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九十一年度第一次常會審議提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擬訂九十一年房屋標準價格草案。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
    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財政部
    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臺財稅第0九00四五四一四六號函規定:「..
    ....前次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距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九十年七
    月一日)已逾三年者,請依上開規定重行評定。」。依前開規定本年
    為應重行評定年度。
  (二)房屋標準價格擬訂如左:
        1.臺北市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如附表一。
        2.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如附表二。
        3.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如附表三。
二、其他擬提審議案件如左:
提案(一):
案由:修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
      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
  一、為簡化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審議作業程序
      ,發揮主動、便民精神,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府財二
      字第八八0三六0二八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
      程期間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繫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
      函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級
      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
  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
  四、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房屋調整率調
      降百分之二十,其餘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或以
      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
  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三)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調整率一年。
    (四)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調降期
          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五)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
          房屋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
          個公共工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
          為準。
  六、符合前項規定調降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車道
      、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
      前之調整率。
  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
          別轉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
          派員實地勘查後,依本作業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
          日期辦理調降調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
          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登記簿」,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
          稅籍記錄表,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
          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
          查認定後,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如納稅義
          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
          場勘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
          記錄表,並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
          預定完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
          完工日期為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整率調降
          百分比不同時,分別以各公共共工程施工月數除以數個公共工
          程之施工月數(合計數)乘以認定之調降月數,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適用不同之調降百分比。
    (八)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八、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
      議。
  九、本要點修正後,經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
      北市政府公告後實施。
提案(二)
案由:修訂「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
說明:
  一、街路未列者均為無調整率,惟與列有路線調整率街路相交之無調整
      率街路,比照該相交有調整率街路減一級評定。
  二、巷內房屋照街路等級調整率在160/100(包括160/100)以上者減
      二級,街路等級調整率在150/100(包括150/100)以下者減一級
      ,但不能通行汽車之巷道及死巷得減二級至三級,均減至100/100
      為止。
  三、路面第二層照街路等級調整率在200/100(包括200/100)以上者
      減五級。街路等級調整率在160/100至190/100者減三級。街路等
      級調整率在150/100(包括150/100)以下者減一級。巷內第二層
      照街路等級調整率在160/100(包括160/100)以上者除依說明二
      前段規定減級外再減四級。街路等級調整率在150/100(包括 150
      / 100)以下者除依說明二後段規定減級外再減一級。第三層起照
      第二層等級每層遞減一級。以上各項均減至 100/100 為止不再遞
      減。但設有電梯、昇降機者自第三層起不再遞減,地下室亦同。
  四、路角地建築之房屋從高計算。
  五、在堤防外及山區汽車無法通達之房屋照 100/100 計算,但得酌減
      一級或二級。
  六、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僅適用於本表按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評定
      之標準單價加計核算房屋現值課稅,其他申報或查得之實際工料換
      算房屋現值單價時不適用之。亦即申報房屋現值總額或查得之實際
      工料造價,如大於評定房屋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等於房屋每平
      方公尺標準單價乘房屋平方公尺數再乘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時,
      則按申報房屋現值或查得之實際工料造價總額認定。申報房屋現值
      或查得之實際工料造價總額低於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時,則按評定房
      屋現值總額課徵房屋稅。
  七、門牌改編之房屋,其房屋稅自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當年適用改編
      後之街路等級調整率。
  八、停車場之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一律按100/100計算。
提案(三)
案由:修訂「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說明: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及耐用年數
      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
  三、「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內用途之歸類,依「用途分類表」為準。
  四、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
      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
      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
      成果圖為準。但已領使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
      執照所載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
      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同一使用
      執照記載樓層數如有數種且獨立使用者,應分別評定。
      地上樓層數不大於地下樓層數者,應適用地下建築物之單價評定,
      其標準單價不適用本要點第九點按八成核計之規定。
      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其房屋現值之評定,有關構造別、用途別應以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為準;總層數以一層樓認定
      ;面積以停車場高度除以三公尺乘一樓面積計算。
  五、左列房屋,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照執照)或建物
      測量成果圖所載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
      規定,增減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十四點規定之獨院式房屋。
  (六)第十五點規定之簡陋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
  (七)第十七點規定之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房屋總層數超過「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
      準單價應按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之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計
      算。五層樓以下鋼骨造房屋,其標準單價應按表內次低樓層與最低
      樓層之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減計算。其未設置昇降機(電梯)者
      ,應減價百分之二十。
  七、添加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
        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
        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八、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
      位,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但房屋樓
      層高度超過十二公尺,其挑高空間無法使用,或僅係供採光、景觀
      考量者,高度以十二公尺計。
      房屋樓層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左:
                   3公尺-樓板高度
      偏低減價額=────────×50%×標準單價3公尺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
      仍應按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
      規定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
      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九、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
      核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
      之一者,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分層分戶分
      別所有之房屋,內設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戶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
      公尺者,仍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標準單價,夾層部分應併入
      該層評價課稅。
  十、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房屋有左列設備者,按所適用之
      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如左: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百分之十者,加價百分
        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游泳池:加價百分之五
      1.室內游泳池: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所有
        權之各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如為設置游泳池之該戶單獨所有,
        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如游泳池與其設置之該棟房
        屋為同一所有權人單獨所有者,該棟全棟房屋予以加價。
      2.屋頂游泳池:比照室內游泳池方式加價。
  十一、五層樓以下設有電梯者,加價百分之二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未
        設置電梯者,地下室或地下層不予加價。六層樓以上未設有電梯
        者減價百分之二十。
  十二、構造二種以上房屋之評價標準,依照房屋總層數分列,按其構造
        別評定單價。(磚、木、竹、土、鋼鐵等構造除外)。
  十三、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或政府直接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
        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
        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拚式房屋,其空
        地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達一.五倍以上,有左列情形達一項者
        ,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價百分之一二0,具有二項者,加價百
        分之一五0。
    (一)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一者。
    (二)游泳池。
  十五、房屋具有左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適用之標
        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
        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或石灰三合土。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
          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十六、鋼鐵造房屋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樑或柱之規格在 90×9
        0×6公厘以下者,適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
        屋現值。鋼鐵造房屋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及「未達二百
        平方公尺」,以每層面積為準。
  十七、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
        室、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
        該房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八、本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未列有類目之房屋,比照已列有
        類似房屋之標準單價予以評定課徵房屋稅。無類似房屋可資比照
        時,另行按實際工料評估。
  十九、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及已評定課稅之房屋均依本要點調整
        。但第四點有關面積認定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十、全戶住家用房屋九十年因現值未達起徵點免徵房屋稅者,經調整
        後現值如超過起徵點仍繼續免徵房屋稅。
  二十一、本要點所訂單價以每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十二、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提案(四)
案由:調整大安區部分道路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案。
說明:
  一、調整敦化南路二段一七二巷街路等級調整率為一九0%。
  二、調整忠孝東路四段一八一巷三十五弄及四十弄街路等級調整率為二
      八0%。
提案(六)
案由:士林區忠誠路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由一四0%調整為一三0%案。
說明:本案擬予維持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為一四0%。
提案(七)
案由:鄭州路沿線居民受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及鄭州路地下街影響,陳請調
      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案。
說明:
  一、鄭州路擬仍維持原調整率。
  二、鄭州路地下街出入口受影響一樓住戶調降其調整率一級。
提案(八)
案由:健康路三二七至三四七號(誠一國宅)住戶受陸橋引道影響,陳請
      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案。
說明:健康路單號自三二七號至底、雙號自寶清街至底,引道兩側房屋擬
      按其適用調整率調降一級。
提案(九)
案由:南京東路五段三十七之一號及四十一之一號房屋,申請按巷內房屋
      街路等級調整率案。
說明:本案擬不予調整。
[ 臺北市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參見臺北
市政府公報90年冬字64期62-9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