括設計數量、合
    約金額及預定執行進度等,其次為監工日報表與月報表,記載有關各
    項工程執行情況,完成數量、材料之收撥用,存餘數量,增減工程數
    量,及其他特殊事項之記載等,務須詳實填報。
六、竣工檢查及剩餘材料之處理:工程完成後,監工人員應逐項詳細檢查
    ,並與原設計圖說相核對,全部相符後,立飭承包商將施工環境整理
    妥善,然後填具竣工報告,依規定程序報請驗收。施工剩餘材料如供
    給之水泥、鋼筋及其他物品,均應詳加檢點列具清冊,報請辦理退料
    手續,並飭承包商運至點交地點移交清楚。

陸、材料檢驗與管理
一、工程材料不論其為供給品或承包商自備,包含水泥、鋼筋、木料、磚
    瓦、砂石及五金、門窗、電桿、管件等,均須先憑監工人員之經驗以
    目視、觸摸等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得進場,否則應即令其運離工地。
    另依據工程性質及合約所規定者,再檢樣送請專門材料試驗單位檢驗
    監工人員應會同廠商送驗合格後再准使用。
二、工地材料之儲存保管,應責令承包商於開工前搭建臨時倉庫,妥善保
    管,對於水泥之受潮硬化、鋼筋之鏽蝕及各項材料之安全等嚴加管理
    與戒備,舉凡材料之進場或使用情形均應詳予登錄於監工日報表內,
    俾供查考。
三、各項材料之適時供應,直接有助於工程施工之進度與品質,監工人員
    必須於事前精密等劃,協調採購供應,其屬承包商自備材料,尤須督
    促按時購入,不可延擱,以免延誤工進。

柒、應特別注意事項
一、工地安全措施應注意之重點:
  (一)施工場所(含材料堆積與儲存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
        防水、火、風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土石方及一般性工程,如深挖高填、綠化陡坡、隧道箱涵等施工
        ,應嚴防土坍、山崩、雨後積水及黑夜交通等安全問題。如靠近
        水庫邊緣或河床之工程應隨時注意天候變化,並預做人工機具及
        完工部份工程之應變措施,新築或養護施工中之道路,其經挖掘
        之坑洞、漏水孔、人孔及其他管線等尚未回填部份,應審度情形
        分別設置圍柵、拒馬、覆蓋、紅燈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障礙物、標
        誌與管制,具有較大危險性者,更應派人駐守或協調有關單位暫
        予中斷交通,以策安全。
  (三)建築工程或抽水機房施工時,除考慮本身之安全條件外,並顧及
        鄰近結構物之安全。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週設置定著於基地上之
        安全圍籬,施工架週圍應有防止物體墜落之防護措施,凡經指定
        應設置安全走廊之重要道路及地區,應嚴格督促依照規定之規格
        辦理,以利公眾通行。
  (四)建築物在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行道樹等公共設施,如必須
        損毀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其修復責任及期限,
        始得進行該部份工程。
  (五)水電工程應預防漏水、漏電及觸電等損害。
  (六)重機械施工應防止於作業中造成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工地使用機
        械施工者,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越其性能範圍
        ,且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如自身不能穩
        定者,應輔以撐柱或拉索。
  (七)對各項施工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噪音及灰塵散播,有
        妨礙附近之安寧者,應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八)水中作業或使用爆破物應由專業人員為之,並注意安全。
  (九)工作人員之背景、素質、行為及一切有關工地安全的因素,均應
        預加防範並經常察看。
  (十)爆炸物、易燃物、煙火等管制及消防,應做妥善措置。
  (十一)其他工地安全與施工問題,須顧慮週詳,想到做到。
二、監工人員應特別審慎辦理之工作:
  (一)放樣之點線及水平是否保持正確。
  (二)基礎開挖之檢查。
  (三)鋼筋彎紮、排列與組合之檢查。
  (四)模型板及鷹架組合與樹立之檢查  (包括支撐強度)  。
  (五)填土及壓實密度之檢驗。
  (六)混凝土骨材、用水及配比與施工之檢驗。
  (七)各種管料及另配件之銜接。
  (八)各種工程品質之控制與檢驗。
  (九)各項材料之檢驗與使用。
  (十)工程數量之估驗及計價。
  (十一)天然災害之預先防範措置。

捌、其他
一、監工人員執行本須知時,若表現優異或有違本須知時,具有具體事實
    者,視其情節,依「公共工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報請獎懲。
二、工程監工人員是保障工程品質及工程效益之關鍵人物,為期圓滿達成
    任務,凡我參與工務建設之同仁亟應準此須知規定,抱著嚴明公正、
    認真負責的精神與態度貫徹執行,使能恢宏績效,願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