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果樹部分:
┌─┬──┬──────────────────┐
│種│每公│ │
│ │畝種│每株 (欉) 補償單價單位 (元) │
│ │植數│ │
│ │量 (├─────┬──┬─┬─┬─┬─┬─┤
│ │株或│特大 (十一│大 │中│小│特│已│未│
│ │欉) │ │( │ (│ (│小│結│結│
│ │ \ │年生以上) │七 │四│二│ (│果│果│
│類│單價│ │至 │至│至│一│ │ │
│ │ \ │ │十 │六│三│年│ │ │
│ │等級│ │年 │年│年│生│ │ │
│ │ │ │生 │生│生│) │ │ │
│ │ │ │) │) │) │ │ │ │
├─┼──┼─────┼──┼─┼─┼─┼─┼─┤
│香│十八│ 三八0│二 │一│八│四│ │ │
│蕉│ │ │八 │九│0│0│ │ │
│ │ │ │0 │0│ │ │ │ │
├─┼──┼─────┼──┼─┼─┼─┼─┼─┤
│鳳│四 │(一般品種)│ │ │ │ │三│一│
│梨│0 │ │ │ │ │ │三│六│
│ │0 ├─────┼──┼─┼─┼─┼─┼─┤
│ │ │(改良品種)│ │ │ │ │八│二│
│ │ │ │ │ │ │ │七│七│
├─┼──┼─────┼──┼─┼─┼─┼─┼─┤
│檸│一0│二、四00│一、│六│三│八│ │ │
│檬│ │ │六八│五│0│0│ │ │
│ │ │ │0 │0│三│ │ │ │
├─┼──┼─────┼──┼─┼─┼─┼─┼─┤
│柚│八 │三、二一0│二、│一│二│八│ │ │
│子│ │ │四 │、│七│0│ │ │
│ │ │ │0 │一│0│ │ │ │
│ │ │ │0 │二│ │ │ │ │
│ │ │ │ │0│ │ │ │ │
├─┼──┼─────┼──┼─┼─┼─┼─┼─┤
│葡│八 │三、二一0│二、│一│五│八│ │ │
│萄│ │ │四 │、│一│0│ │ │
│柚│ │ │0 │一│0│ │ │ │
│ │ │ │0 │二│ │ │ │ │
│ │ │ │ │0│ │ │ │ │
└─┴──┴─────┴──┴─┴─┴─┴─┴─┘
┌─┬──┬─────┬──┬─┬─┬─┬─┬─┐
│柑│一0│二、四00│一、│八│三│八│ │ │
│桔│ │ │八六│五│八│0│ │ │
│類│ │ │0 │0│0│ │ │ │
├─┼──┼─────┼──┼─┼─┼─┼─┼─┤
│荔│七 │四、000│二、│一│六│八│ │ │
│枝│ │ │五 │、│九│0│ │ │
│ │ │ │0 │二│0│ │ │ │
│ │ │ │0 │五│ │ │ │ │
│ │ │ │ │0│ │ │ │ │
├─┼──┼─────┼──┼─┼─┼─┼─┼─┤
│龍│六 │三、二五0│二、│一│六│一│ │ │
│眼│ │ │二 │、│九│五│ │ │
│ │ │ │一 │二│0│0│ │ │
│ │ │ │0 │五│ │ │ │ │
│ │ │ │ │0│ │ │ │ │
├─┼──┼─────┼──┼─┼─┼─┼─┼─┤
│芒│六 │三、三八0│二、│一│六│一│ │ │
│果│ │ │三 │、│九│五│ │ │
│ │ │ │四 │三│0│0│ │ │
│ │ │ │0 │八│ │ │ │ │
│ │ │ │ │0│ │ │ │ │
├─┼──┼─────┼──┼─┼─┼─┼─┼─┤
│蓮│六 │七、五00│五、│二│五│一│ │ │
│霧│ │ │0 │、│三│五│ │ │
│ │ │ │0 │八│0│0│ │ │
│ │ │ │0 │五│ │ │ │ │
│ │ │ │ │0│ │ │ │ │
├─┼──┼─────┼──┼─┼─┼─┼─┼─┤
│楊│八 │二、四00│一、│八│五│八│ │ │
│桃│ │ │六0│0│七│0│ │ │
│ │ │ │0 │0│0│ │ │ │
├─┼──┼─────┼──┼─┼─┼─┼─┼─┤
│蕃│一0│三二0 │六 │九│五│六│ (│ │
│石│ │ │三 │一│九│個│苗│ │
│榴│ │ │0 │0│0│月│木│ │
│ │ │ │ │ │ │以│) │ │
│ │ │ │ │ │ │上│三│ │
│ │ │ │ │ │ │未│0│ │
│ │ │ │ │ │ │滿│ │ │
│ │ │ │ │ │ │一│ │ │
│ │ │ │ │ │ │年│ │ │
│ │ │ │ │ │ │二│ │ │
│ │ │ │ │ │ │五│ │ │
│ │ │ │ │ │ │0│ │ │
├─┼──┼─────┼──┼─┼─┼─┼─┼─┤
│木│二0│一九0 │三 │四│六│三│ │ │
│瓜│ │ │二 │三│三│0│ │ │
│ │ │ │0 │0│0│ │ │ │
├─┼──┼─────┼──┼─┼─┼─┼─┼─┤
│葡│一三│二、四00│一、│一│三│六│ (│ │
│萄│ │ │八 │、│八│個│苗│ │
│ │ │ │六 │0│0│月│木│ │
│ │ │ │0 │七│ │以│) │ │
│ │ │ │ │0│ │上│二│ │
│ │ │ │ │ │ │未│0│ │
│ │ │ │ │ │ │滿│ │ │
│ │ │ │ │ │ │一│ │ │
│ │ │ │ │ │ │年│ │ │
│ │ │ │ │ │ │九│ │ │
│ │ │ │ │ │ │0│ │ │
└─┴──┴─────┴──┴─┴─┴─┴─┴─┘
┌─┬──┬─────┬──┬─┬─┬─┬─┬─┐
│桃│八 │九六0 │六 │二│一│八│ │ │
│李│ │ │一 │九│四│0│ │ │
│ │ │ │0 │0│0│ │ │ │
├─┼──┼─────┼──┼─┼─┼─┼─┼─┤
│柿│七 │三、二五0│二、│一│六│八│ │ │
│子│ │ │二 │、│九│0│ │ │
│ │ │ │一 │二│0│ │ │ │
│ │ │ │0 │五│ │ │ │ │
│ │ │ │ │0│ │ │ │ │
├─┼──┼─────┼──┼─┼─┼─┼─┼─┤
│批│八 │一、六七0│一、│六│二│一│ │ │
│杷│ │ │二0│一│九│0│ │ │
│ │ │ │0 │0│0│五│ │ │
├─┼──┼─────┼──┼─┼─┼─┼─┼─┤
│梨│一0│二、九00│二、│五│三│一│ │ │
│子│ │ │一0│八│四│0│ │ │
│類│ │ │0 │0│0│五│ │ │
├─┼──┼─────┼──┼─┼─┼─┼─┼─┤
│棗│七 │一、二五0│八 │四│一│八│ │ │
│子│ │ │五 │二│八│0│ │ │
│ │ │ │0 │0│0│ │ │ │
├─┼──┼─────┼──┼─┼─┼─┼─┼─┤
│梅│八 │一、二五0│八 │二│一│八│ │ │
│子│ │ │五 │四│八│0│ │ │
│ │ │ │0 │0│0│ │ │ │
├─┼──┼─────┼──┼─┼─┼─┼─┼─┤
│可│七 │二、八九0│一、│八│五│二│ │ │
│可│ │ │五 │0│六│二│ │ │
│椰│ │ │二 │0│0│五│ │ │
│子│ │ │0 │ │ │ │ │ │
├─┼──┼─────┼──┼─┼─┼─┼─┼─┤
│油│一 │八00 │六 │四│二│八│ │ │
│茶│二 │ │四 │八│四│0│ │ │
│ │0 │ │0 │0│0│ │ │ │
├─┼──┼─────┼──┼─┼─┼─┼─┼─┤
│橄│七 │一、三九0│八 │四│二│八│ │ │
│欖│ │ │二 │四│八│0│ │ │
│ │ │ │0 │0│0│ │ │ │
└─┴──┴─────┴──┴─┴─┴─┴─┴─┘
┌─┬──┬─────┬──┬─┬─┬─┬─┬─┐
│蕃│一0│一、二五0│六 │三│一│九│ │ │
│荔│ │ │一 │四│八│0│ │ │
│枝│ │ │0 │0│0│ │ │ │
│ (│ │ │ │ │ │ │ │ │
│釋│ │ │ │ │ │ │ │ │
│迦│ │ │ │ │ │ │ │ │
│) │ │ │ │ │ │ │ │ │
│牛│ │ │ │ │ │ │ │ │
│心│ │ │ │ │ │ │ │ │
│梨│ │ │ │ │ │ │ │ │
├─┼──┼─────┼──┼─┼─┼─┼─┼─┤
│人│八 │一、一五0│八 │四│一│八│ │ │
│心│ │ │五 │二│八│0│ │ │
│果│ │ │0 │0│0│ │ │ │
│類│ │ │ │ │ │ │ │ │
├─┼──┼─────┼──┼─┼─┼─┼─┼─┤
│桑│一0│七七0 │五 │二│一│六│ │ │
│樹│ │ │三 │四│三│0│ │ │
│ │ │ │0 │0│0│ │ │ │
├─┼──┼─────┼──┼─┼─┼─┼─┼─┤
│仙│八 │一、一五0│八 │四│一│八│ │ │
│桃│ │ │五 │二│八│0│ │ │
│ │ │ │0 │0│0│ │ │ │
├─┼──┼─────┼──┼─┼─┼─┼─┼─┤
│波│八 │一、0四0│七 │五│四│一│ │ │
│蘿│ │ │五 │八│0│八│ │ │
│蜜│ │ │0 │0│0│0│ │ │
├─┼──┼─────┼──┼─┼─┼─┼─┼─┤
│檳│三五│一、二00│九 │六│二│六│ │ │
│榔│ │ │六 │0│五│0│ │ │
│ │ │ │0 │0│0│ │ │ │
└─┴──┴─────┴──┴─┴─┴─┴─┴─┘
┌─┬─────────────────────┐
│附│一、香蕉已開花者為特大,二公尺以上者為大,│
│ │ 一.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公尺者為中,未滿一│
│ │ .五公尺者為小,新植者為特小。木瓜六年│
│ │ 以上者為特大,四年以上未滿六年者為大,│
│ │ 二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為中,一年以上未滿二│
│ │ 年或未滿一年已開花者為小,未滿一年且未│
│ │ 開花者為特小。 │
│ │二、果樹得視種植暨成長情形就表列每公畝單位│
│ │ 面積種植數量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百分之│
│ │ 二十。 │
│ │三、業主要求於需地機關所定之地上物清除期限│
│ │ 前將果樹自行遷移者,得免予徵收,應照表│
│ │ 列單價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 │
│ │四、表內未列之果樹,得比照表內相同類科之果│
│ │ 樹勘估補償。 │
│ │五、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果樹│
│ │ ,不宜比照表列單價補償者,得核實查估並│
│ │ 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補償。 │
│ │六、果園樹苗密植之程度達到難以點數者,一律│
│ │ 按面積給予補償費,其每平方公尺單價為九│
│ │ 0元。 │
│註│七、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一種果樹│
│ │ 或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
│ │ 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
│ │ 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
│ │ 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費,其超過部│
│ │ 分不予補償。 │
│ │八、關於果樹﹁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
│ │ 植可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播種後經│
│ │ 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農地時│
│ │ 起算。 │
│ │九、庭院內之果樹得視園藝造景情形,按棵樹核│
│ │ 實勘估補償。 │
└─┴─────────────────────┘
貳、各種農作物單位面積收穫價值部分:
┌──┬──┬──┬──┬──┬──┬──┬──┐
│作物│每平│作物│每平│作物│每平│作物│每平│
│種類│方公│種類│方公│種類│方公│種類│方公│
│ │尺收│ │尺收│ │尺收│ │尺收│
│ │穫價│ │穫價│ │穫價│ │穫價│
│ │值(│ │值(│ │值(│ │值(│
│ │單位│ │單位│ │單位│ │單位│
│ │元)│ │元)│ │元)│ │元)│
├──┼──┼──┼──┼──┼──┼──┼──┤
│甘蔗│三九│蘆荀│六0│玉米│一一│胡瓜│二一│
├──┼──┼──┼──┼──┼──┼──┼──┤
│水稻│二一│甘藍│二0│蘿蔔│一三│絲瓜│一一│
├──┼──┼──┼──┼──┼──┼──┼──┤
│甘薯│一六│莧菜│四三│胡蘿│ │ │ │
│ │ │ │ │蔔 │一二│豌豆│七九│
├──┼──┼──┼──┼──┼──┼──┼──┤
│洋蔥│一五│包心│ │馬鈴│三二│ │ │
│ │ │白菜│二0│薯 │ │花生│ 九│
├──┼──┼──┼──┼──┼──┼──┼──┤
│韭菜│一一│越瓜│一九│九層│三三│ │ │
│ │九 │ │ │塔 │ │香瓜│三二│
├──┼──┼──┼──┼──┼──┼──┼──┤
│大蒜│五三│花椰│五九│香菜│三八│芋頭│四三│
│ │ │菜 │ │ │ │ │ │
├──┼──┼──┼──┼──┼──┼──┼──┤
│土白│三一│蕃茄│四二│苦瓜│五二│油菜│一九│
│菜 │ │ │ │ │ │ │ │
└──┴──┴──┴──┴──┴──┴──┴──┘
┌──┬──┬──┬──┬──┬──┬──┬──┐
│生薑│五0│蕃椒│四四│菠菜│四五│ │ │
├──┼──┼──┼──┼──┼──┼──┼──┤
│蔥 │三四│空心│二三│茭白│三五│ │ │
│ │ │菜 │ │筍 │ │ │ │
├──┼──┼──┼──┼──┼──┼──┼──┤
│西瓜│一九│芹菜│四八│ │ │ │ │
├──┼──┼──┼──┼──┼──┼──┼──┤
│菜豆│一五│青江│二七│ │ │ │ │
│ │ │白菜│ │ │ │ │ │
├──┼──┼──┼──┼──┼──┼──┼──┤
│芥菜│二六│萵苣│三四│ │ │ │ │
├──┼──┼──┼──┼──┼──┼──┼──┤
│蓮藕│三0│花豆│ 五│ │ │ │ │
├──┼──┼──┼──┼──┼──┼──┼──┤
│南瓜│ 五│荸薺│九七│ │ │ │ │
├──┼──┼──┼──┼──┼──┼──┼──┤
│茄子│四二│草莓│六0│ │ │ │ │
├──┼──┼──┼──┼──┼──┼──┼──┤
│冬瓜│三六│茼萵│三三│ │ │ │ │
└──┴──┴──┴──┴──┴──┴──┴──┘
┌─┬─────────────────────┐
│附│一 業主要求於需地機關所定之地上物清除期限│
│ │ 前,將農作物自行遷移者,得免予徵收,應│
│ │ 照表列補償金額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 │
│ │二 表內未列之農作物,得比照表內相同類科之│
│ │ 農作物勘估補償;惟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
│ │ 不宜比照者,得核實查估並專案簽報市長核│
│ │ 定後辦理補償。 │
│ │三 遇有兼種情形,比照果樹部分附註第七項規│
│件│ 定辦理。 │
└─┴─────────────────────┘
參、茶樹及竹木部分:
一、茶樹徵收補償費之查估(種植株數以實地查估為準,但每公畝種植之
株數超過一二0株者,仍以一二0株為限) 。
1.甲 (十年以上) 每株單價為二四0元。
2.乙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株單價為三00元。
3.丙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每株單價為一七0元。
4.丁 (未滿三年) 每株單價為 七0元。
前項茶樹如實際生長及管理情形特殊,其補償單價得專案查估予以增減
並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補償。
二、麻竹、綠竹、烏腳竹等專供取筍者補償費之查估:
1.麻竹:管理良好者,以實地查估欉數為準,但每公畝種植之欉數以八
欉為限。
(1)甲(三年以上)每欉補償八00元。
(2)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每欉補償五00元。
(3)丙(一年以下者)每欉補償一四0元。
2.綠竹、烏腳竹:管理良好者,每欉二~六株,以實地查估欉數為準,
但每公畝種植之欉數以十五欉為限。
(1)甲(三年以上者)每欉補償一、二四0元。
(2)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欉補償六四0元。
(3)丙(一年以下者)
每欉補償一二0元。前二項竹木如實際生長及管理情形特殊,其補償
單價得專案查估予以增減,並簽報市長後辦理補償。
三、其他竹木之補償費依左列規定查估:
1.無利用價植竹木,按照造林費用計算。
2.有利價值竹木,依其材積乘以單價計算。
3.前項造林費用標準及每材積單價,按查估當時林業主管機關所公佈最
新單價為準。
附註:
一、業主要求於需地機關所定之地上物清除期限前,將茶樹或竹木自
行遷移者,得免予徵收,應照徵收補償金額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
。
二、麻竹、綠竹、烏腳竹等新植已成活,但尚未成欉者,每株補償三
0元,但每公畝種植數量最高以十五株為限。
三、遇有兼種情形,比照果樹部分附註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庭院內之茶樹及竹木部分比照果樹部分附註九辦理。
肆、觀賞花木部分:
一、椰子類
二、針葉類
三、喬木類
四、灌木類
五、蔓性植物
六、觀賞草花
七、整型樹
八、其他花木
(一至八表略,參見表格檔案)
伍、魚類部分:
養殖水產物產量(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
(表略,參見表格檔案)
(單位:公斤/公頃,另有說明者除外)以實際有效養殖面積計算:
(表略,參見表格檔案)
附註:
一、混養:養殖種類兩種以上,而主題魚類數量所占比例,在百分之
六十以下者。
二、單養:養殖種類只有一種或另混養少量其他水產物,但混養數量
未過百分之四十者,仍以主體魚計算。
三、粗放式:利用天然流入肥料不予施肥於低密度養殖者。
四、半粗放式:利用人工施肥、漁牧綜合經營或配合適量適料,其養
殖環境及設備較差者。
五、半集約式:採用施肥並添加人工飼料配合養殖,並具簡單之水質
設備者。
六、集約式:完全採用人工飼料養殖,並且有完善之水質改善設備或
流水式養殖者。
七、凡養殖種苗生產者按實際養殖面積,依本法最高標準核算價值再
加倍計算,不另計尾數及價值。
八、每種魚類之價格按查估時本市魚市場所公布之批發價為準,如魚
市場未公布價格者,核實查估並專案簽市長核定後辦理補償。
九、如未放苗養殖者,水產物部分不予補償。
十、生產量依平均值計算,如有特殊情況者可核實查估並簽報市長核
定後補償。
十一、本項標準生產量適用於各養成階段之魚體規格,均可依此參考
計算。
陸、
一、政府機關辦理照價收買、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終止耕地租約時,其
農林作物及魚類得比照本查估基準辦理勘估補償。
二、政府機關於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查估,如遇有種植高價值作物時,
宜令當事人書立切結書,註明種植年、月、種苗高度,以利日後司法
機關偵辦。
三、業主要求在需地機關所定限期前自行遷移之農林作物或魚類,應由需
地機關限期通知其自行遷移完畢,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凡經補償完竣之農林作物及魚類其所有權已歸需地機原始取得,應由
需地機關妥為處理,不得任由被徵收人取回。
五、業主對於估定之種植數量超出表列最高限額部份提出異議者,應提交
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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