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辦理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高地籍圖重測精度及配合工作進度推展業務,特訂本要點。
二、成果檢查包括測繪精度及工作進度。
三、成果檢查之順序及要點如次:
  (一)第一級檢查:屬於自我檢查及互相交換檢查,由承辦員在每日或
        每一階段工作完成時,應即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完竣部份,用HB
        鉛筆在地號或數字之上方註點(○)號。
  (二)第二級檢查:督導員對其負責督導之各組,除地籍調查成果每三
        日檢查一次,其餘成果每十日追蹤檢查一次外,在某一作業階段
        完成時,施行室內全面檢查,如發現有疑問時,應會同承辦員前
        往實地檢查。檢查結果應製作成果檢查表,並複印二份,分送承
        辦員補正及督察室備查。
  (三)第三級檢查:由本大隊督察室按工作進度每十日派員檢查一次。
        檢查範圍包括室內及實地,除內業部分應全面檢查外,外業部分
        抽查總工作量之10%─15%為原則。至各筆面積應全部檢算並核
        對接圖是否密合。檢查結果應製作成果檢查表並複印二份,分送
        督導員補正及督察室存查。
  (四)第三級檢查人員由本大隊於各梯次重測規劃準備時,以資深測量
        人員組成之。
  (五)承辦員及督導員接到成果檢查表後五日內,應依該表記載應補正
        事項,逐項切實查明補正,並將補正處理情形呈請核閱。
四、為培養工作人員之榮譽感,於每梯次重測工作完成時,督察室應召集
    第三級檢查人員,會同主管課長、人事室、人事室(二)主管,檢討
    評定優良督導員二人、承辦員五人及工作效率最差督導員一人,承辦
    員三人,簽報大隊長作為升遷考核之參考資料外,並對優劣人員公佈
    其姓名,優良人員酌予獎勵,以資獎懲分明。
五、承辦員及督導員接到成果檢查表五日內仍未補正者,自第六日起簽請
    議處。
六、督導員發現有進度落後或工作不力者,應即簽報處理,不得隱瞞。
七、各測量組所屬測工、臨時測工,如有工作不力或不聽指揮者,各組負
    責人應會同督導員簽報主管課長轉報從嚴議處。其工作表現特優者,
    酌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