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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執行土地逕為分割案件、提升測量成果精度、確保逕為分割成
    果品質,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測量大隊受理用地單位或民眾申請辦理逕為分割案件,經登錄於公文
    管理系統後配件交各承辦員簽收,登記於承辦簿,並核對都市計畫公
    告圖說及樁位資料是否齊全,按分割範圍查閱地籍正圖、研判案內地
    號及鄰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情形、埋設都市計畫樁位及控制點分佈情
    形,調閱欲分割土地重測時之地籍調查表及歷次分割之資料及複丈原
    圖,擬定施測計畫,資料不齊全者應函請相關單位儘速補送。

三、測量大隊受理逕為分割案件後,應依都市發展局檢送之都市計畫公告
    圖說及樁位資料清查應點交之都市計畫樁,並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及用地單位訂期派員現場指告(點交)相關都市計畫樁位及用
    地範圍,作成點交紀錄作為分割之依據。

四、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前應先檢測圖根點、實地可靠之地籍界址點及都市
    計畫樁位,確認相關點位及樁位無誤後,應以圖根點、實地可靠之地
    籍界址點及都市計畫樁位為測量依據,以確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及土地使用分區界線在地籍圖上之位置。
    前項點位及樁位檢測結果如有疑義,則函請相關單位查明釐清或更正
    後再行辦理。

五、測量大隊辦理逕為分割時,應切實查明欲分割之地號有無涉及地上權
    之設定,如經查明已設定地上權者,應請轄區地政事務所調具原卷查
    明有無位置圖,如有則通知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就其地上權位置加以
    確定,若無位置圖,則應會同地政事務所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
    權人實地領界加以測繪,並於原圖上認章後製地上權勘測位置圖及會
    勘紀錄表送請地政事務所辦理轉載。

六、辦理逕為分割時,測量大隊主辦人應前往或電話通知地政事務所填寫
    分割地號索引簿,避免發生地號重複之情事。

七、承辦員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整理逕為分割測量原圖並計算
    面積,並於工作完成時進行一級檢查,簽辦處理意見後送交檢查員進
    行二級檢查。
    二級檢查應就書面實施全面檢查,檢查如發現成果有疑義或有實地檢
    查之必要,應註明事實退還原承辦員補正或會同承辦員實地檢測補正
    。
    逕為分割成果經承辦員完成一級檢查,並經檢查員完成二級檢查無誤
    後,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核定。

八、逕為分割成果經核定後,應即函送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分筆登記,並
    函送相關單位釐正圖籍資料。

九、管轄地政事務所第二課接獲逕為分割成果時,應即辦理收件、配件後
    ,交由承辦員檢查相關成果資料並核對地籍圖、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如經查覺有錯誤情形,應函請測量大隊查明釐清。
    逕為分割成果經第二課審核無誤後,隨即交由第一課辦理收件後,移
    交第三課辦理分筆登記,分筆登記完竣後通知第二課辦理加註地籍圖
    。

十、地政事務所辦理分筆登記及加註地籍圖完竣後,應列印登記資料及換
    發書狀通知書,將分割測量原圖歸還測量大隊辦理訂正圖籍資料,將
    登記資料乙份逕送本處第二科辦理分算地價及副知相關單位釐正地籍
    資料,並寄發換狀通知書通知相關權利人辦理書狀換發事宜。
    前項換發書狀通知書如經郵遞無法送達,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