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鑑定界址或經界
不明)或變更者。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者。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者。
|
二、土地複丈申請項目,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申請項目│應 備 文 件 │ 文 件 來 源 │
├────┼────────┼─────────┤
│1.土地分│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割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 文件 │ │
│ │法定空地證明書│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土地使用分區證│都市發展局。 │
│ │ 明書 │ │
│ │建造執照或使用│工務局核發,自行影│
│ │ 執照影本 │印。 │
│ │民國六十年十二│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
│ │ 月二十二日建築│ 照自行影印檢附。│
│ │ 法修正前建造完│2水、電、稅捐憑證│
│ │ 成之證明文件 │ 及門牌證明等,自│
│ │ │ 行檢附。 │
├────┼────────┼─────────┤
│2.土地合│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併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 文件 │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全體所有權人協│不同所有權人協議時│
│ │ 議書 │檢附。 │
│ │所有權人印鑑證│所有權人自行檢附(│
│ │ 明 │不同所有權人合併前│
│ │ │後,各共有人應有部│
│ │ │分之價值無差額或在│
│ │ │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 │ │現值以下,免附土地│
│ │ │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 │ │)。 │
│ │他項權利人同意│權利人檢附(設定有│
│ │ 書或抵押權權利│他項權利登記時,若│
│ │ 範圍協議書 │他項權利為抵押權並│
│ │ │檢附抵押權權利範圍│
│ │ │協議書,得免再檢附│
│ │ │同意書)。 │
│ │他項權利人印鑑│權利人檢附。 │
│ │ 證明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建造執照或使用│自行影檢附。 │
│ │ 執照影本 │ │
│ │土地使用分區證│都市發展局。 │
│ │ 明書 │ │
├────┼────────┼─────────┤
│3.土地鑑│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界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所有權狀影本 │自行檢附。 │
│ │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 文件 │ │
├────┼────────┼─────────┤
│4.土地界│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址調整│ │取,並自行填寫。 │
│ 複丈 │所有權人及申請│自行檢附。 │
│ │ 人身分證明文件│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土地界址調整協│所有權人自行檢附。│
│ │ 議書 │ │
│ │他項權利同意書│權利人檢附(設定有│
│ │ │他項權利登記時)。│
│ │土地使用分區證│都市發展局。 │
│ │ 明書 │ │
├────┼────────┼─────────┤
│5.土地他│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項權利│ │取,並自行填寫。 │
│ 位置圖│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之複丈│ 文件 │ │
│ (地上│ │ │
│ 權、永│ │ │
│ 佃權、│ │ │
│ 地役權│ │ │
│ 或典權│ │ │
│ 位置勘│ │ │
│ 測) │ │ │
├────┼────────┼─────────┤
│6.未登記│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土地及│ │取,並自行填寫。 │
│ 自然增│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加土地│ 文件 │ │
│ 之複丈│原有土地所有權│自行檢附。 │
│ 及土地│ 之所有權狀(土│ │
│ 浮覆複│ 地浮覆) │ │
│ 丈 │原因發生證明文│自行檢附。 │
│ │ 件(土地浮覆)│ │
├────┼────────┼─────────┤
│7.土地坍│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沒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所有權人身分證│自行檢附。 │
│ │ 明文件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
1.填寫申請書: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
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
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
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申請收件,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
所於收件時經審查准予收件測量者,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
間及會同地點。
3.購買界標:申請土地鑑定界址或分割應向地政事務所合作社購
買標準界標備用。
4.補正:如因申請書填寫錯誤,證明文件不足,應補繳規費,或
有其他應補正事項,經地政事務所通知時,應於十五日內依照
通知書補正事項及補正期限補正完竣,送地政事務所繼續辦理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予以駁回。
(二)現場指界或領丈: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
點,準時到場領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
界標,並在測量原圖及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領丈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
者,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複丈規費,不
予發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
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
在此限。
4.複丈地點有遇障礙物,申請人應盡量設法消除。
(三)領取複丈成果:土地鑑界複丈成果經核定後發給。有複丈涉及原
標示變更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