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使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均
能確實按照合約及圖說之規範標準施工,並發掘缺失或施工障礙,適
時督導改進以掌握工程進度並確保工程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重劃大隊),於辦理市地重劃區工程(
以下簡稱重劃工程)各階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時限及應備之有關資料陳報本處核備(備查)或向有關單位報備。
|
三、辦理重劃工程報備資料及時限如左:
(一)重劃工程踏勘部份:於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條辦理重劃地區
範圍初勘及複勘時一併辦理。
(二)地質鑽探試驗:鑽探試驗完成紀錄或報告後應於七日內檢具該項
成果本處備查。
(三)工程設計:
1.自行設計時應於作業五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報本處備查。其屬委
託設計規劃者並應於簽訂合約後七日內檢具合約副本報本處備
查。其實施計畫格式由本處訂定之。
2.設計完成或委託設計規劃審查完竣後,應次五日內檢具設計圖
說、數量計算表、單價分析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副本或影本報本
處備查,其屬委託設計規劃者,並應附具審查結果紀錄。
(四)工程發包:
1.工程發包依機關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除
依規定報請核定底價外,應於開標七日前檢具招標公告影本或
副本及刊登報紙廣告、標單、圖說、施工預算書、施工說明書
等有關文件報本處備查,並利訪價。
2.工程發包決標後(議價或比價於奉核定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簽
訂工程合約,並於簽約後十日內檢具合約書副本(含合約保證
書、印鑑卡、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招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標單、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圖說及其他有關
附件等)報本處備查。
(五)工程施工:
1.開工後七日內檢具開工報告報本處及有關機關備查。
2.開工後十五日內檢具工程預定進度表報本處核備。
3.按核備之工程預定進度計算撥款基期報本處核備,作為申撥款
項依據並應於須支付款前一個月申請撥款。惟第一次申請撥款
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報核前,按初估進度提出申請(如附件三
)
4.遇有特殊工程施工時,如炸藥開炸等須規定於施工前先報有關
機關核備者,應副知本處備查,完工後亦可。
5.施工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填具監工月報表於每月七日前說明完
成數量(含位置、結構體名稱)及進度報本處備查。同時每逢
季末月(3.6.9.12月)七日前檢具進度及己辦工程估驗計價等
資料影本或副本報本處備查。
(六)工程變更設計:
工程施工中,應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若為美觀或屬原定工程範
圍以外所增加工程請求變更設計者均不予核准,但因安全顧慮、
地形變更、地質情況、地下物與設計案有變動須變更設計者,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1.工務所或監工,應據實申述變更設計理由經費及辦法簽報重劃
大隊首長核定。但在核定之前應先查明確實原因,究係調查規
劃或設計人與審查人以及施工錯誤或有不可避免之因素,如係
因調查規劃或設計與審核人以及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應追
究有關人員責任,否則審定人員應負責任。
2.工程變更設計經重劃大隊核定後,應以書面報請有關機關辦理
會勘(遇情況緊急時,得以電話通知)並製作會勘紀錄,依規
定處理,非經會勘認定不得先行施工,但情況緊急或必須配合
其他需要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得補辦會勘。辦理工程變更
設計會勘時,該書面資料應包括:
(1)變更設計草圖(足以顯示變更前後不同之處)。
(2)會勘申請表含變更項目、變更設計內容、原因及說明概略增
減金額、經費來源等。
3.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確定後,應
繪製變更設計圖,填列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
細表,陳報本處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實施。其變更設
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二成以上之變更設計(以下簡稱為
重大變更設計),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列舉具體理由及
主要內容簽報市長核准後再徵審計機關同意。變更設計增減金
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一成以上而未達二成之變更設計,應按月檢
附報告表(如附件二)彙列具體變更設計理由及內容除報市長
察閱。
4.未達一定金額之營繕工程,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確定後,應
繪製變更設計圖填列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
表陳報本處核定實施。但變更設計僅追加減工程數量,其增減
價款累計未達原合約總價二成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核計結果原
列預算尚足勻支,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准予報備方式辦理
,免附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二成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核計結
果原列預算尚足勻支,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准予報備方式
辦理,免附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如累
計超過原合約總價二成以上或合約以總價決算工程,均應編製
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陳報本處核定。
上述變更設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二成以上,成為重大變
更設計者,應按月檢附報告表(如附件二)彙列具體變更設計
理由及內容陳報市長察閱。
5.工程變更設計應在工程總進度百分之七十以前辦理,並在竣工
前分別陳報審監機關核備,重大或對設計有原則性變更之變更
設計應由設計單位辦理。
6.工程已施工部分,因變更設計必須拆除者,應辦理會勘拍照存
證,在本處核准前,不得逕行拆除,其計價方式,依第9.點規
定辦理。
7.營繕工程費總額未達一定金額,經變更後增至一定金額者,應
將變更設計後修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表及原合約副本
等報請審計機關核備。並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8.營繕工程費,總額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而變更設計後增
至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將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
、變更設計詳細表及原合約副本等,報請本處核備,有關新增
單價之議訂以及驗收等程序,亦應報請本處派員監辦。
9.變更設計項目之議價依左列規定辦理:
(1)增減金額由重大隊與承商依照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
為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經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重劃大隊變
更設計變更計畫承商須廢棄已完成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
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由甲方核實驗收後,依照合約所訂單
價或比照訂約時之料價計給之,其不使用之材料另依有關規
定處理。
(2)變更設計如有新增項目,其增減價款在合約金額一成以上或
達到一定金額者,由重劃大隊與原承商議價,並報請審監機
關監辦。
(3)變更設計如有新增項目,其增減價款未達合約金額一成或一
定金額者,報本處核備後由重劃大隊與原承商議價,並依規
定將議價結果陳報本處備查。
(4)新增單價議定書,經核准後應為原合約之附件,並送審監機
關備查。
10.變更設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行施工:
(1)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如遇地震、暴風、洪水、水災等不可
抗力之事由或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上
級交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變更,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
除隨時通知審監機關外,應於三日內將變更設計原則向審監
機關報備,並於卅日內簽報市長核定後,送審計機關查核。
(2)前款以外之工程變更設計:
如遇地震、暴風、洪水、火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施工危
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上級交辦限期完成工程必
須變更或配合其他管線拆遷等工程,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
。
經會勘共同認定非先行施工不能應急者。
11.變更設計後,增減之工期應照合約約定核後,報審監機關核備
,並併入全部工程工期一併辦理。
(七)停工及復工:工程施工中,如因故停工應於七日內列舉事實及理
由,分別報請有關機關備查;其復工後亦應依上開期限內分別報
請有關機關備查。
(八)工程竣工後重劃大隊應於七天內將竣工報告報請有關機關核備。
附件一 局
台北市政府 營繕工程重大變更設計申請表
處
┌──────────┬────────────────────
│ 工 期 工 程 機 關 │
├──────────┼────────────────────
│ 工 程 名 稱 │
├──────────┼────────────────────
│ 預 算 年 度 │
├──────────┼────────────────────
│ 預 算 金 額 │
├──────────┼────────────────────
│ 發 包 訂 約 總 價 │
├──────────┼────────────────────
│ 現在已施工進度 │
├──────────┼────────────────────
│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
│ 原 因 內 容 及 具 │
│ 體 理 由 │
├──────────┼────────────────────
│ 合 勘 結 果 │
│ │
├─┬──┬─────┼──┬────────┬────────
│ │ │項 目│ │ 原 合 約 │ 變 更 設 計 後
│ │ │ │單位├──┬──┬──┼──┬──┬──
│變│重項│名 稱│ │單價│數量│總價│單價│數量│總價
│ │大項├─────┼──┼──┼──┼──┼──┼──┼──
│ │工目│ │ │ │ │ │ │ │
│ │程變├─────┼──┼──┼──┼──┼──┼──┼──
│ │單更│ │ │ │ │ │ │ │
│ │ ├─────┼──┼──┼──┼──┼──┼──┼──
│ │ │ │ │ │ │ │ │ │
│更├──┼─────┼──┴──┴─┬┴──┴──┼──┴──
│ │ │項 目│ 合約總工程費 │ 外加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
│ │工 ├─────┼───────┼──────┼─────
│ │ │原 合 約│ │ │
│ │程 ├─────┼───────┼──────┼─────
│ │ │以前已奉准│ │ │
│ │總 │變更設計增│ │ │
│要│ │減金額 │ │ │
│ │價 ├─────┼───────┼──────┼─────
│ │ │本次變更設│ │ │
│ │變 │計增減金額│ │ │
│ │ ├─────┼───────┼──────┼─────
│ │更 │變 更 後│ │ │
│ │ │總 價│ │ │
│項├──┴─────┼───────┼──────┼─────
│ │工 期│原 訂 工 期│ │擬改變工期
├─┴────────┼───────┴──────┴─────
│增 加 工 程 費 財 源│
└──────────┴────────────────────
───────┬────────┐填表說明:
│ 市 長 核 定 │一 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建
───────┼────────┤ 工程原工驗收作業程序規定第
│ │ 八點應報府或審計處核定之重
───────┤ │ 大變更設計使用本表填報經市
│ │ 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 │
│ │二 因變更設計致原預算不敷而必
───────┤ │ 須增加預算者。另依預算程序
│ │ 辦理。
───────┼────────┤
│ 秘 書 長 │三 檢附有關關稅。
───────┼────────┤
│ │
│ │
│ │
───────┤ │
├────────┤
│ 副 秘 書 長 │
┬────┬─┼────────┤
│ │ │ │
┤增減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上級機關審核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機 關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局
台北市政府 營繕工程變更設計報告表
處
┌──────────┬────────────────────
│ 工 期 工 程 機 關 │
├──────────┼────────────────────
│ 工 程 名 稱 │
├──────────┼────────────────────
│ 預 算 年 度 │
├──────────┼────────────────────
│ 預 算 金 額 │
├──────────┼────────────────────
│ 發 包 訂 約 總 價 │
├──────────┼────────────────────
│ 現在已施工進度 │
├──────────┼────────────────────
│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
│ 原 因 內 容 及 具 │
│ 體 理 由 │
├──────────┼────────────────────
│ 合 勘 結 果 │
│ │
├─┬──┬─────┼──┬────────┬────────
│ │ │項 目│ │ 原 合 約 │ 變 更 設 計 後
│ │ │ │單位├──┬──┬──┼──┬──┬──
│變│工項│名 稱│ │單價│數量│總價│單價│數量│總價
│ │程目├─────┼──┼──┼──┼──┼──┼──┼──
│ │單變│ │ │ │ │ │ │ │
│ │價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
│ │ │項 目│ 合約總工程費 │ 外加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
│ │工 ├─────┼───────┼──────┼─────
│ │ │原 合 約│ │ │
│ │程 ├─────┼───────┼──────┼─────
│ │ │以前已奉准│ │ │
│ │總 │變更設計增│ │ │
│要│ │減金額 │ │ │
│ │價 ├─────┼───────┼──────┼─────
│ │ │本次變更設│ │ │
│ │變 │計增減金額│ │ │
│ │ ├─────┼───────┼──────┼─────
│ │更 │變 更 後│ │ │
│ │ │總 價│ │ │
│項├──┴─────┼───────┼──────┼─────
│ │工 期│原 訂 工 期│ │擬改變工期
├─┴────────┼───────┴──────┴─────
│增 加 工 程 費 財 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合 約 │ 變 更 設 計 後 │
┤增減金額│%│單位├──┬──┬──┼──┬──┬──┤增減金
│ │ │ │單價│數量│總價│單價│數量│總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合約總工程費 │ 外加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訂 工 期│ │擬改變工期 │
─┴───┴─┼───────┴──────┴──────┴──
│
───────┴────────────────────────
───┬────────┐
│ 市 長 察 閱 │
───┼────────┤
│ │
───┤ │
│ │
───┤ │
│ │
───┤ │
│ │
───┼────────┤
│ 秘 書 長 │
───┼────────┤
│ │
│ │
│ │
───┤ │
├────────┤
│ 副 秘 書 長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計│%│ 上級主管機關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機 關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 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八點按
月彙列報請市長察閱之變更設計案件,使用本表式。
二 因變更設計改原預算不敷而必須增加預算者,另依預算程序辦
理。
|
四、材料檢驗:依左列營繕工程材料檢驗下限表規定辦理。
┌────────┬──┬──────────────────┐
│工程材料檢驗項目│單位│ 材 料 檢 驗 下 限 │
├────────┼──┼──────────────────┤
│ (一) 預鑄溝蓋板│ 塊 │1.水溝總長度未達一00M者免赴製造廠│
│ S1S2 │ │ 檢驗。 │
│ │ │2.免驗部分需由承商及製造廠商開具品質│
│ │ │ 保證書 (保固) 及自行檢驗紀錄表並出│
│ │ │ 具工廠登記證影本。 │
├────────┼──┼──────────────────┤
│ (二) 預鑄水泥管│ 支 │1.免檢驗規定: │
│ │ │ (1) 管徑未超過六0公分 (含) 且未滿│
│ │ │ 二0支及管徑超過六0公分且未滿│
│ │ │ 十支者,均免赴製造廠檢驗。 │
│ │ │ (2) 免驗部份需由承商及製造廠商開具│
│ │ │ 品質保證書 (保固) 及自行檢驗紀│
│ │ │ 錄表。 │
│ │ │2.除上述情況外,維持目前執行之檢驗辦│
│ │ │ 法。 │
│ │ │3.衛工管依衛工處標準檢驗。 │
│ │ │4.混凝土管所用擠壓式填縫帶及橡膠圈,│
│ │ │ 其混凝土管數量未滿一00支者 (單項│
│ │ │ ) 免赴製造廠檢驗。 │
├────────┼──┼──────────────────┤
│(三) 鋼筋 │ 噸 │1.未達 3噸者除工地工程司認為必要外,│
│ │ │ 免檢驗。 │
│ │ │2. 3噸以上者應作機械性質試驗。 │
│ │ │3.免檢驗之鋼筋承商須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 │ │ 。 │
│ │ │4.施工時重劃大隊及本處於必要時辦理採│
│ │ │ 樣送驗。 │
├────────┼──┼──────────────────┤
│(四) 混凝土 │m3 │1.免檢驗規定 │
│ │ │ (1) 未達 50m3者免送驗。 │
│ │ │ (2) 重劃大隊及本處必要時得予抽驗。│
│ │ │2. 50m3以上者依現行規定辦理。 │
├────────┼──┼──────────────────┤
│(五) 人行道紅磚 │ 塊 │1.免檢驗規定 │
│ 或舖面層 │ │ (1) 人行道總面積未達350m3者免送驗│
│ │ │ 。 │
│ │ │ (2) 重劃大隊及本處必要時得予抽驗。│
│ │ │2.人行道總面積350m3以上者依現行規定│
│ │ │ 辦理檢驗。 │
├────────┼──┼──────────────────┤
│(六) 級配碎石料 │m3 │1.未達300m3者免送驗,惟視需要得抽驗│
│ │ │ 。 │
│ │ │2.進料時需附材料篩分析報告。 │
├────────┼──┼──────────────────┤
│(七) PVC 止水帶 │ M │1.未達 100M者免送驗,惟需檢附相關證│
│ │ │ 明文件送工務所核可後使用。 │
│ │ │2.防洪牆、地下道、地下室及合給特別註│
│ │ │ 明者,不論數量多寡均送驗。 │
├────────┼──┼──────────────────┤
│(八) PVC 管 │ M │數量未達 200M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正│
│ │ │字標記證明即可使用。 │
├────────┼──┼──────────────────┤
│(九) 鑄鐵管件 │ 件 │單項材料總價未達十八萬元者免送驗惟需│
│ │ │檢附: │
│ │ │1.下字標記產品證明或產品評定為一級廠│
│ │ │ 之證明。 │
│ │ │2.檢驗局一年內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
├────────┼──┼──────────────────┤
│(十) 人造橡膠 │ │1.單項材料總價未達十八萬元者,由重劃│
│ 支承墊 │ │ 大隊自行送驗。 │
│ │ │2.十八萬元以上者維持現況。 │
├────────┼──┼──────────────────┤
│(十一) 工地密度 │m3 │1.未達500m3者免檢驗。 │
│ │ │2.重劃大隊及本處得視需要抽驗。 │
├────────┼──┼──────────────────┤
│(十二) 瀝青混凝 │m3 │未達500m3之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量免檢│
│ 土 │ │驗。 │
├────────┼──┼──────────────────┤
│(十三) 管線附掛 │ │單項總價未達六萬元者免檢驗。 │
│ 不銹鋼零 │ │ │
│ 件 │ │ │
├─┬──────┴──┴──────────────────┤
│備│ (一) 其他未條列之工程材料檢驗均維持目前執行現況。 │
│ │ (二) 本案內所稱金額係指工程合約內詳細表所列總價 (包括施│
│ │ 工費) 。 │
│ │ (三) 工程結算時,如其材料增加部份之使用數量,未超過該檢│
│ │ 驗數量之 5% (含) 者免再檢驗。 │
│ │ (四) 本下限表若與施工說明書不一致時,以工地工程司之認定│
│註│ 為準。 │
└─┴────────────────────────────┘
|
五、本處依權責辦理督導重劃工程依左列各款處理:
(一)工程督導要項:(行政管理)
1.施工進度是否符合預定進度,各類監工資料、表報是否確實紀
錄。
2.施工方法是否允當。
3.工程品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與契約規定。
4.材料試驗與工程檢驗是否已按規定辦理,必要時應抽樣複驗。
5.預鑄材料已經檢驗合格加蓋戳記運抵工地者,有否因搬運而致
損壞。
6.供給材料如鋼筋、水泥等之儲存,管理使用是否妥善。
7.施工佈置、工地安全措施、工地環境整理及對原有公共設施或
鄰近建物之維護是否允當。
8.對當地交通與排水等臨時必要措施有否按規定辦理。
9.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是否稱職。
10.有無重大施工困難或配合工作未克配合情事。
11.其他施工有關事項。
(二)工程查驗要項:(技術性管理)
1.構造物之斷面尺寸、鋼筋之筋徑、間距排紮是否與設計圖相符
。
2.模板之材料規格尺寸、支撐是否與圖說相符。
3.各項基樁之規格尺寸及施工方法是否與圖說相符。
4.工程防護設施是否與圖說相符。
5.填方之壓實方法與密度、路基、路面材料之尺寸規格與密度是
否與圖說相符,施工方法是否允當。
6.混凝土之澆築方法與品質是否與圖說相符。
7.查驗工作如須試驗或取試樣試體者,工程單位應員攜帶所需儀
器設備支援並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8.其他有關工程品質鑑定事項。
9.工程施工中所支付的工程估驗款是否與實際工地進度相符。
|
六、實施查核方式:
(一)稽核小組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邀同小組委員以不定期方式赴各重劃
區工地實施查核督導。
(二)本處督導科依主管權責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各工程施工地點
督導與查驗,以掌握施工狀況適時臨督改善及協助解決並利工進
。
|
七、督導查驗結果之處理:
督導查驗人員發現有須改正改善事項除面告工程司(或主辦單位)先
行督促承包商(或承辦人)辦理以收實效外應填具報告單(如附件四
查核督導情形表)或專案提報稽核小組討論,於簽報處長批示後,交
由本處督導科(第五科)依程序處理,並函告重劃大隊長期改善或改
正。
|
八、工程施工期間於重要施工時段應加強重點督導查驗,其實施時期及重
點如左,惟實施項目視實際辦理之工程需要而定。
(一)整正工程:
1.督導時刻:
(1)挖填方剛開始。
(2)工程施工中。
(3)全部工程即將完成或完成時。
2.督導時刻:
(1)地上物清除程度。
(2)回填材料與方法。
(3)高程之配合、順暢度、壓密與試驗所得成果。
(二)道路工程:
1.督導時期:
(1)路基及級配層回填及滾壓時。
(2)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施設時。
2.督導重點:
(1)回填材料與滾壓的施設。
(2)瀝青混凝土材料溫度、成分、道路平坦度、順暢曲度等。
(三)護坡工程:
1.督導時期:
(1)蛇籠安置時。
(2)面積較大或高度較高的漿砌卵石護岸(或駁坎或三明治護岸
)施工時。
(3)擋土牆巨積混凝土的澆築,巨積結構工程(如條框式擋土牆
、混凝土磚牆等)之施設。
2.督導重點:
(1)蛇籠之紮實牢固與穩定。
(2)地質材料透水性影響排水情況及護坡穩定程度。
(3)結構體的強度與穩定。
(四)排水工程:
1.督導時期:
(1)鋼筋混凝土管埋設:數量較多或較大管徑埋設時。
(2)排水箱涵巨積混凝土之澆築。
(3)施工難度較高的結構體施工時。
2.督導重點:
(1)接頭、坡度、方向之設置。
(2)模板、鋼筋、混凝土之品質。
(3)人員、結構安全性及施工方法、品質。
(五)橋樑工程:
1.督導時期:
(1)巨積混凝土之澆築。
(2)預力樑之澆築與施工。
2.督導重點:
(1)混凝土、鋼筋、模板的品質的施工順序。
(2)預力樑之品質(鋼腱、預力撓度、強度、養護、吊放、安置
等)。
(六)其他土木工程:視實際需要訂定督導時期及督導重點。
|
九、為重劃工程開工後品質及進度的整體管理,請重劃大隊檢具相關資料
報處備查。
(一)每一次市議會議程開始前十天請重劃大隊作一次業務總檢討。
(二)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十天,作一次「重劃工程進度預算執行成
效的通盤檢討」。
|
十、對於辦竣土地重劃地區,應由本處督導科綜合查核督導結果研擬獎懲
意見並提稽核小組討論決議後送人事室供作獎懲之依據。
|
十一、稽核小組所需交通,外勤、誤餐費由本處相關預算科目支應,不足
時,得由督導考核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
十二、本注意事項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
|