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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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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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供收件人員核對申請人身│
│ │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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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供申請書中「申請人」欄│
│ │蓋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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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建號及土地座落之地│依土地坐落資料及建物建│
│段地號 │號為申請謄本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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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手續
(一)填寫建物平面圖謄本申請書:按建物坐落之區、段、小段、地號
及建號、申請份數及申請時間逐一填寫,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並
蓋章。
(二)收件:將申請書及身分證送交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身分證
發還。
(三)計費:依申請謄本張數預計規費,並開立規費單供申請人繳費。
(四)繳費:申請人持規費單至收費櫃台繳費(影印謄本每張新台幣五
元)。
(五)領件:繳費後一小時即可領件(大宗除外)。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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