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籍圖重測地區都市計畫樁清理聯繫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執行本市地籍圖重測計畫,加強都市計畫樁之清理及完成都市
    計畫地籍分割測量,特定本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應於每梯次重測開
    始前六個月將預定辦理重測範圍函送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
    局),以利提前清查都市計畫樁及補建。
三、發展局於地籍圖重測辦理地籍調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左列資料移
    送測量大隊:
  (一)都市計畫樁位座標成果表(俟測量大隊建立樁位資料庫後免送)
        。
  (二)重測範圍之1/1000地形圖。
  (三)都市計畫樁位圖。
四、測量大隊收到發展局移送資料三日內,應指派專人會同發展局人員前
    往實地逐點點交,並填製「臺北市地籍圖重測地區都市計畫樁位點交
    紀錄表」,其實地樁位點交作業,不得超過三十工作天。
五、實地樁位點交完竣一個月內,測量大隊應以橫梅氏二度分帶投影法,
    測定樁位座標成果,移送發展局參考,如有不符者,應即協調處理。
六、地籍圖重測戶地測量期間,發展局應協助解決有關樁位疑義及補正事
    宜。
七、地籍圖重測期間,測量大隊與發展局應設置聯絡人,負責協調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