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記簿謄本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供收件人員核對申請人身分用。
  (二)印章:申請人於謄本申請書上蓋章用。

二、申請手續
  (一)填寫謄本申請書:按區、段、小段、地號、建號、申請份數、申
        請時間等欄逐一填寫,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並蓋章。
  (二)收件:填妥申請書後出示身分證,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
        身分證發還,並掣發領件卡。
  (三)領取謄本:收件後一小時持領件卡至收費櫃台計費並繳納謄本規
        費後領件(大宗除外)。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