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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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路角地:位於兩條交會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臨街線與縱橫裡地
線所圍範圍內之各宗土地。但其範圍跨兩個以上街廓者,僅以第
一個街廓為限。
(二)雙面臨街地:宗地(含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前後均面臨繁
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且宗地深度未超過正街裡地線深度與背街裡
地線深度之和者。
(三)正街:路角地範圍內之宗地、雙面臨街地,以面臨路線價最高者
為正街,如路線價相等時,以面臨道路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線
價及道路寬度均相等時,以宗地臨街面之寬度最寬者為正街。
(四)袋地:裡地線以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
(五)臨街深度:臨街宗地之後面地籍線中點至臨街線之垂直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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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既成道路邊界線為臨街線,並以裡地線為
區段界線,其裡地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為準。(計算方式如圖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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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全部或部分
在裡地線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其單位地價相等(
計算方式如圖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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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單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臨街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以下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
1)
臨街深度指數表
┌─────────┬───────┐
│ 臨 街 深 度 │ 指數 (%) │
├─────────┼───────┤
│ 未達10.8公尺 │ 120.0 │
├─────────┼───────┤
│ 12.6公尺 │ 115.0 │
├─────────┼───────┤
│ 14.4公尺 │ 110.0 │
├─────────┼───────┤
│ 16.2公尺 │ 105.5 │
├─────────┼───────┤
│ 18.0公尺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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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角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面臨正、旁街之宗地,其臨街寬度均在第三點規定之裡地線以上
者,位於路角地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正街路線價依第五點之
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旁街路線價之 2成(計算方式如圖 2之 1
)。
(二)前款以外之路角地各依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另一街地
價。其加計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11公尺以內之部分,加
計另一街路線價 2.5成;超過11公尺至14公尺之部分,加計另一
街路線價 1.5成;其餘部分加計另一街路線價 1成(計算方式如
圖 2之 2)。
(三)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或其他妨
礙土地利用設施,致降低其利用價值者,應依第 1款或第 2款計
算後,減 0.5成(計算方式如圖 2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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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雙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
前後臨街之宗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先以正街裡地線劃分,各依第五點
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並就前後裡地線重疊部分,加計背街路線價之1.
2成,再全部加總除以宗地面積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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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按路線價依下列深度指數計算之(計算方式
如圖 4之 1)。但經與鄰近買賣實例相較該宗地地價較接近裡地區段
地價時,則按裡地區段地價計算。(計算方式如圖 4之 2)
袋地深度指數表
┌──────────┬───────┐
│ 距離臨街線深度 │ 指數(%) │
├──────────┼───────┤
│ 9.0公尺以下 │ 80.0 │
├──────────┼───────┤
│ 13.5公尺以下 │ 70.0 │
├──────────┼───────┤
│ 18.0公尺以下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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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裡地線以內之臨街三角形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一點臨街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頂角至底邊之
垂直距離為臨街深度,按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再以下列指
數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5之1)。
一點臨街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
│ 角 度 │指 數 (%) │
├───────┼───────┤
│ 10度以下 │ 70.0 │
├───────┼───────┤
│ 15度以下 │ 73.0 │
├───────┼───────┤
│ 30度以下 │ 76.0 │
├───────┼───────┤
│ 45度以下 │ 79.0 │
├───────┼───────┤
│ 60度以下 │ 82.0 │
├───────┼───────┤
│ 超過60度 │ 85.0 │
└───────┴───────┘
(二)一邊臨街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以頂角至臨街線之
垂直距離為臨街深度,按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以下列指數
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5之2)。
一邊臨街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
│ 角 度 │指 數 (%) │
├───────┼───────┤
│ 15度以下 │ 83.0 │
├───────┼───────┤
│ 30度以下 │ 86.0 │
├───────┼───────┤
│ 45度以下 │ 89.0 │
├───────┼───────┤
│ 60度以下 │ 92.0 │
├───────┼───────┤
│ 75度以下 │ 95.0 │
├───────┼───────┤
│ 超過75度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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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裡地線以內臨街非屬四邊形、三角形之形狀不規則土地,將土地以與
臨街線垂直方式細分為近似四邊形、三角形等形狀,依第五點至第九
點規定分別計算後,按面積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其地價。但必要時,得
繪製輔助線修正為一宗或數宗形狀近似規則之宗地,並以輔助線替代
地籍線,依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計算;再就輔助線範圍內之土地單價
,減0.5成(計算方式如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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