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辦理九二一地震災後土地權利糾紛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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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幫助民眾協調九二一地震災後
    土地權利糾紛,爰依內政部訂定之「地籍清查處理推動小組工作計畫
    書」設置土地權利糾紛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指定兼任之,並置委員若干,由下
    列人員兼任組成:
  (一)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本處專門委員一人。
  (三)本處第一科科長。
  (四)本處測量大隊大隊長。
  (五)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主任。
三、土地權利糾紛案件,應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本於職權先行協調
    ;協調不成立者,由該所分析案情並研擬具體處理意見,簽請處長核
    交本會協調。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五、本會開會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
六、本會委員對於涉及本身、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姻親
    有利害關係之協調案件應自行迴避。
七、本會就協調結果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七日內以本處名義通知當事人。
八、本會事務,由本處調派人員兼辦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