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辦理土地合併,其合併後價值減
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合併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或
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原地價
(一)合併後價值不變(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原地價之
計算方式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地字第一九四四一六
號函訂頒「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三之(五)規定辦理,即:
合併前該所有 該宗土地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
Σ〔權人各單宗土×──────────────〕
合併後 地原地價之總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各宗土地
(各所 額 中權最後一次原地價年月之物價
有人) 指數單位
原地價=────────────────────────
之地價 合併後 (該所有權人) 持有土地總
面積
(二)合併後價值減少(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原地價之
計算方式如下:
該所有權人持
有合併後公告
該宗土地原地價 土地現值之總
合併後 合併前該所 年月之物價指數 額
各所有 〔Σ(有權人各單×───────)〕×──────
權人原 宗土地原地 合併前該所有權 該所有權人持
地價之= 價之總額 人各宗土地中最 有合併前公告
單位地 後一次原地價年 土地現值之總
月之物價指數 額價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三)合併後價值增加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原地價
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前該 該宗土地原地價
所有權人 年月之物價指數 該所有權
合併後各所〔Σ(各單宗土×────────)〕+人合併後
有權人原地 地原地價 土地合併(登記) 增加之價
價之單位地= 之總額 年月之物價指數 值
價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二、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合併後價值不變(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最近一次
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字第一九
四四一六號函訂頒「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二之(五)規定辦
理,即: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單位地價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總和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二)合併後價值減少(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最近一次
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單位地價
合併前該所有 該所有權人持有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之總
權人各單宗土 額
[Σ(地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之總額 該所有權人持有合併前公告土地現值之總
額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三)合併後價值增加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最近一
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 該所有權人合
1.合併後各所有權 〔Σ(各單宗土地最近一)〕+併後增加之最
人最近一次申報= 次申報地價之總額 近一次申報地
地價之單位地價 價之總額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2.合併後價 合併後價 合併後價值減少者
值減少者 值減少者 〔Σ(各所有權人減少價)〕
各所有權=〔Σ(各所有權)〕× 值之總額
人減少之 人合併前 ─────────────
最近一次 最近一次 合併後價值減少者
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 〔Σ(各所有權人合併前)〕
總額之和 之總和 價值之總額
3.合併後價值 合併後價值 該所有權人合併後增加之價值
增加者各所=減少者各所×────────────────
有權人增加 有權人減少 合併後價值增加者各所
之最近一次 之最近一次 〔Σ(有權人增加價值之總額)〕
申報地價總 申報地價總
額 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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