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一)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或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申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時,須先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依本市全面實施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
      作業方案規定,除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及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竣之
      合法建物,仍應依規定申請勘測平面及位置圖外,都市計劃公布後
      ,依法建築之建物僅勘測建物位置圖。
(二)建物複丈:
      1.凡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因需分層、分區辦理分
        割時及合併標示變更時得申請建物複丈。
      2.增建、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建
        物複丈。
二、建物測量申請項目,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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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應備文件│文件來源││申│應備文件│文件來│
│請│        │        ││請│        │源    │
│項│        │        ││項│        │      │
│目│        │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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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一)建物│自行填寫││建│(一)建物│自行填│
│物│測量申請│檢附使用││物│測量申請│寫檢附│
│所│書      │執照:工││合│書      │身分證│
│有│(二)合法│務局。稅││併│(二)所有│、戶口│
│權│建物證明│、水電、││複│權人及申│名簿影│
│第│文件(使│稅籍證明││丈│請人身分│本:自│
│一│用執照暨│:有關機││  │證明文件│行影印│
│次│附圖或都│關申請核││  │。      │。戶籍│
│測│市計畫前│發或自行││  │        │謄本:│
│量│房屋繳納│檢附。身││  │        │向戶政│
│  │稅、水電│分證、戶││  │        │事務所│
│  │、稅籍證│口名簿影││  │        │申請。│
│  │明)    │本:自行││  │(三)建物│自行檢│
│  │(三)所有│影印。戶││  │所有權狀│附    │
│  │權人身分│籍謄本:││  │。      │      │
│  │證明文件│向戶政事││  │(四)全體│自行檢│
│  │。      │務所申請││  │所有權人│附(所│
│  │        │。      ││  │協議書。│有權人│
│  │(四)區分│自行檢附││  │        │不同時│
│  │所有建物│        ││  │        │)    │
│  │全鴨體起│        ││  │(五)印鑑│戶政事│
│  │造人分配│        ││  │證明。  │務所  │
│  │協議書。│        ││  │(六)他項│自行檢│
│  │(五)契約│自行檢附││  │權利人同│附    │
│  │書(經其│        ││  │意書。  │      │
│  │移轉之建│        ││  │(七)建物│自行填│
│  │物,由現│        ││  │標示變更│寫檢附│
│  │權利人申│        ││  │登記申請│      │
│  │請者)  │        ││  │書。    │      │
│  │(六)同意│自行檢附││  │        │      │
│  │書(建物│        ││  │        │      │
│  │與基地非│        ││  │        │      │
│  │屬同一所│        ││  │        │      │
│  │有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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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一)建物│自行填寫││建│(一)建物│自行填│
│物│測量申請│檢附身分││物│測量申請│寫檢附│
│分│書      │證、戶口││、│書      │      │
│割│(二)所有│名簿影印││門│(二)標示│自行填│
│複│權人身分│本:自行││牌│變更登記│寫檢附│
│丈│證明文件│影印。戶││勘│申請書。│      │
│  │。      │籍謄本:││查│(三)建物│自行檢│
│  │        │向戶政事││、│所有權狀│附    │
│  │        │務所申請││基│(建物滅│      │
│  │(三)戶政│戶政事務││地│失申請者│      │
│  │事務所增│所      ││號│,得免附│      │
│  │編門牌證│        ││勘│)       │      │
│  │明      │        ││查│(四)所有│身分證│
│  │(四)建物│自行檢附││、│權人身分│、戶口│
│  │所有權。│        ││建│證明文件│名簿影│
│  │(五)建物│自行檢附││物│。      │本:自│
│  │標示變更│        ││滅│        │行影本│
│  │登記申請│        ││失│        │。戶籍│
│  │書。    │        ││勘│        │謄本:│
│  │(六)分割│自行檢附││查│        │向戶政│
│  │圖說。  │        ││  │        │事務所│
│  │(七)協議│自行檢附││  │        │申請。│
│  │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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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
      1.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填妥建物測量申請書,連同其他應備文
        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2.建物複丈:建物因分割、合併、增建、改建、申請人應填妥建物
        測量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標示變更登記)連同其他應
        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3.建物勘測: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申請人應填妥
        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標示變更登記)連同其
        他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收件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如一棟建物跨越兩個
      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應向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
      務所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時經審查准予測量者,應隨即排定
      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三)到場指界:申請人應依排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具委
      託書)準時到場指界。於測量完竣,並認定無誤後,在測量成果圖
      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主帳,已繳測
      量費不予退還。
(四)領取測量成果: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物
        測量成果圖。
      2.申請建物複丈案件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繪製測量成果圖連
        同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等登記收件後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
        記。俟登記完畢後,核發建物所有權狀。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