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為徹底簡化土地登記作業程序、縮短處理時限,以
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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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日期: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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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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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案件種類如左(均以單件申請為限):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1.債權額變更登記。
2.增加擔保變更登記。
3.權利存續期限變更登記。
4.利息變更登記。
5.債務人名義變更登記。
6.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
7.權利範圍變更登記。
(三)抵押權移轉登記。
(四)抵押權塗銷登記。
(五)地上權全部塗銷登記。
(六)姓名變更登記。
(七)住所變更登記。
(八)權利書狀換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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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右列各項登記案件,分別依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授權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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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除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額變更登記、增加
擔保變更登記等三項,於收件後八小時內完成登記作業,其餘各項登
記應於收件後一小時內完成登記,當場發給書狀及有關文件。但權利
書狀換發登記一次申請在五張以上者,得酌予延長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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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即通知申請人當場補正,
其無法立即補正者,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填發補正
通知單,交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俟補正後依前項規定期限內處理。
其依同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須予駁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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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增加擔保或債權額之變更,如已由第
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收件先後次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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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檢齊有關申請書表,繳畢登記規費(第四點所列(四)、
(五)、(六)、(七)項登記案件免繳登記費)後,送往收件
處收件。
(二)申請登記案件仍由各該所一般登記案件收件處收件,依一般作業
程序辦理。
(三)收件人員收受登記案件,應在收據聯、收件簿及登記申請書上加
蓋「限時辦理」戳記後,即送專辦人員審查。
(四)專辦本要點所列登記案件審查人員,應就處理時限分組,收受案
件後,即予審查核定。
(五)經核定准予登記案件,即交指定限時辦理之登簿繕狀人員予以登
簿繕狀。
(六)登簿繕狀完畢送交原審查人員校對並拆件。
(七)拆件完畢即送發狀處,依所載申請人唱名發給權利書狀及應發還
之文件,其屬無發還原權利書狀及證明文件之登記案件者,應由
審查人員告知申請人毋須等待,俟登記完畢後即以明信片通知。
(八)異動通知單及歸檔,於拆件時,依一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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