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平面圖謄本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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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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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                │供收件人員核對申請人身│
    │                      │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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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供申請書中「申請人」欄│
    │                      │蓋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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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建號及土地座落之地│依土地坐落資料及建物建│
    │段地號                │號為申請謄本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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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手續
  (一)填寫建物平面圖謄本申請書:按建物坐落之區、段、小段、地號
        及建號、申請份數及申請時間逐一填寫,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並
        蓋章。
  (二)收件:將申請書及身分證送交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身分證
        發還。
  (三)計費:依申請謄本張數預計規費,並開立規費單供申請人繳費。
  (四)繳費:申請人持規費單至收費櫃台繳費(影印謄本每張新台幣五
        元)。
  (五)領件:繳費後一小時即可領件(大宗除外)。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