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預告登記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之移轉、使其消滅、權利內
          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
          而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登記申請書,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於收
        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
        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
        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檯領取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
        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
        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件時
        提出。
  (四)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所
        收件實施要點」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
        所登記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或
        跨所登記服務。
  (五)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
        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