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所隊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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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
    稱開發總隊)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有效執行都市土
    地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及確保成果品質,並維護相關權利人之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發總隊依法令辦理逕為分割時,應依都市計畫公告圖說及樁位資料
    、歷次分割複丈成果及其他有助於案件處理之資料辦理,資料不齊全
    應函請相關機關提供。

三、開發總隊辦理逕為分割時,土地圖簿面積及地籍線有不符者,應釐清
    後再行辦理。

四、開發總隊應會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或需地機
    關現場指告(示)相關都市計畫樁位、建築線、截角等相關辦理方式
    或用地範圍,作成會勘紀錄,並檢測現況(含可靠界址點)及都市計
    畫樁位或指示建築線,以確認現況、都市計畫與地籍三者間相對關係
    。
    前項檢測結果有疑義,應釐清後再行辦理。

五、辦理逕為分割之土地及鄰地已辦竣土地分割者,應再詳加檢核各都市
    計畫樁與相鄰樁位間之距離、夾角,並實地檢測可靠界址點,其檢測
    結果有疑義,應協調都發局或相關機關,研商可行之方案,再行辦理
    。

六、辦理逕為分割之土地全筆設定用益物權者,由地所於辦理登記時轉載
    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登記資料之他項權利部,用益物權之權利範圍各
    筆均轉載為所有權全部。

七、辦理逕為分割之土地以特定部分設定用益物權,且有位置圖者,地所
    應派員會同就其用益物權位置加以確定之,並於土地複丈圖註明用益
    物權所在地號土地及其面積,據以辦理逕為分割,再將分割成果函送
    地所按用益物權實際位置及面積轉載於分割後地號土地。

八、辦理逕為分割之土地以特定部分設定用益物權無位置圖者,地所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用益物權人現場會同勘測原設定用益物權
          位置,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認章後繪製他項權利位置圖,將前開
          成果及相關資料送開發總隊據以辦理逕為分割,後續收到分割
          成果再按用益物權實際位置及面積轉載於分割後地號土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則由其繼承人至少一人會同勘測(繼承
          人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審核),以確定用益物權位置。
    (三)土地所有權人及用益物權人雙方均未到場,現場亦無地上物等
          用益物權權利客體時,分割後如原地號(母號)土地面積超過
          原用益物權面積時,該用益物權得保留於分割後原地號土地,
          無須轉載;另用益物權面積超過分割後原地號土地,則就超過
          部分轉載於相鄰之新地號土地上。
    (四)依權利關係人指界勘測面積與原登記之用益物權面積不符時,
          應以登記之用益物權面積為準,協調權利關係人調整範圍。
    (五)權利關係人到場無法認定用益物權範圍者,得查調早期之航照
          、地形圖予以協助確認。
    (六)權利關係人僅部分到場,得依部分到場之權利關係人指界先測
          繪用益物權位置後,函送位置圖說徵求未到場之權利關係人同
          意於期限內認章,並敘明如有異議,請於該期限內以書面提出
          ,逾期視為無異議即逕辦用益物權轉載之登記。
    (七)因權利關係人拒不會同指界、有私權糾紛或其他原因,致其認
          定用益物權位置確有困難,且無法於短時間內查明處理者,應
          通知開發總隊以全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辦理逕為分割,後續依
          第六點辦理登記,並於用益物權登記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
          「更正中」,俟依相關規定勘測用益物權位置後,再辦理更正
          事宜。
    (八)部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誤依原設定面積全部轉載於分割後之
          各地號土地者,得查明確實後,依前開規定辦理。

九、開發總隊辦理逕為分割編列新地號時,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
    三十三條規定之順序編列分割出之地號,填載於表單後,傳真地所填
    寫分號管理簿,以避免發生地號重複;地所發現有地號重複或同時受
    理民眾申請同地號一般分割案件時,應儘速通知開發總隊。

十、開發總隊於逕為分割成果核定後,應即函送地所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並函送相關機關(單位)釐正圖籍資料及副知需地機關,其分送資料
    及份數如下:
    (一)本局:地價科(土地逕為分割登記清冊及地籍複製圖各二份)
          、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土地逕為分割登記清冊一份)、地用
          科(土地逕為分割登記清冊及地籍複製圖各一份)。
    (二)地所:複丈原圖、複丈處理結果清冊、地籍複製圖、都市計畫
          樁位坐標表及土地逕為分割登記清冊各一份。
    (三)都發局:地籍複製圖及都市計畫樁位點之記各一份。
    (四)需地機關:土地逕為分割登記清冊及地籍複製圖各一份。

十一、地所接獲逕為分割成果時,經檢查相關成果資料並核對地籍圖、登
      記資料有疑義者,應函請開發總隊查明釐清。
      逕為分割之土地有限制登記者,該限制登記應簽辦轉載於分割後各
      筆土地登記資料;另地上建物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併同辦理建物
      基地號變更登記。

十二、地所經審核無誤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列印換發書狀通知書,並
      掛號寄發通知書通知權利人辦理書狀換發事宜;辦竣地籍圖訂正後
      ,將複丈原圖歸還開發總隊辦理訂正圖籍資料。
      屬年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案逕為分割者,應同時副知本局。

十三、有撤銷或更正成果情形,開發總隊應儘速函送予地所,並通知相關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