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作業,明
    確業務分工與加強橫向聯繫,特設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資訊局代表一人。
    (八)法務局代表一人。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三)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四)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十五)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六)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代表一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政策性與重大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二)開發列管事項追蹤及督導。

四、本小組會議以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至少每年召開四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
    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地政局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八、本小組俟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辦竣財務結算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