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網路申辦土地建物登記及測量案件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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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擴大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服務措施之運作彈性,建置網路申辦作業系統,並整合網路及臨櫃申
    辦作業,提供全程整合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程式網路申辦:指網路申請,文件掃描上傳。
    (二)非全程式網路申辦:指網路申請,紙本文件郵寄。

三、全程式網路申辦案件得由權利人或執業地政士申請,非全程式網路申
    辦案件限執業地政士申請。

四、全程式網路申辦登記案件,以下列案件為限: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
    (三)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四)住址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姓名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六)出生日期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七)統一編號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申請人採全程式網路申辦登記案件者,無須檢附權利書狀正本。申請
    人有換發權利書狀之需要者,於案件辦畢登記後,向地政事務所臨櫃
    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五、全程式網路申辦測量案件,以下列案件為限:
    (一)建物門牌勘查。
    (二)建物基地號勘查及登記。
    (三)建物滅失勘查及登記。
    (四)未登記建物申請勘測建物坐落位置。
    (五)未登記建物申請勘測建物位置及平面圖。
    (六)土地鑑界。
    (七)土地再鑑界。
    (八)土地坍沒複丈。
    (九)指界。
    申請人採全程式網路申辦測量案件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正本於排定複
    丈或勘查日期現場繳附。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網路申辦案件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網路作業系統以自然人憑證驗證申請人身分。
    (二)網路作業系統自動計算規費,申請人可於網路繳費平台完成計
          費、繳費作業及列印收據,或選擇其他繳費管道繳納。
    (三)申請人於網路完成申請後,網路作業系統自動將資料傳送受理
          申請之地政事務所轉入地政整合資訊系統辦理收件。
    (四)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列印申請資料,依土地登記規則
          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程序辦理。
    (五)案件辦畢,由地政整合資訊系統主動通知;有應發還(給)文
          件者,申請人得選擇臨櫃領件或郵寄到家之方式辦理。

七、依本要點規定之網路申請登記案件,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
    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規定選擇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為受理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