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辦理土地合併,其合併後價值減
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合併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或
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原地價
  (一)合併後價值不變(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原地價之
        計算方式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地字第一九四四一六
        號函訂頒「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三之(五)規定辦理,即:
                    合併前該所有  該宗土地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
                Σ〔權人各單宗土×──────────────〕
        合併後      地原地價之總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各宗土地
        (各所      額            中權最後一次原地價年月之物價
        有人)                    指數單位
        原地價=────────────────────────
        之地價                  合併後 (該所有權人) 持有土地總
                                面積
  (二)合併後價值減少(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原地價之
        計算方式如下:
                                                    該所有權人持
                                                    有合併後公告
                                該宗土地原地價      土地現值之總
      合併後        合併前該所  年月之物價指數      額
      各所有  〔Σ(有權人各單×───────)〕×──────
      權人原        宗土地原地  合併前該所有權      該所有權人持
      地價之=      價之總額    人各宗土地中最      有合併前公告
      單位地                    後一次原地價年      土地現值之總
                                月之物價指數        額價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三)合併後價值增加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原地價
        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前該  該宗土地原地價
                        所有權人  年月之物價指數        該所有權
        合併後各所〔Σ(各單宗土×────────)〕+人合併後
        有權人原地      地原地價  土地合併(登記)      增加之價
        價之單位地=    之總額    年月之物價指數        值
        價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二、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合併後價值不變(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最近一次
        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字第一九
        四四一六號函訂頒「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二之(五)規定辦
        理,即: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單位地價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總和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二)合併後價值減少(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時,其最近一次
        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單位地價
           合併前該所有     該所有權人持有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之總
           權人各單宗土     額
      [Σ(地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之總額     該所有權人持有合併前公告土地現值之總
                            額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三)合併後價值增加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最近一
        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       該所有權人合
      1.合併後各所有權  〔Σ(各單宗土地最近一)〕+併後增加之最
        人最近一次申報=     次申報地價之總額       近一次申報地
        地價之單位地價                              價之總額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2.合併後價        合併後價            合併後價值減少者
        值減少者        值減少者      〔Σ(各所有權人減少價)〕
        各所有權=〔Σ(各所有權)〕×      值之總額
        人減少之        人合併前      ─────────────
        最近一次        最近一次            合併後價值減少者
        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      〔Σ(各所有權人合併前)〕
        總額之和        之總和              價值之總額

      3.合併後價值  合併後價值    該所有權人合併後增加之價值
        增加者各所=減少者各所×────────────────
        有權人增加  有權人減少          合併後價值增加者各所
        之最近一次  之最近一次    〔Σ(有權人增加價值之總額)〕
        申報地價總  申報地價總
        額          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