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加速處理土地登記案件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為徹底簡化土地登記作業程序、縮短處理時限,以
    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日期: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一日。

三、執行單位: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四、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案件種類如左(均以單件申請為限):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1.債權額變更登記。
        2.增加擔保變更登記。
        3.權利存續期限變更登記。
        4.利息變更登記。
        5.債務人名義變更登記。
        6.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
        7.權利範圍變更登記。
  (三)抵押權移轉登記。
  (四)抵押權塗銷登記。
  (五)地上權全部塗銷登記。
  (六)姓名變更登記。
  (七)住所變更登記。
  (八)權利書狀換發登記。

五、右列各項登記案件,分別依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授權決行
    。

六、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除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額變更登記、增加
    擔保變更登記等三項,於收件後八小時內完成登記作業,其餘各項登
    記應於收件後一小時內完成登記,當場發給書狀及有關文件。但權利
    書狀換發登記一次申請在五張以上者,得酌予延長處理時間。

七、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即通知申請人當場補正,
    其無法立即補正者,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填發補正
    通知單,交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俟補正後依前項規定期限內處理。
    其依同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須予駁回者亦同。

八、依本要點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增加擔保或債權額之變更,如已由第
    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收件先後次序辦
    理。

九、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檢齊有關申請書表,繳畢登記規費(第四點所列(四)、
        (五)、(六)、(七)項登記案件免繳登記費)後,送往收件
        處收件。
  (二)申請登記案件仍由各該所一般登記案件收件處收件,依一般作業
        程序辦理。
  (三)收件人員收受登記案件,應在收據聯、收件簿及登記申請書上加
        蓋「限時辦理」戳記後,即送專辦人員審查。
  (四)專辦本要點所列登記案件審查人員,應就處理時限分組,收受案
        件後,即予審查核定。
  (五)經核定准予登記案件,即交指定限時辦理之登簿繕狀人員予以登
        簿繕狀。
  (六)登簿繕狀完畢送交原審查人員校對並拆件。
  (七)拆件完畢即送發狀處,依所載申請人唱名發給權利書狀及應發還
        之文件,其屬無發還原權利書狀及證明文件之登記案件者,應由
        審查人員告知申請人毋須等待,俟登記完畢後即以明信片通知。
  (八)異動通知單及歸檔,於拆件時,依一般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