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界標申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購土地界標,應填具申請書向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購。

  申請土地複丈案併同申購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複丈日
  期代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依本辦法申購之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