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本規定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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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準備作業:
辦理地價調查估計,應先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
等規定,蒐集、修正並繪製有關基本圖籍及資料,並得以電子化作業
產製,其作業步驟如下:
(一)訂正地籍圖:
1.土地分割、合併、新登記及界線之變更等,於地政事務所辦竣
登記後,土地開發總隊應即依據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訂正地籍
原圖,地政事務所亦應即訂正地籍正圖。
2.地籍原圖、地籍正圖與土地登記簿三者應保持一致,如有不符
,應即查明更正。
3.地籍複製圖如有漏載、地號重複、地號錯誤等情形,應即通報
土地開發總隊或指派專人與土地開發總隊聯繫,由土地開發總
隊負責查明更正(地政事務所應協助辦理),並通知有關地政
事務所訂正相關圖籍。
(二)產製地籍複製圖:
依實地辦理劃分地價區段及宗地單位地價作業等不同之用途,分
別產製不同比例尺之地籍複製圖,以供使用。
(三)繪製地價區段圖
1.以土地所屬行政區為單位,繪製地價區段底圖,底圖以適當比
例為原則,既成街道以實線、預定道路以虛線、地價區段界線
原則以細實線繪製,並註記街路名稱、主要公共設施及明顯之
建築物(如百貨公司、戲院、大飯店、大廈等),如有新闢建
道路或公共設施及地價區段變動時,應即訂正底圖。
2.地價區段圖先行產製二套,其中一套作為地價分布圖之用,一
套作為修正次年地價區段之用,俟修正完竣後再產製三套,分
別查註地價(上次公告地價用黑色,前期公告土地現值用藍色
,本次公告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用紅色),作為評議地價及公
告、內部作業、歸檔及供民眾申請查閱地價區段圖之用。
3.地價區段圖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粘貼「臺北市XX區
地價區段圖」及「評議地價日期」字條,分別由主辦人員及各
級主管加蓋職名章,連同該次評議會議紀錄專案陳核並加蓋本
府印信,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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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價調查:
(一)法令依據:
1.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條。
2.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二)蒐集地價資料之種類:
1.買賣實例資料(主要資料)。
2.收益實例資料(輔助資料)。
3.待售或待租價格資料(參考資料)。
(三)地價相關資料蒐集及研析:
1.一般買賣價格:
(1)彙整權利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或地政士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之買賣移轉價格。
(2)根據各稅捐分處所送現值申報書副本,所載土地標示,向當
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等調
查研析。
2.公有土地標售、讓售價格:向標、讓售機關,如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北區分署)、本府財政局、本局土地開發總隊等蒐集。
3.拍賣價格: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或金融機構等蒐集。
4.金融機構標售、抵押價格:向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蒐
集。
5.蒐集報紙、書刊或電子媒體等刊登有關房地產之售價,以及各
建築公司印製之建物構造說明及房地價格表等廣告資料,加以
分析比較,以瞭解地價動態。
6.蒐集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租賃價
格。
7.蒐集各區公共設施闢建情形、不動產供需及交易分布情形,俾
作掌握地價動態之參考。
(四)調查所得之買賣(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
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
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
應不予採用:
1.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拍賣。
8.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9.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人為哄抬之交易。
12.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其他特殊交易。
(五)買賣(收益)實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
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
查估價表:
1.交易價格、租金或權利金等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2.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3.實例狀況。
(六)地價估計須採取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期間內之不動產
成交案件。房地連同買賣者,應估計建物現值後予以扣除。
(七)地價調查方法:
1.外勤工作:
(1)買賣實例調查:
A.調查用具:不同比例尺之地籍複製圖、比例尺、記錄簿、
計算機等。
B.調查成交價額形成日期及買賣交易之狀況。
C.土地移轉所在地之影響地價之個別因素:
a.土地狀況:甲.面臨道路寬度。乙.交通、地形、地勢
、方向及位置之優劣。丙.排水或灌溉之良窳。丁.使
用情形。戊.建蔽率、容積率及有無禁建限建等。己.
鄰近有無嫌惡設施或特殊設施。
b.公共設施概況:含捷運站、公共汽車站、學校、市場、
公園等。
c.鄰近土地供需情形。
d.待售或待租價格得向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建設公
司等調查或蒐集廣告出售等資料。
(2)收益實例之調查:
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2.內勤作業:
(1)蒐集參考資料:
A.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詢。
B.禁建、限建。
C.高度限制。
D.建蔽率。
E.容積率。
F.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G.其他影響地價之資料。
(2)資料之整理:
A.填寫買賣(收益)實例調查表,其編造、審核及整理詳如
後之(八)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
整理。填寫方法依內政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相關附表填
表說明」訂定之「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說明」或「收
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說明」辦理。
B.計算地價:
a.空地買賣:單價=買賣移轉總價÷移轉面積。
b.房地連同買賣:單價=(房地移轉總價-建物現值-建
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移轉面積。
c.土地農作物連同買賣:單價=(移轉總價-農作物價格
)÷移轉面積。
d.收益價格:地價=(土地年總收益-土地年總費用)÷
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八)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
價表,表內毋庸記載者,以斜線劃去或空白,並註明調查日
期及加蓋職章或調查章。
(2)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方法及格式詳內政部「地價調查估
計規則相關附表填表說明」訂定之「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
寫說明」及附錄;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方法及格式詳內
政部「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說明」及附錄。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原則每週彙整一次,送由股長
及複查人員審核,並加蓋職章(或地價調查章)註明審核日
期(或複查章)。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內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及推
估數值詳予審核;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由複查人員再行
複查無誤後送核或核定。
3.整理:
審核確實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區為單位,按
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逐年編流水
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4.地價資料之管理:已核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地
價區段圖、地價實例分布圖均應集中,並派專人管理。
(九)繪製地價分布圖
1.以行政區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圖繪製地價分布圖,
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2.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左:
(1)買賣實例之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應先調整至估價基準日(辦理
公告土地現值作業當年之九月一日)之地價。
(2)製作地價實例分布圖:將已查得並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
實例資料,用紅色查註於地價區段圖各該地價區段內,以資
明瞭地價實例分布狀況,有無均勻及是否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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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劃分地價區段
(一)法令依據:
1.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條。
2.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二)調查影響區段地價因素資料:
1.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
、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
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項。
2.調查方法:
(1)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前目資料,都市計畫如有擬
定或變更,應即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提供都市計畫公告書圖
之地籍範圍,釐正都市計畫套繪圖,或以電子化作業釐正土
地使用分區資料。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3.劃分地價區段之標準
(1)概況觀察:
A.市區土地之位置、交通、地形、地勢、水利等一般狀況。
B.工商業繁榮程度或盛衰情形。
C.已否完成都市計畫及建設各項公共設施情形。
D.土地使用型態、利用現況及改良情形。
E.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情形。
F.地價差異情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
(2)斟酌地價差異,將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似之土地劃為同
一地價區段。
4.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
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環境污染、房屋建
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並實地勘
查後,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填寫說明及格式詳「地價區段
勘查表填寫說明」及附件。
5.區段劃分之方法:
(1)可建築用地:
A.攜帶已註明有地價實例之地籍複製圖,實地勘查,原則以
地籍圖上之「段」或「小段」為單位,將前項所列各種情
形相似者,劃為同一區段。
B.以道路、溝渠或其他易於辨認之自然界線為準,以紅色實
線劃分,若無明顯之自然界線可劃分時,得以使用分區、
使用管制、使用情形或地價有差異之宗地界址為區段界線
;無法以宗地界址為區段界線者,得以紅色虛線劃設適宜
之界線為區段界線。至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逕為分割
者,因無法確定其宗地界址時,得以紅色虛線套繪其都市
計畫範圍界線為區段界線。
(2)都市計畫變更附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為開發條件之地區
,應視土地使用分區及實際使用情形,另行劃分區段,並配
合開發時程,按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及地價調查情形,合理
反映其地價動態。
(3)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或行水區)低度或限制
發展地區土地:
A.就使用情況相同與地號相連之土地先行試劃。
B.依據地形、地勢、水利、土質之優劣、生產量之差異與交
通之狀況,加以修正劃分。
C.以道路、溝渠或其他易於辨認之自然界線為準,以紅色實
線劃分,若無明顯之自然界線可劃分時,得以使用分區、
使用管制、使用情形等之不同或地價有差異之宗地界址為
區段界線;無法以宗地界址為區段界線者,得以紅色虛線
劃設適宜之界線為區段界線。至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
逕為分割者,因無法確定其宗地界址時,得以紅色虛線套
繪其都市計畫範圍界線為區段界線。
(4)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
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保護
區、農業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
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
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
段另編區段號。
(5)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6)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
下列規定辦理:
A.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
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
如下:
a.地價區段界線原則以既成道路邊界線為臨街線,並以距
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之裡地線為準。
b.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
起訖,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兩個以上之區
段。
c.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
動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B.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
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
價區段,其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
一般之宗地深度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仍以距離臨街線或
既成道路之邊界線適當深度範圍之裡地線為準,但宗地情
況特殊者,則以臨道路第一宗土地為準,如其土地過深或
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地價區段,或再增加同一
使用性質之土地為區段線。
C.一般區段(即裡地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
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般地區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7)地價區段以行政區為單位,分別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一
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順序編訂連接號碼。
(8)繪製地價區段圖:以行政區為單位,原則上將區段界線以紅
實線繪製於地籍複製圖及地價圖(區段界線情況特殊者,以
紅虛線繪製),並註明區段號碼及標明街道名稱與顯著之建
築物,至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得以不同顏色標明(商業區為紅
色,住宅區為黃色,工業區為棕色,農業區為草綠色,保護
區為綠色)。
(9)複查地價區段:由督導以上人員攜帶地籍複製圖前往實地複
查。
(10)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A.土地使用分區為影響地價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
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B.區段劃分時,作業人員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
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掌握各項影響地價因素,並依其實
際情況劃分。
C.劃分地價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
土地界址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
,宜劃為不同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D.為檢視地價區段劃分合理性,得洽請本府財政局、都市發
展局、都市更新處、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提供本市規劃中或
進行中之公有土地開發清冊、都市計畫(含土地使用分區
數值檔)、都市更新、容積移轉、聯合開發或其他重大建
設等相關資料及其開發期程,作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
段或另行劃分區段之參考。如同一區段內有上開情況者,
其開發條件、使用強度等與毗鄰土地顯不相當,且地價有
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E.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甚至河川
區或行水區土地)相較必然相差甚鉅,宜實地勘查後另劃
分地價區段。
F.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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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一)有買賣(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收益)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
日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
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二)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以臺閩地區都市地價指數中臺北市一年間(如去年十月一日至今
年九月三十日)之總指數按月平均計算其月指數,做為調整買賣
或收益實例至估價基準日(每年九月一日)之用。
(三)第一款所稱之中位數,係指土地正常買賣(收益)單價調整至估
價基準日之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
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均數為
中位數,買賣(收益)實例為一個時,以該買賣(收益)實例之
土地正常買賣(收益)單價為中位數。同一區段若同時製作買賣
實例及收益實例者,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估計仍以各買賣實例調整
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之中位數為主。
(四)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
上使用分區相同,且依前款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為基準地
價區段,按臺北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考量價格
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
選取使用分區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質類似或
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並按區段填具區段估價報告表
。
(五)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其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等法令規定辦理
。如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得依「
臺北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辦理。
(六)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地價調查估
計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但中央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七)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方
式如下:
1.區段與區段間(包括鄰接其他行政區之區段)所估計之區段地
價是否均衡、合理。
2.與新北市鄰接之區段地價,應與新北市所轄之區段地價比較,
其地價差異程度有無過於懸殊或不合理。
3.對於舉辦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重大市政建設規劃地區之區段
地價,應先與主管單位協調,於舉辦地價簡報時提出報告。
4.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為影響地價之主要參考因素,注意不同使
用分區間各區段(包括鄰接其他行政區之區段)所估計之區段
地價是否均衡、合理。
5.全市各區段地價,如有地價差異程度懸殊者,應予查明原因分
析,如有不合理者,應採用調查地價實例予以補充。
(八)標示區段地價:
於地價區段圖內以紅色查註估計所得之區段地價。
(九)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填寫說明及格式詳「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表一至表四及其附件一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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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造土地現值(地價)之區段地價評議表:
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按估價結果編造土地現值(
地價)之區段地價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後,按行政區裝訂成冊,經股
長、科長審核後,送請局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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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依評議結果並按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地價處
理」之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承辦人員須確實校對無誤後,據
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宗地地價以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元表示,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依「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
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規定計算。
(二)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各宗土地,均以該區段之區段地價為
其宗地單位地價。但一般區段之區段地價趨近於一般路線價區段
之區段地價者,並應檢討一般區段與一般路線價區段地價的均衡
性。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四)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全部或部
分在路線價區段適當範圍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
其宗地單位地價相等。
(五)宗地單位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
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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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編造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
(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
電腦作業地價處理」規定之格式列印公告土地現值表,經承辦人
員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並按區裝訂成冊,並加蓋
印信,作為公告閱覽及分送有關單位之用。
(二)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惟封面「公告土
地現值表」及「公告土地現值」等字樣應修改為「公告地價表」
及「公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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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圖、表之保管、歸檔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本作業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由本局地價科妥慎裝訂保管,
除依規定存檔外,如由承辦人員保管者,於離職時應列入移交。
(二)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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