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市地重劃工程查核督導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使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均
    能確實按照合約及圖說之規範標準施工,並發掘缺失或施工障礙,適
    時督導改進以掌握工程進度並確保工程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重劃大隊),於辦理市地重劃區工程(
    以下簡稱重劃工程)各階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時限及應備之有關資料陳報本處核備(備查)或向有關單位報備。

三、辦理重劃工程報備資料及時限如左:
  (一)重劃工程踏勘部份:於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條辦理重劃地區
        範圍初勘及複勘時一併辦理。
  (二)地質鑽探試驗:鑽探試驗完成紀錄或報告後應於七日內檢具該項
        成果本處備查。
  (三)工程設計:
        1.自行設計時應於作業五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報本處備查。其屬委
          託設計規劃者並應於簽訂合約後七日內檢具合約副本報本處備
          查。其實施計畫格式由本處訂定之。
        2.設計完成或委託設計規劃審查完竣後,應次五日內檢具設計圖
          說、數量計算表、單價分析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副本或影本報本
          處備查,其屬委託設計規劃者,並應附具審查結果紀錄。
  (四)工程發包:
        1.工程發包依機關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除
          依規定報請核定底價外,應於開標七日前檢具招標公告影本或
          副本及刊登報紙廣告、標單、圖說、施工預算書、施工說明書
          等有關文件報本處備查,並利訪價。
        2.工程發包決標後(議價或比價於奉核定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簽
          訂工程合約,並於簽約後十日內檢具合約書副本(含合約保證
          書、印鑑卡、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招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標單、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圖說及其他有關
          附件等)報本處備查。
  (五)工程施工:
        1.開工後七日內檢具開工報告報本處及有關機關備查。
        2.開工後十五日內檢具工程預定進度表報本處核備。
        3.按核備之工程預定進度計算撥款基期報本處核備,作為申撥款
          項依據並應於須支付款前一個月申請撥款。惟第一次申請撥款
          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報核前,按初估進度提出申請(如附件三
          )
        4.遇有特殊工程施工時,如炸藥開炸等須規定於施工前先報有關
          機關核備者,應副知本處備查,完工後亦可。
        5.施工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填具監工月報表於每月七日前說明完
          成數量(含位置、結構體名稱)及進度報本處備查。同時每逢
          季末月(3.6.9.12月)七日前檢具進度及己辦工程估驗計價等
          資料影本或副本報本處備查。
  (六)工程變更設計:
        工程施工中,應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若為美觀或屬原定工程範
        圍以外所增加工程請求變更設計者均不予核准,但因安全顧慮、
        地形變更、地質情況、地下物與設計案有變動須變更設計者,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1.工務所或監工,應據實申述變更設計理由經費及辦法簽報重劃
          大隊首長核定。但在核定之前應先查明確實原因,究係調查規
          劃或設計人與審查人以及施工錯誤或有不可避免之因素,如係
          因調查規劃或設計與審核人以及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應追
          究有關人員責任,否則審定人員應負責任。
        2.工程變更設計經重劃大隊核定後,應以書面報請有關機關辦理
          會勘(遇情況緊急時,得以電話通知)並製作會勘紀錄,依規
          定處理,非經會勘認定不得先行施工,但情況緊急或必須配合
          其他需要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得補辦會勘。辦理工程變更
          設計會勘時,該書面資料應包括:
         (1)變更設計草圖(足以顯示變更前後不同之處)。
         (2)會勘申請表含變更項目、變更設計內容、原因及說明概略增
            減金額、經費來源等。
        3.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確定後,應
          繪製變更設計圖,填列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
          細表,陳報本處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實施。其變更設
          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二成以上之變更設計(以下簡稱為
          重大變更設計),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列舉具體理由及
          主要內容簽報市長核准後再徵審計機關同意。變更設計增減金
          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一成以上而未達二成之變更設計,應按月檢
          附報告表(如附件二)彙列具體變更設計理由及內容除報市長
          察閱。
        4.未達一定金額之營繕工程,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確定後,應
          繪製變更設計圖填列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
          表陳報本處核定實施。但變更設計僅追加減工程數量,其增減
          價款累計未達原合約總價二成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核計結果原
          列預算尚足勻支,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准予報備方式辦理
          ,免附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二成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核計結
          果原列預算尚足勻支,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准予報備方式
          辦理,免附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如累
          計超過原合約總價二成以上或合約以總價決算工程,均應編製
          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陳報本處核定。
          上述變更設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二成以上,成為重大變
          更設計者,應按月檢附報告表(如附件二)彙列具體變更設計
          理由及內容陳報市長察閱。
        5.工程變更設計應在工程總進度百分之七十以前辦理,並在竣工
          前分別陳報審監機關核備,重大或對設計有原則性變更之變更
          設計應由設計單位辦理。
        6.工程已施工部分,因變更設計必須拆除者,應辦理會勘拍照存
          證,在本處核准前,不得逕行拆除,其計價方式,依第9.點規
          定辦理。
        7.營繕工程費總額未達一定金額,經變更後增至一定金額者,應
          將變更設計後修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表及原合約副本
          等報請審計機關核備。並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8.營繕工程費,總額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而變更設計後增
          至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將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
          、變更設計詳細表及原合約副本等,報請本處核備,有關新增
          單價之議訂以及驗收等程序,亦應報請本處派員監辦。
        9.變更設計項目之議價依左列規定辦理:
         (1)增減金額由重大隊與承商依照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
            為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經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重劃大隊變
            更設計變更計畫承商須廢棄已完成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
            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由甲方核實驗收後,依照合約所訂單
            價或比照訂約時之料價計給之,其不使用之材料另依有關規
            定處理。
         (2)變更設計如有新增項目,其增減價款在合約金額一成以上或
            達到一定金額者,由重劃大隊與原承商議價,並報請審監機
            關監辦。
         (3)變更設計如有新增項目,其增減價款未達合約金額一成或一
            定金額者,報本處核備後由重劃大隊與原承商議價,並依規
            定將議價結果陳報本處備查。
         (4)新增單價議定書,經核准後應為原合約之附件,並送審監機
            關備查。
       10.變更設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行施工:
         (1)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如遇地震、暴風、洪水、水災等不可
            抗力之事由或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上
            級交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變更,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
            除隨時通知審監機關外,應於三日內將變更設計原則向審監
            機關報備,並於卅日內簽報市長核定後,送審計機關查核。
         (2)前款以外之工程變更設計:
            如遇地震、暴風、洪水、火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施工危
            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上級交辦限期完成工程必
            須變更或配合其他管線拆遷等工程,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
            。
            經會勘共同認定非先行施工不能應急者。
       11.變更設計後,增減之工期應照合約約定核後,報審監機關核備
          ,並併入全部工程工期一併辦理。
  (七)停工及復工:工程施工中,如因故停工應於七日內列舉事實及理
        由,分別報請有關機關備查;其復工後亦應依上開期限內分別報
        請有關機關備查。
  (八)工程竣工後重劃大隊應於七天內將竣工報告報請有關機關核備。

附件一                            局
          台北市政府                營繕工程重大變更設計申請表
                                  處
┌──────────┬────────────────────
│  工 期 工 程 機 關 │
├──────────┼────────────────────
│  工   程   名   稱 │
├──────────┼────────────────────
│  預   算   年   度 │
├──────────┼────────────────────
│  預   算   金   額 │
├──────────┼────────────────────
│  發 包 訂 約 總 價 │
├──────────┼────────────────────
│   現在已施工進度   │
├──────────┼────────────────────
│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
│ 原 因 內 容 及 具  │
│ 體      理     由  │
├──────────┼────────────────────
│   合  勘  結  果   │
│                    │
├─┬──┬─────┼──┬────────┬────────
│  │    │項      目│    │  原   合   約  │  變 更 設 計 後
│  │    │          │單位├──┬──┬──┼──┬──┬──
│變│重項│名      稱│    │單價│數量│總價│單價│數量│總價
│  │大項├─────┼──┼──┼──┼──┼──┼──┼──
│  │工目│          │    │    │    │    │    │    │
│  │程變├─────┼──┼──┼──┼──┼──┼──┼──
│  │單更│          │    │    │    │    │    │    │
│  │    ├─────┼──┼──┼──┼──┼──┼──┼──
│  │    │          │    │    │    │    │    │    │
│更├──┼─────┼──┴──┴─┬┴──┴──┼──┴──
│  │    │項      目│ 合約總工程費 │ 外加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
│  │工  ├─────┼───────┼──────┼─────
│  │    │原  合  約│              │            │
│  │程  ├─────┼───────┼──────┼─────
│  │    │以前已奉准│              │            │
│  │總  │變更設計增│              │            │
│要│    │減金額    │              │            │
│  │價  ├─────┼───────┼──────┼─────
│  │    │本次變更設│              │            │
│  │變  │計增減金額│              │            │
│  │    ├─────┼───────┼──────┼─────
│  │更  │變  更  後│              │            │
│  │    │總      價│              │            │
│項├──┴─────┼───────┼──────┼─────
│  │工            期│原  訂  工  期│            │擬改變工期
├─┴────────┼───────┴──────┴─────
│增 加 工 程 費 財 源│
└──────────┴────────────────────
───────┬────────┐填表說明:
              │ 市  長  核  定 │一  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建
───────┼────────┤    工程原工驗收作業程序規定第
              │                │    八點應報府或審計處核定之重
───────┤                │    大變更設計使用本表填報經市
              │                │    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                │
              │                │二  因變更設計致原預算不敷而必
───────┤                │    須增加預算者。另依預算程序
              │                │    辦理。
───────┼────────┤
              │  秘   書   長  │三  檢附有關關稅。
───────┼────────┤
              │                │
              │                │
              │                │
───────┤                │
              ├────────┤
              │ 副  秘  書  長 │
┬────┬─┼────────┤
│        │  │                │
┤增減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上級機關審核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機  關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局
          台北市政府                營繕工程變更設計報告表
                                  處
┌──────────┬────────────────────
│  工 期 工 程 機 關 │
├──────────┼────────────────────
│  工   程   名   稱 │
├──────────┼────────────────────
│  預   算   年   度 │
├──────────┼────────────────────
│  預   算   金   額 │
├──────────┼────────────────────
│  發 包 訂 約 總 價 │
├──────────┼────────────────────
│   現在已施工進度   │
├──────────┼────────────────────
│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
│ 原 因 內 容 及 具  │
│ 體      理     由  │
├──────────┼────────────────────
│   合  勘  結  果   │
│                    │
├─┬──┬─────┼──┬────────┬────────
│  │    │項      目│    │  原   合   約  │  變 更 設 計 後
│  │    │          │單位├──┬──┬──┼──┬──┬──
│變│工項│名      稱│    │單價│數量│總價│單價│數量│總價
│  │程目├─────┼──┼──┼──┼──┼──┼──┼──
│  │單變│          │    │    │    │    │    │    │
│  │價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
│  │    │項      目│ 合約總工程費 │ 外加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
│  │工  ├─────┼───────┼──────┼─────
│  │    │原  合  約│              │            │
│  │程  ├─────┼───────┼──────┼─────
│  │    │以前已奉准│              │            │
│  │總  │變更設計增│              │            │
│要│    │減金額    │              │            │
│  │價  ├─────┼───────┼──────┼─────
│  │    │本次變更設│              │            │
│  │變  │計增減金額│              │            │
│  │    ├─────┼───────┼──────┼─────
│  │更  │變  更  後│              │            │
│  │    │總      價│              │            │
│項├──┴─────┼───────┼──────┼─────
│  │工            期│原  訂  工  期│            │擬改變工期
├─┴────────┼───────┴──────┴─────
│增 加 工 程 費 財 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合   約  │ 變 更 設 計 後 │
┤增減金額│%│單位├──┬──┬──┼──┬──┬──┤增減金
│        │  │    │單價│數量│總價│單價│數量│總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合約總工程費 │ 外加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訂  工  期│            │擬改變工期  │
─┴───┴─┼───────┴──────┴──────┴──
              │
───────┴────────────────────────
───┬────────┐
      │ 市  長  察  閱 │
───┼────────┤
      │                │
───┤                │
      │                │
───┤                │
      │                │
───┤                │
      │                │
───┼────────┤
      │  秘   書   長  │
───┼────────┤
      │                │
      │                │
      │                │
───┤                │
      ├────────┤
      │ 副  秘  書  長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計│%│  上級主管機關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機  關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  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八點按
          月彙列報請市長察閱之變更設計案件,使用本表式。
      二  因變更設計改原預算不敷而必須增加預算者,另依預算程序辦
          理。

四、材料檢驗:依左列營繕工程材料檢驗下限表規定辦理。
┌────────┬──┬──────────────────┐
│工程材料檢驗項目│單位│  材    料    檢    驗    下    限  │
├────────┼──┼──────────────────┤
│ (一) 預鑄溝蓋板│ 塊 │1.水溝總長度未達一00M者免赴製造廠│
│      S1S2    │    │  檢驗。                            │
│                │    │2.免驗部分需由承商及製造廠商開具品質│
│                │    │  保證書 (保固) 及自行檢驗紀錄表並出│
│                │    │  具工廠登記證影本。                │
├────────┼──┼──────────────────┤
│ (二) 預鑄水泥管│ 支 │1.免檢驗規定:                      │
│                │    │  (1) 管徑未超過六0公分 (含) 且未滿│
│                │    │      二0支及管徑超過六0公分且未滿│
│                │    │      十支者,均免赴製造廠檢驗。    │
│                │    │  (2) 免驗部份需由承商及製造廠商開具│
│                │    │      品質保證書 (保固) 及自行檢驗紀│
│                │    │      錄表。                        │
│                │    │2.除上述情況外,維持目前執行之檢驗辦│
│                │    │  法。                              │
│                │    │3.衛工管依衛工處標準檢驗。          │
│                │    │4.混凝土管所用擠壓式填縫帶及橡膠圈,│
│                │    │  其混凝土管數量未滿一00支者 (單項│
│                │    │  ) 免赴製造廠檢驗。                │
├────────┼──┼──────────────────┤
│(三) 鋼筋       │ 噸 │1.未達 3噸者除工地工程司認為必要外,│
│                │    │  免檢驗。                          │
│                │    │2. 3噸以上者應作機械性質試驗。      │
│                │    │3.免檢驗之鋼筋承商須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                │    │  。                                │
│                │    │4.施工時重劃大隊及本處於必要時辦理採│
│                │    │  樣送驗。                          │
├────────┼──┼──────────────────┤
│(四) 混凝土     │m3 │1.免檢驗規定                        │
│                │    │  (1) 未達 50m3者免送驗。          │
│                │    │  (2) 重劃大隊及本處必要時得予抽驗。│
│                │    │2. 50m3以上者依現行規定辦理。      │
├────────┼──┼──────────────────┤
│(五) 人行道紅磚 │ 塊 │1.免檢驗規定                        │
│     或舖面層   │    │  (1) 人行道總面積未達350m3者免送驗│
│                │    │      。                            │
│                │    │  (2) 重劃大隊及本處必要時得予抽驗。│
│                │    │2.人行道總面積350m3以上者依現行規定│
│                │    │  辦理檢驗。                        │
├────────┼──┼──────────────────┤
│(六) 級配碎石料 │m3 │1.未達300m3者免送驗,惟視需要得抽驗│
│                │    │  。                                │
│                │    │2.進料時需附材料篩分析報告。        │
├────────┼──┼──────────────────┤
│(七) PVC 止水帶 │ M │1.未達 100M者免送驗,惟需檢附相關證│
│                │    │  明文件送工務所核可後使用。        │
│                │    │2.防洪牆、地下道、地下室及合給特別註│
│                │    │  明者,不論數量多寡均送驗。        │
├────────┼──┼──────────────────┤
│(八) PVC 管     │ M │數量未達 200M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正│
│                │    │字標記證明即可使用。                │
├────────┼──┼──────────────────┤
│(九) 鑄鐵管件   │ 件 │單項材料總價未達十八萬元者免送驗惟需│
│                │    │檢附:                              │
│                │    │1.下字標記產品證明或產品評定為一級廠│
│                │    │  之證明。                          │
│                │    │2.檢驗局一年內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
├────────┼──┼──────────────────┤
│(十)   人造橡膠 │    │1.單項材料總價未達十八萬元者,由重劃│
│       支承墊   │    │  大隊自行送驗。                    │
│                │    │2.十八萬元以上者維持現況。          │
├────────┼──┼──────────────────┤
│(十一) 工地密度 │m3 │1.未達500m3者免檢驗。              │
│                │    │2.重劃大隊及本處得視需要抽驗。      │
├────────┼──┼──────────────────┤
│(十二) 瀝青混凝 │m3 │未達500m3之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量免檢│
│       土       │    │驗。                                │
├────────┼──┼──────────────────┤
│(十三) 管線附掛 │    │單項總價未達六萬元者免檢驗。        │
│       不銹鋼零 │    │                                    │
│       件       │    │                                    │
├─┬──────┴──┴──────────────────┤
│備│ (一) 其他未條列之工程材料檢驗均維持目前執行現況。      │
│  │ (二) 本案內所稱金額係指工程合約內詳細表所列總價 (包括施│
│  │      工費) 。                                          │
│  │ (三) 工程結算時,如其材料增加部份之使用數量,未超過該檢│
│  │      驗數量之 5% (含) 者免再檢驗。                    │
│  │ (四) 本下限表若與施工說明書不一致時,以工地工程司之認定│
│註│      為準。                                            │
└─┴────────────────────────────┘

五、本處依權責辦理督導重劃工程依左列各款處理:
  (一)工程督導要項:(行政管理)
        1.施工進度是否符合預定進度,各類監工資料、表報是否確實紀
          錄。
        2.施工方法是否允當。
        3.工程品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與契約規定。
        4.材料試驗與工程檢驗是否已按規定辦理,必要時應抽樣複驗。
        5.預鑄材料已經檢驗合格加蓋戳記運抵工地者,有否因搬運而致
          損壞。
        6.供給材料如鋼筋、水泥等之儲存,管理使用是否妥善。
        7.施工佈置、工地安全措施、工地環境整理及對原有公共設施或
          鄰近建物之維護是否允當。
        8.對當地交通與排水等臨時必要措施有否按規定辦理。
        9.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是否稱職。
       10.有無重大施工困難或配合工作未克配合情事。
       11.其他施工有關事項。
  (二)工程查驗要項:(技術性管理)
        1.構造物之斷面尺寸、鋼筋之筋徑、間距排紮是否與設計圖相符
          。
        2.模板之材料規格尺寸、支撐是否與圖說相符。
        3.各項基樁之規格尺寸及施工方法是否與圖說相符。
        4.工程防護設施是否與圖說相符。
        5.填方之壓實方法與密度、路基、路面材料之尺寸規格與密度是
          否與圖說相符,施工方法是否允當。
        6.混凝土之澆築方法與品質是否與圖說相符。
        7.查驗工作如須試驗或取試樣試體者,工程單位應員攜帶所需儀
          器設備支援並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8.其他有關工程品質鑑定事項。
        9.工程施工中所支付的工程估驗款是否與實際工地進度相符。

六、實施查核方式:
  (一)稽核小組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邀同小組委員以不定期方式赴各重劃
        區工地實施查核督導。
  (二)本處督導科依主管權責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各工程施工地點
        督導與查驗,以掌握施工狀況適時臨督改善及協助解決並利工進
        。

七、督導查驗結果之處理:
    督導查驗人員發現有須改正改善事項除面告工程司(或主辦單位)先
    行督促承包商(或承辦人)辦理以收實效外應填具報告單(如附件四
    查核督導情形表)或專案提報稽核小組討論,於簽報處長批示後,交
    由本處督導科(第五科)依程序處理,並函告重劃大隊長期改善或改
    正。

八、工程施工期間於重要施工時段應加強重點督導查驗,其實施時期及重
    點如左,惟實施項目視實際辦理之工程需要而定。
  (一)整正工程:
        1.督導時刻:
         (1)挖填方剛開始。
         (2)工程施工中。
         (3)全部工程即將完成或完成時。
        2.督導時刻:
         (1)地上物清除程度。
         (2)回填材料與方法。
         (3)高程之配合、順暢度、壓密與試驗所得成果。
  (二)道路工程:
        1.督導時期:
         (1)路基及級配層回填及滾壓時。
         (2)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施設時。
        2.督導重點:
         (1)回填材料與滾壓的施設。
         (2)瀝青混凝土材料溫度、成分、道路平坦度、順暢曲度等。
  (三)護坡工程:
        1.督導時期:
         (1)蛇籠安置時。
         (2)面積較大或高度較高的漿砌卵石護岸(或駁坎或三明治護岸
            )施工時。
         (3)擋土牆巨積混凝土的澆築,巨積結構工程(如條框式擋土牆
            、混凝土磚牆等)之施設。
        2.督導重點:
         (1)蛇籠之紮實牢固與穩定。
         (2)地質材料透水性影響排水情況及護坡穩定程度。
         (3)結構體的強度與穩定。
  (四)排水工程:
        1.督導時期:
         (1)鋼筋混凝土管埋設:數量較多或較大管徑埋設時。
         (2)排水箱涵巨積混凝土之澆築。
         (3)施工難度較高的結構體施工時。
        2.督導重點:
         (1)接頭、坡度、方向之設置。
         (2)模板、鋼筋、混凝土之品質。
         (3)人員、結構安全性及施工方法、品質。
  (五)橋樑工程:
        1.督導時期:
         (1)巨積混凝土之澆築。
         (2)預力樑之澆築與施工。
        2.督導重點:
         (1)混凝土、鋼筋、模板的品質的施工順序。
         (2)預力樑之品質(鋼腱、預力撓度、強度、養護、吊放、安置
            等)。
  (六)其他土木工程:視實際需要訂定督導時期及督導重點。

九、為重劃工程開工後品質及進度的整體管理,請重劃大隊檢具相關資料
    報處備查。
  (一)每一次市議會議程開始前十天請重劃大隊作一次業務總檢討。
  (二)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十天,作一次「重劃工程進度預算執行成
        效的通盤檢討」。

十、對於辦竣土地重劃地區,應由本處督導科綜合查核督導結果研擬獎懲
    意見並提稽核小組討論決議後送人事室供作獎懲之依據。

十一、稽核小組所需交通,外勤、誤餐費由本處相關預算科目支應,不足
      時,得由督導考核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十二、本注意事項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