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劃分地價區段工作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條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
    十一條等規定辦理。

二、實施要領:
    由承辦員攜帶地籍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斟
    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
    、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
    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
    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
    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
    獨劃分地價區段。

三、劃分地價區段應準備資料:
  (一)地籍藍晒圖。
  (二)地價區段圖、航照圖。
  (三)都市計書套繪圖。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
  (五)地形圖。
  (六)比例尺。
  (七)鉛筆 (彩色筆、HB鉛筆) 。

四、準備工作:
  (一)套繪都市計書資料:將都市計畫套繪圖資料套繪於地籍圖上,既
        成公共設施用地用實線,保留地用虛線,並以文字表示。
  (二)都市計畫套繪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分別著色,以資識別:
        1.都市計畫:
         (1)道路用紅色粗線。
         (2)學校用紫色。
         (3)公園用綠色。
         (4)市場用橘紅色加綠色斜線。
         (5)污水處理用青色。
         (6)機關用地用藍色。
         (7)廣場、停車場用棕色。
         (8)兒童遊樂場等其他公共設施用黃色。
        2.使用分區:
         (1)商業區用淺紅色。
         (2)住宅區用黃色。
         (3)混合區用橘紅色。
         (4)工業區用棕色。
         (5)農業區、保護區及水岸發展區用淺綠色。
         (6)行政區用藍色(彩色著色於各區界線邊緣)
          。
         (7)禁建區用紅色(彩色著色於各區界線邊緣)
          。
  (三)地籍圖標示地形及地上建築物情形:根據地形圖,用鉛筆移繪建
        築物分布情形。
  (四)地籍圖標示地價資料:將一年來之地價調查資料及形成日期,移
        載於各該筆土地之上。

五、劃分區段之原則:
    下列情形相類似之土地應儘可能劃為同一區段:
  (一)地區之一般狀況、位置、交通、地勢等情形。
  (二)工商盛衰情形。
  (三)已否完成都市計劃及建設各項公共設施情形。
  (四)土地使用情形。
  (五)地價差異情形。
  (六)其他影響地價因素。

六、劃分區段界線之標準:
    根據前項資料先行以鉛筆試劃地價區段,完成草圖後,攜往實地踏勘
    ,依實地勘查情形分別予以修正,各地價區段界依下述情況認定,以
    紅色實線劃繪之。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逕為分割者
    ,得以紅色虛線劃繪之:
  (一)以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類別、使用管制、使用情形或道路、鐵路
        、溝渠或水圳等易辨認之自然界為區段界線。
  (二)都市計畫道路保留地兩側之地價有差異時,該道路保留地單獨劃
        分地價區段者,以道路保留地兩側界線為區段界線。
  (三)臨街土地之區段界以交叉道路(包括巷道)中心線為區段界線。
  (四)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
  (五)一般路線價區段,應以適當範圍為區段界線。
  (六)山坡地參照等高線為區段界線。
  (七)情形特殊者,得以適當之地籍線為區段界線。

七、劃分地價區段之標準與方法:
  (一)臨街區段:
        1.沿街(帶狀地帶)地價有顯然差異者,以差異之交接線為地價
          區段之區段界,原則上由十字路或丁字路中心處劃分,但街道
          過長而兩側地價有差異時,得勘酌以各該街道之巷道(或橫行
          之道路)為區分,如有特殊情形時亦得劃分為數段。
        2.劃分臨街區段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1)高樓建築改良物集中地區:高樓集中地區,無論辦公大樓或
            住宅大樓,其房屋價值及地價與一般地區迥然不同,故應單
            獨劃分地價區段。
         (2)道路寬度:道路寬度可決定建築改良物之高度,建物改良物
            高度越高,土地價值亦隨之提高。
         (3)臨街店鋪之營業性質:如一般商品之零售與高級或奢侈物品
            之零售,批發商密集之地區與戲院、飲食業、大飯店等密集
            之地段,其地價均互有差異,應斟酌實際情形分別劃分區段
            。
  (二)一般區段:
        土地之利用價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建蔽率有密切關係,故劃分
        地價段時,應參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予以區分。
       (1)商業區:
          甲、本市都市計畫指定之商業區範圍內,其「巷」「弄」亦多
              為營業使用,故凡「巷」「弄」兩側土地,如有半數以上
              以營業使用而地價相近者,應單獨劃分區段。
          乙、「巷」「弄」是否通往另一條道路,以及「巷」「弄」之
              寬狹,亦影響地價,應參酌實際情形,單獨劃分區段。
       (2)住宅區:
          甲、住宅區之交通、道路寬度、四週環境、使用面積、日照及
              居住人之身分等有差異時,應依據調查地價實例,分別劃
              分區段,惟低度利用地區,其人口密度較高者,應予適當
              劃分。
          乙、市區之住宅區,因連接商業區,公共設施較為完備,並間
              有夾雜作商業使用,劃分區段時應力求精密,以資配合。
          丙、住宅區臨十一公尺寬以上道路,且地價有顯著較高部分,
              宜單獨劃分區段。
          丁、東、西向或南、北向之巷道可接通幹道之地段,宜斟酌單
              獨劃分區段。
          己、住宅區巷道兩側土地使用相類似,地價相近者,其區段界
              應以街廓界線為準。
          庚、道路保留地兩側區段地價有差異時,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以道路保留地兩側界線為準。
       (3)工業區:
          本市為工商企業之中心,因而設置之工廠必須接近市區始能減
          低運輸成本,又地勢之高低,道路之寬狹等,均影響地價頗鉅
          ,惟工業區用地較一般商業區等用地為大,應斟酌上述原則,
          就整個工業區情形予以區分。
       (4)農業區、行水區:
          甲、農業區係以生產為目的,惟本市部分農業區已建築住宅(
              含農舍)及工廠使用、其密集地段,且地價與農業區有顯
              著差異者,得單獨劃分區段。
          乙、農產品利潤與生產種類有關,如種稻與花卉或疏菜等其收
              益顯有差異,宜分別劃分區段。
          丙、生產量之多寡與水利灌溉便利及土壤肥沃與否有密切關連
              ,在劃分區段時,應斟酌收穫量作為參考。
          丁、靠近農業區產業道路之地段,如因運輸農產品之方便使其
              收益價格提高而有差異時,應就其差異情形分別劃分區段
              。
          戊、農業區邊緣設有計畫道路時,其區段界應劃定在道路保留
              地邊線與農業區邊界線上,將道路保留地予以單獨劃分地
              價區段。
       (5)保護區:
          甲、山坡地區之土地原則上參考等高線、道路、嶺線、溪溝等
              為界加以區分。
          乙、山坡地區之區段視其交通、坡度、土壤及收益情形予以劃
              分區段。
          丙、山坡地作為建築使用,並符合劃分區投之要件者,應單獨
              劃分區段。
          丁、產業導路兩側一00-二00公尺範圍內之地價,與裡地
              地價有顯然差異者,應單獨劃分區段。
          戊、保護區邊緣設有都市計畫道路時,其保護區之區段界,應
              劃在道路保留地邊線與保護區邊界上,將道路保留地編入
              鄰接區段。

八、實地勘查後之處理:
    在地價區段圖上就實地勘查結果繪劃區段線(以紅色實線繪明),經
    確定後,繪在地籍藍晒圖上。

九、編訂地價區段號數:
    以行政區為單位,原則上將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連號編訂,以路線
    價區段為先,一般區段列後,並按各行政區內主要街道之順序編排。

十、填寫地價區段勘查表:
    每一區段填寫區段勘查表一張,填寫區別、區段號碼、都市計畫及使
    用分區、街道名稱、範圍、初擬區段地價(以鉛筆填寫)等。

十一、核定:
      地價區段勘查表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七條規定由主管科科長核定
      。

十二、複查:
      區段劃定後應派員實地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