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地籍藍晒圖暨多目標地籍圖申請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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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便利機關或民眾申請(購)本市大幅
    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含道路名稱、重要地標及道路街廓
    )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以了解地段、地號之位置及分佈情形,特
    訂定本要點。

二、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
    民眾需用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時,
    得向本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申請(購)。

三、申請(購)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
    均不含圖廓坐標),以已重新辦竣地籍整理之地區者(如市地重劃地
    區、區段徵收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地籍圖重測地區......等),與
    測量大隊編製底圖之同一比例尺者為限,且對於國家重要設施及軍事
    用地範圍,依法不得公開閱覽者,得限制發給。

四、申請(購)手續:
  (一)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民眾部分:依本處訂頒之申請書逐欄
        填寫區、段、小段圖幅號碼、晒印(或繪製)份數及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等,並向測量大隊繳納規費後申請核發。
  (二)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部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或以行文敘明所需晒印)或繪製)之區、段、小段、圖幅號碼、
        晒印份數向測量大隊申請核發。

五、測量大隊核發之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
    圖,註明年、月、日及核發機關戳記、收件號碼,並加蓋「本地籍藍
    晒圖所列地號,其土地界址應依地籍正圖鑑界經權利人間認定之實測
    成果為準。」。

六、收費方式:
  (一)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六0元。
  (二)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00元。
  (三)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三00元。
  (四)其收支由測量大隊各依照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五)前項規費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八、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