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經本府
核定後,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私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
,公有土地(以下簡稱公地)管理機關應先函請私地所有權人辦竣他
項權利塗銷登記。若無設定他項權利者,即函請私地所有權人備妥填
寫完竣之土地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3 份、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視交
換土地之筆數填具所需之申報書:公、私有土地皆需申報)並認章後
,送至公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訂約及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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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地管理機關簽准訂約及用印完畢,將第一點所列之文件及公地土地
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函送私地所有權人,請其申報土地增值
稅及贈與稅並完納後,將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第 1、 2聯)、
土地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正本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足
印花稅票)、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所有權狀、其他依法令規定
應檢附文件及填妥並認章之土地(交換)登記申請書送至公地管理機
關(第一、二點所列之土地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
印鑑證明及土地(交換)登記申請書,皆視交換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
數增加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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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地管理機關另填具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標的
土地(交換)登記申請書簽報本府(並加會本府財政局、核定後管理
機關)辦理土地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依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核定管理機關)及用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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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地管理機關簽准辦理土地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及用印完畢,將土地所有權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2 項規定未
繕發所有權狀者,免附)及第二、三點所列文件函送土地轄區地政事
務所連件辦理土地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若交換
土地分屬不同轄區地政事務所,以先辦私地交換登記為本市所有,再
辦公地為私人所有為原則,另私地若亦分屬不同轄區地政事務所,以
筆數最多之轄區地政事務所為優先受理機關,於辦竣登記後再按筆數
多寡依序轉交他轄區地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於文內敘明業經本府核
定,並副知本府財政局、變更後管理機關暨私地所有權人,並請私地
所有權人速至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費、書狀費及核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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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以公函檢送私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
文件予原公地管理機關,並副知私地所有權人、變更後之公地管理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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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公地管理機關函請私地所有權人前來領取簽收第五點文件,以完成
點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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