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特
訂定本基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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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內政部訂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土地徵收補償市
價查估用)」所定之最大影響範圍內,就高級住宅用地、中級住宅用
地、普通住宅用地、村里鄰住宅用地、高度商業用地、中度商業用地
、普通商業用地、村里鄰商業用地、大規模工業用地、中小規模工業
用地、農業用地、其他用地等十二類用地,據以訂定優劣等級之細部
調整級距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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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域及個別因素考量之細項如有雷同者,若能確認該細項已完全於個
別因素反應調整,則不需再考慮區域因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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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細項等級或價格調整率之決定,按本基準明細表標準查填,如因情
況特殊等原因,得於備註欄敘明理由後酌予調整,惟仍應於內政部訂
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規定之最大影響範圍內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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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細項設施之填寫原則及量測標準如下:
(一)同一細項有多個設施存在,以對當地地價影響最大者填寫,且同
一徵收範圍之填寫基礎需一致。
(二)量測標準視該細項影響地價情形,決定採路線距離或直線距離,
且同一徵收案各宗地之各細項比較基準應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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