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實施人造雨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暨臺北市
    政府「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辦理,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
    簡稱本局)執行。

二、本要點之實施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之主要目標,在於遭遇枯旱期間,能把握平時氣象條件等之有
    利時機,造雨補注,並蓄存於水庫以利調配供水,適度紓解水荒危機
    ,以確保水資源安全運用。

四、本局實施人造雨之主辦單位為操作科,依據水庫左列蓄水量及水文狀
    況,洽請中央氣象局配合通報觀測氣象條件,以決定何時,在何地實
    施人造雨:
  (一)依水庫運轉規線,當水庫水位降達標高一四0公尺(下限以下)
        ,而南、北勢溪合計流量不及每秒十五立方公尺,且在此之前水
        庫集水區連續十五日之累計降雨量未達一00公厘時,為進入實
        施地面人造雨階段。
  (二)水庫集水區連續三十日之累計降雨量未達二00公厘,而南、北
        勢溪合計流量不及每秒十五立方公尺,且水庫水位降趨標高一三
        五公尺並有枯旱徵候時或水庫水位降達標高一三0公尺時,為進
        入實施空中人造雨及地面人造雨得可同時實施階段。
  (三)上述(一)、(二)項之作業,詳如「翡翠水庫決定實施人造雨
        作業時機流程圖」。

五、本要點之作業方式,區分如下:
  (一)本局未設地區性地面人造雨站前之作業方式:本局衡酌氣象、水
        文及水庫水位與水庫容量後,認有需求時,得商洽中央氣象局支
        援辦理地面造雨,或簽報市長准予動用預備金緊急購置地面造雨
        器材及時實施。
  (二)本局自設完成地區性地面人造雨站後之作業方式:
        1.天候枯旱符合實施人造雨條件時,由運轉中心操作科值勤人員
          ,與中央氣象局建立通報專線,簽報局長核准後,遇有適宜之
          造雨氣象時機,隨即由操作科派遣水文工作人員配合實施。
        2.地面造雨燃燒碘化銀之劑量及時間之始末,應依中央氣象局研
          判之適宜氣象條件時間為主,水文及運轉承辦人員應填報造雨
          作業過程狀況及瓦斯、碘化銀等耗材存量並分析降雨及水庫進
          流量,陳報局長核示。

六、中央部門一旦頒布實施人造雨作業準則,悉依其規定辦理。但在未頒
    布前,如欲實施區域性空中造雨時,另行協調臺灣省政府及中央氣象
    局,以聯合實施為宜,需要分擔所需費用時,簽報市長核定後為之。

七、每次任務完成後應立即展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