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眉欄:
(一)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姓名及住址:按土
地登記簿、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寫。
(二)年:以該收益實例辦理估計之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之年份填寫
。
(三)編號:以區為單位分年辦理,先暫依調查日期先後順序編列,各
自依「段」、「小段」、「地號」之順序編列。
(四)地價區段號:填寫調查對象土地所屬之地價區段編號。
|
二、土地標示:按實際出租之土地填寫,如有數筆土地均出租與同一人且
作同一使用時,各欄不敷使用時,可在各格中畫一橫線,使每格分成
二行,以供填寫;其最後一行則作為各欄合計數之用。
(一)段、小段、地號、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地目、等則、面積
及計算收之面積:按土地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載(地號如遇
有子號者,則分上、下二行,上行填寫母號,下行左側劃一橫線
,右側填寫子號)。
(二)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按本府都市發展局套繪之都市計畫圖或調
查所得資料查填。
(三)計算收益之面積:按收益實例實際收益之平方公尺數填寫,如未
滿一平方公尺者,原則寫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四)位置略圖:
1.以調查之宗地為中心,並以紅色筆標示,繪製本宗土地與其鄰
近街道及主要地標之相關位置略圖,有街道(或巷道)時應註
明其名稱,如附近有顯明之公共設施或建築改良物時,並查註
其位置及名稱。
2.左上角標明實例地所屬地籍圖幅號。
|
三、建築改良物資料:
(一)建築改良物門牌: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
街路名稱及門牌號數。
(二)建號:按建築改良物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未辦理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登記者免填。
(三)建築改良物登記面積: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寫
建築改良物之登記面積。
(四)總樓層數:分別查填該建築改良物之地上層總樓層數及地下層總
樓層數,無地下層者,地下層總樓層數免填。
(五)主要構造種類: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登載或調查所得之建材於所
屬種類別之適當欄(□)內劃「ˇ」,如屬「其他」者,除以「
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建材種類。
(六)用途:依建築改良物實際使用情形於所屬用途之適當欄(□)內
劃「ˇ」,如屬「其他」者,除以「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
其使用情形。
(七)建築改良物設備:依建築改良物所具之設備於適當類別之欄(□
)內劃「ˇ」,可劃多個「ˇ」。如劃「其他」者,除以「ˇ」
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設備類別。
(八)收益樓層:
1.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該建築改良物收益之
樓層別及權利範圍。
2.其為收益之標的為建築改良物之全部或部分樓層時,於適當欄
(□)內劃「ˇ」。
(九)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等
1.「(1) 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按該建築改良物實際收益
之面積填寫。
2.「(2) 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
良物造價標準表」填寫。
3.「(3) 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減修正百分比及修正理由」:建築
改良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及建築改良物設備等特
殊者,估價人員應按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視實際情況酌予增
減修正之,並填載增加或減少百分比及修正後之建築改良物每
平方公尺單價並註記修正理由。
4.「(4)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總價格」,指以相同材料重新
建築相同構造種類之建築改良物所需費用之標準單價,乘以收
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所得之總額,其計算式如下:收益樓層
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重新建築之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或修
正之單價)×收益樓層之建築改良物面積
5.建築完成日期: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建築
改良物建築完成之日期。
6.耐用年數:依下列本市不動產價格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耐用
年數查填。
7.「(5) 經歷年數」:按實際使用年數填寫,如已超過耐用年數
,則按最高耐用年數填寫。
8.「(6) 每年折舊率」:依下列本市不動產價格評價委員會評定
之房屋折舊率填寫。
(八)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之程序原則如下:
1.「(7) 總折舊率」其計算式如下:總折舊率=建築改良物每年
折舊率×經歷年數
2.「(8)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其計算式如下:收益樓層
建築改良物折舊額=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總折舊率
3.「(9)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其計算式如下:收益樓層建
築改良物現值=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收益樓層建築
改良物折舊額
4.「(10)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房地併同出租者,計算全棟建
築改良物現值時,收益實例分為 A或(部分層數)及 B式(全
部層數)兩種計算之: A式:收益實例為部分層數者,其計算
式如下: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9)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
×總樓層數 B式:收益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計算式如下:全
棟建築改良物現值=(9) 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
|
四、「(三)農地」各欄:
(一)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包括主產物收益與副產物收期,定義及填
寫方法如下:
1.主產物:指調查對象土地上之主要農產品或畜產品之主產物名
稱,其「(11)市場躉售單價」、「(12)生產量」等資料分別按
收穫時之市價(交易價格)或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2.副產物:指調查對象土地上之主要農產品或畜產品之副產物名
稱,其「(13)市場躉售單價」、「(14)生產量」等資料分別按
收穫時之市價(交易價格)或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15)合計」指主產物收益及副產物收益之合計值,計算式如
下: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主產物市場躉售單價×生產量+副
產物市場躉售單價×生產量
4.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依上開計算式之每年通常總收益,如有
其他情形,除於「調查員意見欄」敘明外,並參考依「臺北市
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遷移)基準」訂定之「臺北市地
價調查用農作改良物單位面積標準及單價表」,估定每年通常
總收益。
(二)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1.「(16)生產資材費」;指農作改良物生產所需之各種資材費,
分為下列:
(1)種苗費:指栽培農作物、飼養牲畜禽所需之種子、種苗或幼
禽等費用,又可分為自給或他購一種,均按市價估算。
(2)飼料費:指飼養畜禽所需飼料費,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肥料費:分為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化學肥料)及其他等,
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4)農藥費:指載培農作物所需之農業費或飼養家畜禽所耗之醫
藥費及保險費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5)材料費:指農作物或畜禽生產或生長期中購入消耗品費用,
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6)農舍費(畜舍費):包括在生產上直接或間接使用之建築改
良物,含住宅、倉庫、農具舍、水泥晒場、堆肥舍等之折舊
及修理費;畜舍費則包含飼養牲畜之建築改良物及設備等之
折舊及修理費。
(7)農具費:指器具費,以生產上使用農器具之費用為限,分為
折舊費(大農具、大器具)與修理購置費(包括大農具修理
、小農具或小器具購置),均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2.「(17)雇工勞動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費、
畜工費、機工費等,分述如下:
(1)雇工費:指人工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含
苗圃、整地、作畦、施肥、播種、定植、中耕除草、灌溉排
水、病蟲防治、收穫、乾晒調製、搬運銷售及管理等,按調
查所得資料填載。
(2)畜工費:指牛犛工、牛車工等費用(不含人工費),按調查
所得資料填載。
(3)肥料費:分為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化學肥料)及其他等,
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4)農藥費:指載培農作物所需之農業費或飼養家畜禽所耗之醫
藥費及保險費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5)材料費:指農作物或畜禽生產或生長期中購人消耗品費用,
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6)農舍費(畜舍費):包括在生產上直接或間接使用之建築改
良物,含住它、倉庫、農具舍、水泥晒場、堆肥舍等之折舊
及修理費;畜舍費則包含飼養牲畜之建築改良物及設備等之
折舊及修理費。
(7)農具費:指器具費,以生產上使用農器具之費用為限,分為
折舊費(大農具、大器具)與修理購置費(包括大農具修理
、小農具或小器具購置),均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2.「(17)雇工勞動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費、
畜工費、機工費等,分述如下:
(1)雇工費:指人工費,包括自種植至出售期間之一切人工,含
苗圃、整地、作畦、施肥、播種、定植、中耕除草、權概排
水、病蟲防治、收穫、乾晒調製、搬運銷售及管理等,按調
查匠得資料填載。
(2)畜工費:指牛犛工、牛車工等費用(不含人工費),按調查
所得資料填載。
(3)機工費:指一切動力機械之代耕費,如耕耘機、動力噴霧器
之代耕費(不含人工費)費,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3.「(18)稅捐」:指田賦及水利會費等,按調查所得資料填寫。
4.「(19)利息」:指生產資料費、雇工勞動費及稅捐三者之和的
利息,其利息計算按統一農貸月利率計算,再乘以調查農作物
生長期間(月數)之半數所得之積填載,計算式如下:利息=
(生產資材費+雇工勞動費+稅捐)×農貸月利率×農作物生
長期間(月數)÷2
5.「(20)合計」:指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包括生產資材費、雇
工勞動費、稅捐及利息等,計算式如下: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生產資材費+雇工勞動費+稅捐+利息
(三)「(21)土地每年純收益」:以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減去土地每年
通常總費用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土地每年純收益=土
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四)「(22)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指同一地價分區內土地用途、面積
相同或相似之數宗土地的通常投資報酬率,得以土地每年純收益
除以土地市場行情價格所得之商數為基準;或以中央銀行公布之
最近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基準,並均得敘明理由酌予增減之。
同時將其決定理由填載於「土地收益資本化率之決定理由」欄內
。
(五)「(23)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收益
資本化率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
土地每年純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六)「(24)土地合理收益單價」:以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除以計算收
益之面積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土地合理收益單價=土
地合理收益總價格÷計算收益之面積
五、「(四)農地以外之土地」各欄:
(一)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
1.「(25)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按調查所得該土地每年通常總
收益填載。
2.「(26)土地每年通常總費用」:按調查所得該土地每年通常總
費用填載。
3.「(27)土地每年純收益」:以土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減去土地每
年通常總費用所得之數額填寫。
4.「(28)土地收益資本化率」:詳見本填寫須知四(四)。
5.「(29)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收
益資本化率所得之數額填寫。
6.「(30)土地合理收益單價」:以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除以計算
收益之面積所得之數額填寫。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
1.(31)全棟房地通常總收益:
(1)年租金:以實際支付年租金額或調查所得資料填載,如屬月
租,應換算為年租金。
(2)押租金(保證金)利息:如支付押租金(保證金)者,應填
載押租金(保證金)年息,其利率以調查當時中央銀行公布
之最近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3)其他收益:除年租金及押租金(保證金)利息收益外,如尚
有其他收益者,以實際之收益數額填載。
(4)「(31)合計」:以年租金、押租金(保證金)利息、其他收
益等三項金額加總填載,計算式如下:合計=年租金+押租
金(保證金)利息+其他收益
2.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1)稅賦:以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全年支付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金
額(不包括所得稅)填載。
(2)維護費用:包括修繕費、保險費及管理費等費用,參考下列
原則計算之,必要時得以調查、蒐集所得之費用計算。
a.修繕費:查填修繕(維護)該建築改良物每年需支付之費
用(合計約為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至百
分二)。
b.保險費:查填該建築改良物按一般情形所支付之年保險費
(通常以該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千分之三估計)。
c.管理費:查填管理人之薪資及有關費用(通常依年租金額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估計)。
(3)其他費用:指稅賦及維護費以外之費用,如租金損失額(租
金損失額,租金損失額,指承租人拒付租金或無人承租時所
遭受租金短收之損失,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等。
(4)「(32)合計」:以稅賦、維護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三項金額加
總填載,計算式如下:合計=稅賦+維護費用+其他費用
(三)「(33)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以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收益減去
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費用之數額填載,計算式如下:全棟房地每
年純收益=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收益-全棟房地每年通常總費用
(四)「(34)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收益樓層為部分層數者,以收益
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乘以總樓層數填載;收益實例為全部層數者
,則以收益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填載。
(五)「(35)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指同一地價分區內建築改良
物構造種類、用途、面積相同或相似之數宗建築改良物的通常投
資報酬率,得以建築改良物當年市場行情純收益除以建築改良物
重建價格(或分離出之建築改良物交易價格)所得之商數為基準
,並得敘明理由酌予增減之。同時將其決定理由填載於「建築改
良物收益資本化率之決定理由」欄內。
(六)「(36)全棟建築改良物每年純收益」:以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乘
以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填載,計算式如下:全棟建築改良物
每年純收益=以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
(七)「(37)土地每年純收益」:以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減去全棟建築
改良物每年純收益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土地每年純收
益=全棟房地每年純收益-全棟建築改良物每年純收益
(八)「(38)土地收益資本化率」:詳見本填寫須知四(四)。
(九)「(23)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收益
資本化率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
土地每年純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十)「(24)土地合理政益單價」:以土地合理收益總價格除以計算收
益之面積所得之數額填寫,計算式如下:土地合理收益單價=土
地合理收益總價格
六、本表應填寫調查日期,並由承辦員、複查人員及股長分別核章,以示
負責,並由科長核定之。
┌───────────────────────┐
│ 臺 北 市 房 屋 折 舊 率 及 耐 用 年 數 表 │
├──────┬───┬──┬───┬─────┤
│ │每年折│耐用│殘 餘│備 註│
│房屋構造種類│ │ │價 值│ │
│ │舊 率│年數│比 例│ │
├──────┼───┼──┼───┼─────┤
│鋼骨混凝土造│ │ │ │1.(現值總│
│包括鋼骨鋼筋│1 % │ 60 │40% │ 額-殘餘│
│混凝土造 │ │ │ │ 價值) │
├──────┼───┼──┼───┼─────┤
│鋼筋混凝土造│ │ │ │ 現值總額│
│及預鑄混凝土│1 % │ 60 │40% │ 耐用年數│
│造 │ │ │ │÷────│
├──────┼───┼──┼───┼─────┤
│加 強 磚 造│1.2% │ 52 │37.6%│=每年折舊│
├──────┼───┼──┼───┼─────┤
│鋼 鐵 造│1.2% │ 52 │37.6%│ │
├──────┼───┼──┼───┼─────┤
│磚 造│1.4% │ 46 │35.6%│ │
├──────┼───┼──┼───┼─────┤
│石 造│1.4% │ 46 │35.6%│ │
├──────┼───┼──┼───┼─────┤
│木造(雜木除│ 2% │ 35 │30% │ │
│外) │ │ │ │ │
├──────┼───┼──┼───┼─────┤
│木造(雜木)│ 2.5%│ 30 │25% │ │
├──────┼───┼──┼───┼─────┤
│土 磚 造│ 5 %│ 18 │10% │ │
├──────┼───┼──┼───┼─────┤
│竹 造│ 8 %│ 11 │12% │ │
└──────┴───┴──┴───┴─────┘
[附件: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請參閱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地政類地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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