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鑑定界址或經界
        不明)或變更者。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者。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者。

二、土地複丈申請項目,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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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應  備  文  件  │  文  件  來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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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分│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割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  文件          │                  │
│        │法定空地證明書│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土地使用分區證│都市發展局。      │
│        │  明書          │                  │
│        │建造執照或使用│工務局核發,自行影│
│        │  執照影本      │印。              │
│        │民國六十年十二│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
│        │  月二十二日建築│  照自行影印檢附。│
│        │  法修正前建造完│2水、電、稅捐憑證│
│        │  成之證明文件  │  及門牌證明等,自│
│        │                │  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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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合│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併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  文件          │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全體所有權人協│不同所有權人協議時│
│        │  議書          │檢附。            │
│        │所有權人印鑑證│所有權人自行檢附(│
│        │  明            │不同所有權人合併前│
│        │                │後,各共有人應有部│
│        │                │分之價值無差額或在│
│        │                │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        │                │現值以下,免附土地│
│        │                │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        │                │)。              │
│        │他項權利人同意│權利人檢附(設定有│
│        │  書或抵押權權利│他項權利登記時,若│
│        │  範圍協議書    │他項權利為抵押權並│
│        │                │檢附抵押權權利範圍│
│        │                │協議書,得免再檢附│
│        │                │同意書)。        │
│        │他項權利人印鑑│權利人檢附。      │
│        │  證明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建造執照或使用│自行影檢附。      │
│        │  執照影本      │                  │
│        │土地使用分區證│都市發展局。      │
│        │  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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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鑑│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界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所有權狀影本  │自行檢附。        │
│        │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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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界│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址調整│                │取,並自行填寫。  │
│  複丈  │所有權人及申請│自行檢附。        │
│        │  人身分證明文件│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        │土地界址調整協│所有權人自行檢附。│
│        │  議書          │                  │
│        │他項權利同意書│權利人檢附(設定有│
│        │                │他項權利登記時)。│
│        │土地使用分區證│都市發展局。      │
│        │  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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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他│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項權利│                │取,並自行填寫。  │
│  位置圖│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之複丈│  文件          │                  │
│  (地上│                │                  │
│  權、永│                │                  │
│  佃權、│                │                  │
│  地役權│                │                  │
│  或典權│                │                  │
│  位置勘│                │                  │
│  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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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登記│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土地及│                │取,並自行填寫。  │
│  自然增│申請人身分證明│自行檢附。        │
│  加土地│  文件          │                  │
│  之複丈│原有土地所有權│自行檢附。        │
│  及土地│  之所有權狀(土│                  │
│  浮覆複│  地浮覆)      │                  │
│  丈    │原因發生證明文│自行檢附。        │
│        │  件(土地浮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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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坍│土地複丈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沒複丈│                │取,並自行填寫。  │
│        │所有權人身分證│自行檢附。        │
│        │  明文件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
│        │                │取,並自行填寫。  │
│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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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
        1.填寫申請書: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
          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
          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
          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申請收件,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
          所於收件時經審查准予收件測量者,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
          間及會同地點。
        3.購買界標:申請土地鑑定界址或分割應向地政事務所合作社購
          買標準界標備用。
        4.補正:如因申請書填寫錯誤,證明文件不足,應補繳規費,或
          有其他應補正事項,經地政事務所通知時,應於十五日內依照
          通知書補正事項及補正期限補正完竣,送地政事務所繼續辦理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予以駁回。
  (二)現場指界或領丈: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
          點,準時到場領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
          界標,並在測量原圖及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領丈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
          者,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複丈規費,不
          予發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
          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
          在此限。
        4.複丈地點有遇障礙物,申請人應盡量設法消除。
  (三)領取複丈成果:土地鑑界複丈成果經核定後發給。有複丈涉及原
        標示變更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