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或土地承租人為了解土地界址所在,或
因建造行為需要,得申請土地界址之複丈。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
(四)土地之合法繼承人。
(五)因法院拍賣、司法機關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而取得
土地權利之權利人。
(六)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備 註│
│ │ │據 │ │
├────────┼────────┼───┼────────┤
│1 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人可至臺北市│地籍測│承租人會同管理機│
│ │政府地政局網站(│量實施│關授權同意或書面│
│ │網址:www.land. │規則第│委託之代管機關申│
│ │taipei.gov.tw) │207條 │請土地複丈時,應│
│ │下載申請書表使用│ │於申請書註明「依│
│ │或向地政事務所服│ │管理機關○○號函│
│ │務台免費索取,並│ │同意或書面委託由│
│ │以2份為限 │ │承租人會同代管機│
│ │ │ │關申請」。 │
├────────┼────────┼───┼────────┤
│2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1 申請人為未成年│
│文件: │ │記規則│人、受監護宣告或│
│(1)本國自然人 │1 戶籍謄本向戶政│第34條│受輔助宣告之人者│
│ 檢附戶籍謄 │事務所申請,國民│、第40│,須另檢附法定代│
│ 本或國民身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條、第│理人或輔助人之身│
│ 分證影本或 │名簿影本自行影印│42條 │分證明文件。 │
│ 戶口名簿影 │2 法人向主管機關│ │2 華僑身分證明書│
│ 本 │或其登記機關申請│ │係依華裔證明文件│
│(2)法人檢附法 │3 旅外僑民向僑務│ │向該管主管機關申│
│ 人登記證明 │委員會申請 │ │請核發者,應另檢│
│ 文件及其代 │4 護照影本自行影│ │附國籍證明文件。│
│ 表人資格證 │印;中華民國居留│ │旅外僑民身分證明│
│ 明 │證向內政部入出國│ │應由申請人自行切│
│(3)旅外僑民檢 │及移民署申請 │ │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 附華僑身分 │5 香港、澳門永久│ │名稱。 │
│ 證明書及其 │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3 檢附我駐外館處│
│ 他附具照片 │影本自行影印 │ │驗證之授權書辦理│
│ 之身分證明 │6 大陸地區人民身│ │者,須檢附授權人│
│ 文件 │分證明文件向財團│ │及被授權人之身分│
│(4)外國人檢附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證明文件。 │
│ 護照影本或 │會申請驗證;臺灣│ │4 前列影本請簽註│
│ 中華民國居 │地區長期居留證向│ │:「本影本與正本│
│ 留證影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相符,如有不實願│
│(5)香港、澳門 │民署申請 │ │負法律責任」字樣│
│ 居民檢附護 │7 歸化或回復國籍│ │並簽章。 │
│ 照或香港、 │許可證明文件向內│ │5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澳門永久居 │政部戶政司申請 │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
│ 留資格證明 │ │ │查詢者,得免提出│
│ 文件影本 │ │ │。 │
│(6)大陸地區人 │ │ │6 公司法人申請時│
│ 民檢附經行 │ │ │,得檢附公司登記│
│ 政院設立或 │ │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
│ 指定機構或 │ │ │立、變更登記表正│
│ 委託之民間 │ │ │(影)本或100年3│
│ 團體驗證之 │ │ │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 身分證明文 │ │ │正(影)本,並由│
│ 件或臺灣地 │ │ │法人簽註「(本影│
│ 區長期居留 │ │ │本與正本 (公司登│
│ 證 │ │ │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7)歸化或回復 │ │ │抄錄本或影本) 相│
│ 中華民國國 │ │ │符,)所登記之資│
│ 籍者,應提 │ │ │料現仍為有效,如│
│ 出主管機關 │ │ │有不實,申請人願│
│ 核發之歸化 │ │ │負法律責任。」,│
│ 或回復國籍 │ │ │並蓋章。 │
│ 許可證明文 │ │ │7 身分證明文件為│
│ 件。 │ │ │外文者,其中文譯│
│ │ │ │本,應由申請人自│
│ │ │ │行簽註切結負責。│
│ │ │ │ │
├────────┼────────┼───┼────────┤
│3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1 委託他人代理申│
│ │ │量實施│請者檢附。 │
│ │ │規則第│2 申請書有委任關│
│ │ │205條 │係欄經填註者免附│
│ │ │ │。 │
└────────┴────────┴───┴────────┘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
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申請時應提
出身分證明文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
收據。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
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5.複丈完竣後應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
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並於測量完畢認為
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界標,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
,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納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
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複丈成果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
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土地複丈
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 1公頃以 1公頃計,每單
位以新臺幣 4,000元計收,超過 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
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 3日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三)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 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
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