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一)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或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申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時,須先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依本市全面實施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
作業方案規定,除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及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竣之
合法建物,仍應依規定申請勘測平面及位置圖外,都市計劃公布後
,依法建築之建物僅勘測建物位置圖。
(二)建物複丈:
1.凡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因需分層、分區辦理分
割時及合併標示變更時得申請建物複丈。
2.增建、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建
物複丈。
二、建物測量申請項目,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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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應備文件│文件來源││申│應備文件│文件來│
│請│ │ ││請│ │源 │
│項│ │ ││項│ │ │
│目│ │ ││目│ │ │
├─┼────┼────┼┼─┼────┼───┤
│建│(一)建物│自行填寫││建│(一)建物│自行填│
│物│測量申請│檢附使用││物│測量申請│寫檢附│
│所│書 │執照:工││合│書 │身分證│
│有│(二)合法│務局。稅││併│(二)所有│、戶口│
│權│建物證明│、水電、││複│權人及申│名簿影│
│第│文件(使│稅籍證明││丈│請人身分│本:自│
│一│用執照暨│:有關機││ │證明文件│行影印│
│次│附圖或都│關申請核││ │。 │。戶籍│
│測│市計畫前│發或自行││ │ │謄本:│
│量│房屋繳納│檢附。身││ │ │向戶政│
│ │稅、水電│分證、戶││ │ │事務所│
│ │、稅籍證│口名簿影││ │ │申請。│
│ │明) │本:自行││ │(三)建物│自行檢│
│ │(三)所有│影印。戶││ │所有權狀│附 │
│ │權人身分│籍謄本:││ │。 │ │
│ │證明文件│向戶政事││ │(四)全體│自行檢│
│ │。 │務所申請││ │所有權人│附(所│
│ │ │。 ││ │協議書。│有權人│
│ │(四)區分│自行檢附││ │ │不同時│
│ │所有建物│ ││ │ │) │
│ │全鴨體起│ ││ │(五)印鑑│戶政事│
│ │造人分配│ ││ │證明。 │務所 │
│ │協議書。│ ││ │(六)他項│自行檢│
│ │(五)契約│自行檢附││ │權利人同│附 │
│ │書(經其│ ││ │意書。 │ │
│ │移轉之建│ ││ │(七)建物│自行填│
│ │物,由現│ ││ │標示變更│寫檢附│
│ │權利人申│ ││ │登記申請│ │
│ │請者) │ ││ │書。 │ │
│ │(六)同意│自行檢附││ │ │ │
│ │書(建物│ ││ │ │ │
│ │與基地非│ ││ │ │ │
│ │屬同一所│ ││ │ │ │
│ │有者) │ ││ │ │ │
├─┼────┼────┼┼─┼────┼───┤
│建│(一)建物│自行填寫││建│(一)建物│自行填│
│物│測量申請│檢附身分││物│測量申請│寫檢附│
│分│書 │證、戶口││、│書 │ │
│割│(二)所有│名簿影印││門│(二)標示│自行填│
│複│權人身分│本:自行││牌│變更登記│寫檢附│
│丈│證明文件│影印。戶││勘│申請書。│ │
│ │。 │籍謄本:││查│(三)建物│自行檢│
│ │ │向戶政事││、│所有權狀│附 │
│ │ │務所申請││基│(建物滅│ │
│ │(三)戶政│戶政事務││地│失申請者│ │
│ │事務所增│所 ││號│,得免附│ │
│ │編門牌證│ ││勘│) │ │
│ │明 │ ││查│(四)所有│身分證│
│ │(四)建物│自行檢附││、│權人身分│、戶口│
│ │所有權。│ ││建│證明文件│名簿影│
│ │(五)建物│自行檢附││物│。 │本:自│
│ │標示變更│ ││滅│ │行影本│
│ │登記申請│ ││失│ │。戶籍│
│ │書。 │ ││勘│ │謄本:│
│ │(六)分割│自行檢附││查│ │向戶政│
│ │圖說。 │ ││ │ │事務所│
│ │(七)協議│自行檢附││ │ │申請。│
│ │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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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
1.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填妥建物測量申請書,連同其他應備文
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2.建物複丈:建物因分割、合併、增建、改建、申請人應填妥建物
測量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標示變更登記)連同其他應
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3.建物勘測: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申請人應填妥
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標示變更登記)連同其
他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收件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如一棟建物跨越兩個
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應向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
務所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時經審查准予測量者,應隨即排定
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三)到場指界:申請人應依排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具委
託書)準時到場指界。於測量完竣,並認定無誤後,在測量成果圖
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主帳,已繳測
量費不予退還。
(四)領取測量成果: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物
測量成果圖。
2.申請建物複丈案件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繪製測量成果圖連
同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等登記收件後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
記。俟登記完畢後,核發建物所有權狀。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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